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等部门联合选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航站楼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航站楼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兴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24日
法规桂财税[2018]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十一)款“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余不变;对纳税人多缴纳的车船税,按原征收渠道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法规桂财税[2018]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防办提出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事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原定于2018年10月1日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工作暂缓推进,仍按原渠道征收管理。具体划转时间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文明确后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二)附征率表(表二)
(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