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次数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纳税人,也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法规湘税办发[2019]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法规湘政发[2019]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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