法规桂税办发[2018]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


1.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4.容缺受理记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涉税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受理并按流程流转相关环节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涉税服务事项的,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纳税信用C、D级纳税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税务机关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市、县级税务机关统一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办理该涉税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且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税务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承诺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受理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税务机关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或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涉税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失信次数大于3次的(含3次)申请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失信申请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四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容缺受理记录表并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桂税办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桂林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为确保广西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拟联合在试点地区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地区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向主管税局机关申请备案: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申请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税务局备案。自治区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税务局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并在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布退税商店名单。


  四、鼓励和支持名优新特产品销售企业及机场、港口、风景名胜区内的优秀商业企业积极申报退税商店。


  特此通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8月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桂财税[2017]3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一、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变更为“各市、县(区、市)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的“地税机关”变更为“税务机关”;三、将原文件中的“自治区地税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各市、县(区、市)税务局”。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8年7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桂财税[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税务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对全区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法[2000]14号)、《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桂财税[201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桂财税[2014]4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6]37号)文件中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下辖的各市、县(区)税务局,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二、《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6]46号)中的所有“地方税务”全部变更为“税务”,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三、《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四、《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中的“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以上文件继续有效,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桂财税[20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桂财税[2017]37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修改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07
文号:桂财税[2018]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8年10月22日起,开展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网站首页,点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18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具体办理流程请点击并阅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的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业务办理指南。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习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


  (三)其他学习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选择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学分计量要求


  参加上述其他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2018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财政网站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结果。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度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根据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需要,广西财政会计网已开通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功能,凡参加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须先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二代身份证号码,取得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后,方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三)已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可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为体现节约原则,上述人员不需领取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其中:已经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自动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可直接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已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凡已将个人身份证换为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已变更为18位数的,已自动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可直接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参加网络继续学习;已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仍为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仍为15位数的,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身份证号码取得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四)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


  (五)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和进行学分登记前,需先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进行登记。


  (六)为了方便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请通过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查询与中国邮政预约上门办理邮寄的有关事宜。


  (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八)采取其他形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在2018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热情为本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必须要求具体组织面授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办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的地址发生变更的,请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地址变更生效时间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重新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准确统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09
文号:桂财会[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以下统一简称原文件)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桂财税[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行[2018]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二、中短途的界定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三、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报销的规定


  (一)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二)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短途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为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


  (三)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


  (四)公共交通工具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的,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五)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以报销补助,并由个人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南宁到目的地的补助。


  (六)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四、其他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驻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机构和其他自治区本级机关非驻邕单位,执行驻地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本通知。


  (三)个人报销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按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中短途出差起始点和行车距离认定方法、补助具体标准、具体报销事项和报销程序等。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8日


  附件


  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一、个人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主要区分以下情况给予报销:


  (一)个人提供不了双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双程的补助。


  (二)个人不能提供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但另一单程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对提供不了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给予单程的补助;对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另一单程,凭票据实报销。


  二、关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的举例说明:


  例如:南宁到扶绥县的快班车最低票价为25元,则南宁到扶绥县的单程补助标准,应按不超过快班车最低票价确定,即可定为不超过25元的适当金额。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扶绥县某乡某村出差,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南宁到扶绥县的补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而县到乡、镇、村交通费支出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解决:一是在80元市内交通费中包干解决;二是到乡、镇、村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租用车辆方式解决,租车费用按程序报销,且不再重复领取80元市内交通费。


  三、关于“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的举例说明:


  例如: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崇左市扶绥县出差,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时仍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出差审批表、住宿费票等作为报销依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08
文号:桂财行[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12]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搭建公共创新平台,共同培养创新人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建立学生实习基地;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及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推广时间和成效作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职称评定条件之一,对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申报评审职称,聘任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


  第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 允许和鼓励驻桂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创业期满如回原单位工作应优先聘任。允许和鼓励驻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依法归个人所有。(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及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 从事创新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必须到县级以下科研、推广单位工作1年以上。对创新创业成效显著的,优先晋升职称,用人单位直接聘用、优先提拔重用,在评选中青年专家、学科带头人等各种人才培养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广西农科院及有关科研院所等)


  第七条 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1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允许在校学生以其专利、专有技术、管理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及有关科研院所等)


  第八条 科技人员拥有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如果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及有关科研院所等)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资助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可以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的80%股权收益;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职务成果的,可以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的股权收益的50%奖励。上述企业创办者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5-10年,具体年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创办者约定。(牵头单位: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法制办)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50%的收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科技厅)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科技厅)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规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自由职业人员,不包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12-28
文号:桂政办发[2012]2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事项


  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保障税务机构改革后纳税人正常领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


  (二)明确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四)明确了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广西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批准的设在广西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广西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首次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四条 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综[2018]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启动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总体部署,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互联网、移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管理手段滞后、不便民等问题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缴费方式的多样化、便民服务的高效化和财务核算的电子化。因此,亟需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建设数字广西的需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着力建立全区乃至全国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建设和实施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具备财政电子票据功能)。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规范和标准,基于互联网建设具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的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在全区统一部署和实施,为我区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流程。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向单位分配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或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调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接口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生成含有单位和财政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信息由开票单位通过短信、微信、邮件或纸质告知单等告知渠道通知缴款人。


  (三)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建立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为公众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提供查验真伪,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入账登记,有效杜绝虚假票据。同时,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体系。通过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四、改革的步骤


  按照财政部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


  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2019年1月1日起,申领、使用、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同时,原则上全部停止使用手工票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手工票据的,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代开。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一是2019年1月1日起,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计划的申报、财政票据的申领必须通过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来完成。二是2019年1月31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纳入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或将有关数据导入网络版系统),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2019年6月底前,各市、县所有用票单位和所有财政票据必须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


  (二)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自治区本级部分学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并逐步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自治区本级全部用票据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将研究制定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流程、查验、入账登记、档案管理、安全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全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单位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确保用票单位能熟练操作系统,开具、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切实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系统实施公司等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28
文号:桂财综[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税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相关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相关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县(市、区)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柳州、桂林、钦州、百色、崇左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国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当地税务部门商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等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二)附征率表(表二)


  (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税务机关2019年征收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分为三部分,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其他事项。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商定后,明确对征期跨年(集中征收期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结合各市实际情况,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协商明确,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二是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其他事项说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