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精神和部署,省局决定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一)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登记核准权限,授权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权登记机关”)。


  (二)下列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不予下放:


  1、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


  2、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3、无行业(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字样作为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不是依次排列的企业名称;


  5、省工商局认为其他不宜下放登记权限的企业名称。


  二、工作要求


  (一)省工商局授权下放的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的通知书,直接启用和加盖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不再自动调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省工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


  (二)积极推动一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应申请人要求和管理需要保留部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相结合,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来自主选择申报办理。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由受权登记机关结合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予以核准登记。受权登记机关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申请,原则上应当天受理、当天核准。


  (三)受权登记机关实行冠省名称一审一核制。受权登记机关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人员担任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名单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受权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对违规、不当、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因违规、不当、越权核名行为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将追究相关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受权登记机关对其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处理下放权限范围内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相关行政争议;负责处理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受权登记机关要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报告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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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2
文号: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7]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降成本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和要素成本,进一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税费缓收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3.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4.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降低30%,经信部门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经信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5.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宗地图件绘制费、测量成果利用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由按通行费现金收入的0.5%收取下调为按0.4%收取。放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6.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抓好减费惠企政策落实,加大对涉企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价格认证规定》,深化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交通、市政公用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8.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改为政府购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2.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新增国有划拨用地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探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实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开展涉企检查的省直部门;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6.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更新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国家部署,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8.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除少数特殊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外,全省所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民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9.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和通关一体化,推行“一步申报、分步处置”和“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改革,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体系,年内压缩三分之一的货物通关时间,大力推动“万商入湘”。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10.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分离移交工作。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三)降低融资成本。


  1.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要求。推进银行融资“去通道”、“去拐弯”,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对巧立名目收费、捆绑销售、加通道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湖南银监局)


  2.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政策,建立省级财政金融机构小微及涉农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性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推进设立省级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督促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要求。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支持与鼓励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支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进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技术。认真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尽责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岗补贴等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争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规范和适当降低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地税局;执行时间:2017年4月1日起)


  (五)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1.贯彻落实《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2.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调整电价、气价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测与监管,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4.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六)降低物流成本。


  1.大力开展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2.将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政策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3.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司机诚信管理制度,简化个体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4.全面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和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南管理局、长沙海关;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6.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大力拓展“湘欧班列”、“五定班列”,加快培育航空货运、直航香港水运航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1.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股权投资+信贷投放”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科技厅)


  2.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制度。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1.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互联网”创新试点工程,推动传统制造业产业转型、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2.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计划,支持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和重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二)强化上下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工作对接,对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在第一时间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办降成本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吃深吃透降成本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改委,联系电话:0731-89991510,邮箱:hnsyhb2014@163.com)反馈落实情况。降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优化办)、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审计厅牵头开展专项督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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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4
文号:湘政办发[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7]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解决各类证照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调配套不够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整合企业进入市场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用“减证”促“简政”,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重点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完成全部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要求的“身份登记”,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三、改革内容


  采取分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办法,在已经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四、改革措施


  (一)完善工作流程,做好衔接过渡。“多证合一”登记,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参照原有的“五证合一”登记,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避免企业重复提交。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至省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参照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交换标准和接口,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数据标准和接口,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链接的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网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许可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工商系统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处理好“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向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事项。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工商部门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市场监管新机制。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一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五)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编制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省、市州、县市区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确保企业信息及时共享给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供所必需经费支持。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内部业务系统,主动对接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获取企业信息,按照改革要求取消被整合事项的办理和被整合证照的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制定量化指标,定期考评。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和落实工作责任,以考促改,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企业登记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提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经费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附件: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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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5
文号:湘政办发[201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7]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设方式改革中主导作用,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决破除现行制度束缚,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简化监管程序,优化投资环境,鼓励设计、施工、制造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试点先行与循序渐进相结合。选择重点领域和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总结经验,发展企业,培养人才,形成示范效应。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推动建筑业整体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充分发挥传统产业优势,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建筑业强省,到2025年,工程总承包成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承包方式。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配套服务支撑,培育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企业1000家以上,造就一批国内外品牌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100万人以上具有现代建造水平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地要把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作为城乡建设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打破分段碎片式工程承包的垄断地位,积极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释放工程总承包市场需求。通过需求牵引供给,带动工程总承包市场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的工程建设市场。


