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我厅立即行动,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于2017年12月13日举办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视频培训。截至目前,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申报1626条,企业评价信息提交368条。评价工作启动以来,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系统申报数量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数量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部分县市已审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为0,工作较为滞后(见附件1、2),为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振兴实体经济,加速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生力军,全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具体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8年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再次强调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评价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力量,迅速推动


  为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见附件3)精神,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最大程度确保相关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要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协作,集中精力,任务到人,确保我省第一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期按质完成,具体操作要求见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挂钩,与高新区绩效评价挂钩,与市州因素分配资金挂钩。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安排,倒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


  三、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要全力发动企业申报,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QQ群、开展培训、发放资料等方式,确保辖区内相关中小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流程、正确填写。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将辖区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填报范围,做好政策宣传、填报指导等工作。要努力实现政策宣讲全覆盖、指导服务全覆盖,力争系统填报全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全覆盖。


  附件:1.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汇总表


  2.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汇总表


  3.《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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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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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开展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我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文件,经研究,现就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发准备金制度概念


  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二、备案对象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备案方式


  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一表一制度”填报方式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网络系统备案。


  (一)备案填报内容


  1、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附件2)


  (二)备案填报流程


  1、企业凭系统账户、密码(首次登录的单位需先行完成注册,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填报和管理)登录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一表一制度”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完成备案。


  2、企业在备案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后,可登陆系统查看备案编号及导出《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及《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作为企业申报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的必要基础信息。


  3、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在企业备案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三)备案填报时间


  网上备案的填报截止时间:2018年5月底


  四、工作要求


  1、完成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填报是企业申报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的必要条件。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2018年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科技部门使用主管单位账号登录备案系统(账号需向省科技厅申领),及时对所辖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情况进行查看及审核。


  五、咨询联系方式


  备案系统技术支持:


  省科技厅网络中心彭光明0731-88988619


  备案填报、受理:


  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张越0731-88988949


  账号申领、备案结果上报:


  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李源0731-88988995


  附件:1、2018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


  3: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操作指南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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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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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经报省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 《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减少征纳双方矛盾,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公告》,对我省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交通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1.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具体为: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2.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3.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4.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最高标准即为1690元/月.人。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范围只限于领导班子,实际发放标准又远高于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而中层管理者及其他人员范围不易界定,故只设定扣除标准上限。

 

  以上标准均按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确定的,如果标准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三)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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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要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53项业务,其中:单个办理事项124项,并联办理事项29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未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办理。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ntax.gov.cn,http://hndsj.hunan.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要求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结合实际在总局《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自4月1起同步实施。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分为两类:单个办理事项和并联办理事项,单个办理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36124个事项;并联办理事项共有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纳税人非初次申领发票、税控设备的更换、代开发票作废、申报、自然人二手房交易6大类29个事项。


  三、明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清单》办税指南。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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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国税函[2018]4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问症于企 问需于企 问税于企”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征纳理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联合开展“问症于企、问需于企、问税于企”活动(以下简称“三问”活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三问”活动,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政风行风建设、营商环境举措以及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服务措施,实现政策服务更精准、信息服务更及时、纳税服务更贴心,构建新型税企关系,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活动内容


  (一)继续开展“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以市州为单位,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开放窗口,安排业务骨干负责接待,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邀请青少年学生代表到办税服务厅体验办税服务,现场讲解办税流程,亲身体验电子办税带来的便利和优势,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青少年税收体验。


  (二)开展“万千百”走访活动。组织走访万户以上纳税人、千名以上法人代表、百家以上社会组织,定期召开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咨询会,及时宣传、反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和意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享受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过程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两会提案议案。主动与地方人大、政协对接,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18年“两会”上涉及税收工作的提案议案。


  (三)开展“创响三湘税励园区”(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开展“双创”税收政策集中宣讲,主要内容包括播放《春满三湘——湖南税务系统服务全省科技创新纪实》宣传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现场发放省、市、县纳税服务卡和需求征集表等。


  三、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日)。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国地税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事项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扎实推进“三问”活动有效开展。


  (二)宣传走访(4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因地制宜进行集中宣传走访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一是“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于4月12日集中开展。其中纳税人体验活动由纳税服部门负责,设咨询开放窗口由所得税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办税体验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二是走访活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成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调研走访组,深入企业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走访对象包括纳税人、法定代表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企业类纳税人走访面达到80%以上,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走访面不低于30%。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是政策宣讲,各市州局选取一个重点园区在4月2日启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活动,所有园区在4月6日前分期分批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政策集中宣讲。


  在宣传、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调查问卷》(附件1)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20日)。将走访、座谈、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限。汇总填写《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附件2)。


  (四)总结提高(5月21日至5月31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各市州局专题报告应于5月31日前报送。


  国税上报路径:爱数/湖南省国税全省共享/纳税服务处/“三问”活动总结报告。地税上报路径:内网云盘/locate/纳税服务处/2018年/“三问”活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三问”活动,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活动开展,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和加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三问”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不断充实完善服务内容,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活动健康开展,确保活动取得更大更好的效应。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单位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导致误解。各市州局要加强对“三问”活动的督导工作,省局将通过上门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工作敷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需求问卷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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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湘国税函[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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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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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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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月15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6月15日起,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通过对原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和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的整合,新的湖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于2018年6月15日24点正式上线。


  五、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含有“湖南国税”字样水印底纹的发票防伪纸张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6月1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邮编:410114,联系电话:0731-85552910。


  2.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友谊路办公区,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


  4.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及其办税服务厅目前原址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31-88188790。


  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8号,邮编:410004,举报电话:0731-88188938,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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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确定后,应报省局备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州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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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减少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


  (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殊客观原因,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即: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的利润。


  3.核准减免税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三、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二)资源税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减免税作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时,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让纳税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减免税审核手续,方便纳税人办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核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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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政管理,促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的表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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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修订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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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自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挂牌之日起,废止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启用新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包括行政许可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及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样式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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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52项业务,其中:单个办理事项123项,并联办理事项29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未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网上税务局办理。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及湖南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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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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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7
文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和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受理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申请的受理工作。在法定的申报缴款期限内,纳税人可选择直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也可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相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纳税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做好代办转报事项台账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转报,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收到直接提交或转报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审核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及时传递至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行信息录入及业务审核。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直接派员或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提出初审及复核意见。省局分管局领导最终审批后,再由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对于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各地应及时告知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和办理业务,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B栋311室(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555659。


  本公告自2018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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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8]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十条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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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0
文号:湘政办发[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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