  (五)分步推行工程总承包。2017-2020年,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项目,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0年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20%以上。2021-2025年,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项目,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全面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5年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7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50%以上。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建设工程市场实际,编制本地工程总承包推广计划,分步骤、稳妥地推进建设方式改革。


  (六)健全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应组织设计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对小型、简单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可组织设计企业编制方案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核准。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


  (七)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订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建立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库。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依法择优确定中标企业,并给予未中标企业适当补偿。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内容应包括工程详勘、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部品构件制造、设备采购安装及装饰装修等。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约定分包事项,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分包,但不得将所有业务一并转包或者分别分包。


  (八)建立工程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加快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投标的总承包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给予加分。总承包企业应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优化,组织编制优化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应用工程实践。对优化方案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奖励。各级各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技术创新。


  (九)加快推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等企业重组融合。鼓励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制造企业相互参股。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鼓励企业在园区投资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制造基地,通过高科技企业认证,提高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金融创新。鼓励保险企业针对工程总承包开展保险业务创新,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供货企业、制造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工程保险服务。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中应实行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金融机构应积极开拓工程总承包金融业务,提供各种信贷支持。


  (十一)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应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实施,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对承担分包任务的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不得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自行施工或分包施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落实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对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承接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应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承接分包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仅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应将施工或设计业务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自行实施设计或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法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分包企业的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十三)建立工程总承包咨询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围绕工程总承包的结算支付、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应将工程总承包作为政府工程、国有投资的主要采购方式,按总价合同直接支付。对议价、调价部分应另行编制决算,核准后支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合同对可调价部分提供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应对总价合同和议价、调价进行监督。投资咨询和勘察设计企业应提高可行性研究水平,深化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代理企业应制订工程总承包代理操作规程,加强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标定标等活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增加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培训勘察设计方面专业知识,提高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理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概算中增加地质详勘、施工图设计及装修装饰等内容。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企业重组融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编制工程总承包相关定额。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要按《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其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及监督。未中标总承包企业补偿应设置总额限制,补偿计算基数、标准、总额均不得超过原未中标方案设计单位补偿标准。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总承包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应控制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内。


  (十五)规范工程总承包税收征收。积极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内部管理流程,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主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等涉税风险,不断提高抵扣比例,实现应抵尽抵,适应新税制,释放营改增实效。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他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中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应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工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订推进工程总承包的目标和任务,把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纳入当地重要改革事项,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并列入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公路、铁路领域工程总承包;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总承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统计工作。


  (十七)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从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入手,通过试点项目,扩大提高质量、提升效益的示范效应,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共同推动建设方式改革。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工程总承包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工程总承包基本知识和政策规章,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有效节省财政资金的,优先保障支付。在安排涉及工程建设的试点示范中,应要求推进工程总承包。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申请科技项目和标准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工程总承包项目参与评奖,应给予加分鼓励。相关部门应加大工程总承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大力培养工程总承包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懂设计、通施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工程总承包相关内容。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相关行业组织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制订相关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提供工程总承包人才培养和培训服务,开展工程总承包经验交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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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1
文号:湘政办发[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近日,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征;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我省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申请核定结算,多退少补。该文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也明确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的负担,有必要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征收率与窗口开票一致,原《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因公告5年有效时间已经到期,且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废止后重新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依据此条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益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益地税发[2017]14号即《关于请求授权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省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授权我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以上2个文件授权,经市局多方征求意见,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核定征收率与窗口开票预征率一致,可以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多次缴税的负担,同时,也能有效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举例说明


  如:(1)纳税人2018年某月取得生产经营收入5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税收入5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750元。


  (2)纳税人2018年某次取得住房转让收入4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住房转让收入40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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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规定,授权各市州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授权,经市局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湖南省内各市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我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现统一调至1.5%.即个人转让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住房,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房产原值信息的,依法按住房转让所得的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内容收内各市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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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综[2016]46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办法》中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四、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为省级收入;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分成,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州、县市收入。

 

  五、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六、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七、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保障金实际入库的5%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州、县市级,由财政、地税、残联共同确定。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保障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调研、资料印制、宣传、设备购置与更新及保障金征缴情况公示等方面的支出。

 

  八、各市州财政局应会同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九、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2015-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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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6
文号:湘财综[201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4日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包括改建、扩建和搬迁改造。


  第二章  项目完工评价


  第四条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委托其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价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委托方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三年承接财政审计、绩效评价或企业投资、财务审计等方面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七)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所委托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投资情况核定。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出具评价报告,包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及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等。


  (四)审核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者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6.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项目完工年度下一年的1月31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出的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对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具有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项目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上(含);


  5.项目完工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6.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将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委托评价函格式可参考附件2)。


  (四)第三方机构受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完工评价以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为依据,完工评价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与完工时间、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现场核查情况等。


  (五)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完工评价后应形成项目“通过完工评价”或“不通过完工评价”的结论,并编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


  (六)第三方机构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及项目完工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委托机关,并向被评价项目单位出具《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第八条企业对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机关提出申诉。委托机关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完工评价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项目完工评价费用由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要求,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具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奖补政策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三)企业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5),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1.县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附件6)。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申报项目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是否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4.统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否入统。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在县(市、区)上报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奖补资金审核和资金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奖补政策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项目完工日期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可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可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起3年内,按照与上年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计算。


  (二)企业获得奖补资金额度=企业增值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若企业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只有一项有增量,则只按照有增量的税种计算奖补资金;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增量的,则按照两项税种同时计算奖补资金。


  (三)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已完工项目,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累加核算。


  (五)同一企业在2017年、2018年均有完工项目的, 2018年、2019年奖补重叠期内,在企业当年可获奖补资金总额(即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控制下,按照先2017年项目、后2018年项目的顺序依次计算奖补资金。


  (六)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附件: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2.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委托函


  3.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4.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5.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6.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7.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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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4
文号: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等9家单位为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以上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7-2021年,为期5年。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2、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3、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


  4、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


  5、湖南省水利工程协会


  6、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


  7、湖南省企业培训师协会


  8、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9、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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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2017]17号)和《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现就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2.必须是省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2017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与2016年相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或者两项税收增长额度之和达到10万元以上(含);


  4.企业在2017年有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经第三方机构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完工评价审核并出具完工评价报告;


  5.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时间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


  6.经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审核上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经信、财政部门。市(州)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由市(州)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准备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所在地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1);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原件,签字、盖章;格式见附件2)。


  (二)非财政直管县(市、区)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一式2份)上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并附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


  2.单个企业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原件、盖章,一式4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


  3.《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汇总表》(一式2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要在2018年3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一式2份)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附以下材料:


  1.单个企业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原件、盖章,一式2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


  2.《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汇总表》(一式2份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


  各级经信、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并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把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   彭  景 (0731)88955499    abc2212144@126.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      刘天学 (0731)85165036


  附件:附件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3.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4.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汇总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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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47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企业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8年2月6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477个,其中:省本级220个,市县257个)


  省本级:


  1、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3、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4、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6、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7、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9、湖南飞翔公益基金会


  10、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11、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2、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13、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14、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15、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16、湖南省老区发展基金会


  17、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18、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9、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20、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21、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22、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5、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26、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27、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28、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30、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31、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32、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34、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35、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37、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38、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39、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41、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42、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3、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44、湖南省职工扶贫基金会


  45、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7、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48、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4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50、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51、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54、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56、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57、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58、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59、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0、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61、长沙市公安民警互助基金会


  62、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65、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6、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67、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68、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9、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70、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71、永州市慈善基金会


  72、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73、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4、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75、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


  76、湖南省长郡未来基金会


  77、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78、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79、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80、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1、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2、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3、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84、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85、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会


  86、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87、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8、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9、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0、湖南省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91、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2、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93、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4、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95、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97、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98、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99、湖南省浏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基金会


  100、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1、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103、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104、长沙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105、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106、长沙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07、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109、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110、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111、湖南新农村文化建设基金会


  112、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113、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114、湖南胡杨助学励学公益基金会


  115、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116、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117、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118、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119、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20、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121、湖南省邵阳建国慈善基金会


  122、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123、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24、澧县教育基金会


  125、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6、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127、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128、湖南岳阳石化长炼科技创新基金会


  129、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130、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131、湖南省大药王寺安养基金会


  132、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133、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134、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135、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136、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37、湖南省魏朝阳公益基金会


  138、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139、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140、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1、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142、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143、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144、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145、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146、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147、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148、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49、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50、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51、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52、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153、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154、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155、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156、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57、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158、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59、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基金会


  160、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61、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162、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16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164、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165、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166、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167、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68、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69、湖南省爱眼公益基金会


  170、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171、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72、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173、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174、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175、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176、湖南彭继宽土家族文化发展基金会


  17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78、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79、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80、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81、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182、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83、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184、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85、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186、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187、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188、湖南省隆平高科公益基金会


  189、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190、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191、湖南省罗汉琛点善公益基金会


  19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93、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194、湖南尚善助残慈善基金会


  195、湖南省德信慈善基金会


  196、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197、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198、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199、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200、湖南省慈善总会


  201、湖南省省直志愿者协会


  202、湖南省妇女人才开发促进会


  203、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04、湖南省三湘关爱妇女儿童志愿者协会


  205、湖南省体育总会


  206、湖南省麻风防治协会


  207、湖南省输血协会


  208、湖南省糖尿病防治协会


  209、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控烟协会


  210、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211、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212、湖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13、湖南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214、湖南省禁毒协会


  215、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216、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


  217、湖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218、湖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219、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220、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长沙市:


  1、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慈善基金会


  2、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3、长沙慈善会


  4、长沙市天心区社会禁毒协会


  5、长沙市天心区慈善教育基金会


  6、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基金会


  7、长沙市岳麓区社会禁毒协会


  8、岳麓慈善会


  9、雨花区慈善会


  10、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1、雨花区老年保健协会


  12、雨花区社会禁毒协会


  13、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家帮”志愿者协会


  14、雨花区反邪教协会


  15、雨花区诗词书画协会


  16、雨花区青年创业者协会


  17、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8、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19、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长联村扶贫帮困协会


  20、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21、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22、长沙市望城区公益救援协会


  23、长沙县慈善会


  24、浏阳慈善会


  25、浏阳义工联合会


  26、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27、浏阳市大瑶教育基金会


  28、宁乡市慈善会


  29、宁乡市向日葵爱心会


  株洲市:


  1、株洲市慈善总会


  2、天元区慈善会


  3、芦淞区慈善会


  4、石峰区慈善会


  5、荷塘区慈善会


  6、株洲县慈善会


  7、醴陵市慈善会


  8、攸县慈善会


  9、茶陵县慈善会


  10、炎陵县慈善会


  11、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慈善会


  湘潭市:


  1、湘潭市希望工程促进会


  2、湘潭市慈善总会


  3、湘潭市环保协会


  4、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5、湘潭市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协会


  6、湘潭市迅达集团宝莲慈善基金会


  7、湘潭市子敬慈善基金会


  8、湘潭市一滴水公益助学协会


  9、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10、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11、湘潭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志愿者协会


  12、湘潭市洣水红土地知青公益扶贫协会


  13、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14、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15、雨湖区慈善会


  16、湘潭市九华慈善会


  17、湘潭市雨湖区九华义工协会


  18、韶山市映山红志愿者协会


  19、韶山市慈善会


  20、韶山市义工联合会


  21、韶山市老年保健协会


  22、韶山市家庭教育学会


  23、韶山市东方红联谊会


  24、韶山市微马协会


  25、湘潭县慈善会


  26、湘潭县新园教育发展基金会


  衡阳市:


  1、衡阳市慈善总会


  2、衡阳市义工协会


  3、衡阳市备战青年志愿者协会


  4、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5、衡阳市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6、衡阳市网络志愿者协会


  7、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8、衡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9、衡阳市星光爱心会


  10、衡南县慈善总会


  11、衡南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2、衡阳县慈善总会


  13、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14、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15、衡阳县船山助学志愿者协会


  16、衡阳县仁爱爱心慈善协会


  17、常宁市慈善总会


  18、常宁市义工协会


  19、常宁市佛教慈善协会


  20、常宁市人间爱心协会


  21、常宁市洋泉镇爱心助学协会


  22、常宁市官岭鲲鹏助学兴教协会


  23、常宁市罗桥长湖爱心助学协会


  24、常宁市胜桥长松爱心助学协会


  25、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26、祁东县慈善总会


  27、耒阳市慈善总会


  邵阳市:


  1、邵阳市慈善总会


  2、邵阳市心理学会


  3、邵阳市癌症康复协会


  4、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5、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


  6、邵阳市仁善志愿者协会


  7、邵阳市志愿者协会


  8、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9、邵阳市民间组织促进会


  10、邵阳市演讲与口才学会


  11、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2、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13、双清区慈善会


  14、武冈市慈善会


  15、大祥区慈善会


  16、邵阳县慈善会


  17、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8、新邵县大同公益志愿者协会


  19、新邵县慈善会


  20、新邵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岳阳市:


  1、岳阳市慈善总会


  2、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平江县慈善协会


  4、平江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6、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7、岳阳县慈善总会


  8、华容县慈善总会


  9、湘阴县慈善总会


  10、临湘市慈善总会


  11、临湘市志愿者协会


  12、汩罗市慈善总会


  13、汩罗市求索助学基金会


  14、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15、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常德市:


  1、常德市慈善总会


  2、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3、常德市肾病协会


  4、常德市微善风爱心联盟


  5、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武陵区慈善总会


  7、鼎城区慈善总会


  8、津市市慈善总会


  9、津市市教育基金会


  10、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11、汉寿县慈善总会


  12、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13、汉寿县善益行志愿者协会


  14、临澧县慈善总会


  15、临澧县刻木山乡慈善协会


  16、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17、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18、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19、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20、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21、石门县慈善总会


  22、安乡县慈善总会


  23、安乡县手牵手义工协会


  24、安乡县心连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5、安乡县社会组织联合会


  26、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7、澧县慈善总会


  28、澧县儒释道传统文化学会


  29、桃源县慈善会


  3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31、桃源县第一中学校友基金会


  张家界:


  1、张家界市爱心联盟


  2、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3、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4、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5、武陵源区阳光公益协会


  6、慈利县慈善会


  7、慈利县壹禄福公益慈善协会


  8、慈利县爱心十帮一公益慈善会


  9、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


  10、桑植县慈善总会


  11、桑植县汨湖乡关心下一代教育协会


  12、桑植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3、桑植县巾帼志愿者协会


  14、永定区慈善总会


  15、永定区南庄坪爱心互助协会


  益阳市:


  1、湖南省益阳慈善总会


  2、资阳区慈善总会


  3、赫山区慈善总会


  4、南县慈善总会


  5、沅江市慈善总会


  6、安化县慈善总会


  7、桃江县慈善总会


  8、益阳市扶贫助学促进会


  9、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10、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11、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12、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13、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14、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郴州市:


  1、郴州市慈善总会


  2、北湖区慈善总会


  3、苏仙区慈善总会


  4、资兴市慈善总会


  5、桂阳县慈善总会


  6、永兴县慈善总会


  7、宜章县慈善总会


  8、临武县慈善总会


  9、嘉禾县慈善总会


  10、汝城县慈善总会


  11、桂东县慈善总会


  12、安仁县慈善总会


  怀化市:


  1、怀化市慈善总会


  2、怀化市志愿者协会


  3、怀化市义工联合会


  4、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5、新晃侗族自治县燕来慈善协会


  6、新晃侗族自治县微爱志愿者协会


  7、沅陵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8、沅陵县慈善会


  9、沅陵县青年创业协会


  10、沅陵县爱心义工协会


  11、沅陵县众诚志愿者协会


  12、沅陵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13、沅陵县老年保健协会


  14、沅陵县反邪教协会


  15、沅陵县禁毒协会


  16、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17、洪江区慈善会


  18、辰溪县慈善会


  19、辰溪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20、辰溪县义工协会


  21、洪江市慈善会


  22、洪江市志愿者协会


  23、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24、会同县慈善会


  25、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2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盟


  2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2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29、麻阳苗族自治县助残志愿者协会


  30、麻阳苗族自治县老年保健协会


  31、麻阳苗族自治县雷锋志愿者协会


  32、麻阳苗族自治县滕代远故居建设保护者联合会


  33、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古城民族文化研究保护者学会


  34、芷江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5、芷江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36、芷江侗族自治县德善源公益协会


  37、中方县慈善会


  38、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39、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40、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娄底市:


  1、涟源市慈善会


  2、涟源传承助学会


  3、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4、涟源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5、涟源市南风助学会


  6、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7、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8、新化县慈善总会


  9、娄底市娄星区慈善会


  10、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11、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教育助学基金会


  12、双峰县慈善会


  13、冷水江市人人爱心协会


  14、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2、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3、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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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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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湖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v

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为做好本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见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见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见附件3)的规定,对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享受2017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企业应在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备案资料提交至企业所属的税务管理部门。


  二、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尤其要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工作。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附件4)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备案资料,并同时将文件附件中的自评价综合表电子版报送至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处。对资料提供有疑问的可以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进行咨询。


  3、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应提前履行备案手续,列入税务部门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对政策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进行咨询。


  4、税务部门将申报资料送我委审查时,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给予企业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我委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箱:hnjxwrjc@163.com


  联系人:省经信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宋虹  张戈


  联系电话:0731-88955538   0731-88955461


  附件:


  1.《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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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2017]236号)有关要求,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核查,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前,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要全面取消。各市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要严格对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容,加快做好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的清退返还工作,原则上2018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清退返还工作,按照我省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分类执行。各市州要参照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容,进一步深入梳理出本辖区内执行的涉企保证目录清单,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至省减负办(设省经信委)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各市州、各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抓好落实执行。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帐,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清退返还工作情况以及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至省减负办并抄送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联系人:文彬,电话(兼传真):0731-88955425,电子邮箱:hunanjfb@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吴劲夫,电话:0731-85165280,传真:0731-85165954,电子邮箱:280zhc@sina.com


  附件:


  1.湖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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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公平正义,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其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根据持股比例核定其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投资者当年应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存在个人挂靠经营的,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对挂靠经营项目收入,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项目负责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六、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派驻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征收。


  (二)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以及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分别按本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未尽事宜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此前我局在2015年出台了2号公告,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现文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废止,为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公平,我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公告第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保持原来核定征收率基本不变


  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核定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原2号公告的精神和内容,核定征收率保持不变,实现政策的有效平移。


  (三)限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的适用范围


  在原2号公告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个人投资者。


  (四)增加房地产开发行业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针对实际征管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挂靠经营的现象,公告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存在个人挂靠经营行为的,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理清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税目适用


  公告第四条指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区分两种情形执行,一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在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征收;二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以及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或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根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别按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方面,考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定,自1月1日起执行,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也保证了纳税年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与原来的2号公告也刚好实现时间上的顺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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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我厅立即行动,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于2017年12月13日举办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视频培训。截至目前,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申报1626条,企业评价信息提交368条。评价工作启动以来,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系统申报数量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数量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部分县市已审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为0,工作较为滞后(见附件1、2),为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振兴实体经济,加速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生力军,全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具体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8年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再次强调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评价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力量,迅速推动


  为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见附件3)精神,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最大程度确保相关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要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协作,集中精力,任务到人,确保我省第一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期按质完成,具体操作要求见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挂钩,与高新区绩效评价挂钩,与市州因素分配资金挂钩。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安排,倒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


  三、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要全力发动企业申报,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QQ群、开展培训、发放资料等方式,确保辖区内相关中小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流程、正确填写。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将辖区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填报范围,做好政策宣传、填报指导等工作。要努力实现政策宣讲全覆盖、指导服务全覆盖,力争系统填报全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全覆盖。


  附件:1.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汇总表


  2.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汇总表


  3.《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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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开展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我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文件,经研究,现就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发准备金制度概念


  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二、备案对象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备案方式


  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一表一制度”填报方式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网络系统备案。


  (一)备案填报内容


  1、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附件2)


  (二)备案填报流程


  1、企业凭系统账户、密码(首次登录的单位需先行完成注册,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填报和管理)登录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一表一制度”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完成备案。


  2、企业在备案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后,可登陆系统查看备案编号及导出《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及《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作为企业申报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的必要基础信息。


  3、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在企业备案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三)备案填报时间


  网上备案的填报截止时间:2018年5月底


  四、工作要求


  1、完成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填报是企业申报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的必要条件。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2018年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使用主管单位账号登录备案系统(账号需向省科技厅申领),及时对所辖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情况进行查看及审核。


  五、咨询联系方式


  备案系统技术支持:


  省科技厅网络中心彭光明0731-88988619


  备案填报、受理:


  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张越0731-88988949


  账号申领、备案结果上报:


  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李源0731-88988995


  附件:1、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


  3: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操作指南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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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经报省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 《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减少征纳双方矛盾,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公告》,对我省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交通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1.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具体为: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2.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3.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4.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最高标准即为1690元/月.人。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范围只限于领导班子,实际发放标准又远高于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而中层管理者及其他人员范围不易界定,故只设定扣除标准上限。

 

  以上标准均按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确定的,如果标准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三)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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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要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53项业务,其中:单个办理事项124项,并联办理事项29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未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办理。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ntax.gov.cn,http://hndsj.hunan.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要求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结合实际在总局《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自4月1起同步实施。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分为两类:单个办理事项和并联办理事项,单个办理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36124个事项;并联办理事项共有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纳税人非初次申领发票、税控设备的更换、代开发票作废、申报、自然人二手房交易6大类29个事项。


  三、明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清单》办税指南。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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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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