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目录》所列示的清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更新《目录》。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需说明的事项


(一)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执行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可根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判断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了执行时限。


(二)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三)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内容与税务总局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有哪些变化?


1.根据税务总局授权,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层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内容,同时对全文废止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录》的优惠项目一共有82项。


2.在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我区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目录》会更新吗?


根据税务总局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及管理需要,适时更新。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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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预[2018]2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相关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相关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县(市、区)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柳州、桂林、钦州、百色、崇左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国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当地税务部门商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等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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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桂财预[2018]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国税函[2018]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8]59号)收悉。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能源公司)于2017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17-30号房,2017年8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的批发零售,石油制品、超市、非油品销售及提供餐饮等业务,下辖2座加油站,均位于钦州市浦北县,加油站均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均为北投能源公司全资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北投能源公司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


  为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兼顾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现就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分支机构缴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北投能源公司汇总计算申报,并根据北投能源公司和各加油站的应税销售额分别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各自应纳税额,由北投能源公司和各加油站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二、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的发票管理、税款计算、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总机构、分支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全文: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总机构、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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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桂国税函[2018]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惠事项是指纳税人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办理定期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名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见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房产、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不得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所有房产、土地实际情况、权属证书、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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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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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3日至2月28日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就系统停机升级期间全区涉税(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起,至2019年3月1日8:00,广西全区各类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专业服务厅、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的勾选确认可正常使用。


  (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报送业务正常办理,但201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期间,每日23:00至次日7:00暂停服务。


  (三)纳税(缴费)人涉税(费)咨询事项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3月1日8::00起,广西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版启用,同时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等恢复使用,全区各类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按各地正常上班时间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四、注意事项


  (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提早办理申报缴税(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涉税事项、其他不动产出租缴税、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财务报表报送等相关涉税(费)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2月22日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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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1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现就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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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5
文号:桂人社规[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中“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对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的2018年度车船税进行退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类别


  根据规定,“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因执行时间调整,在广西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的以下五种类型的车辆,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申请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660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480元/辆·年,应退税额为180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方式


  (一)网上申请办理


  纳税人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申请办理退税。


  (二)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凭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并提供退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办理时须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


  纳税人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查询退税受理税务机关及办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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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区一盘思想,坚决落实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基金责任分担及考评奖励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考核的指标,同时按程序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防范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使用。同时,进一步建立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潜在风险机制,加强全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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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桂人社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本条所称的“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四)本条所称的“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王骏注释:广西自治区残疾孤老个税文件的特点就是规定的非常全面细致

 

  这一点我个人是非常赞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文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而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个文件就把该要求的基本规则都说清楚了。如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一个文件,再由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一个配套文件对其进行细化规定。那么纳税人学习新政策就要看多份文件才可以搞清楚,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纳税人阅读新文件、学习新政策的热情。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占据了主流的立法地位,存在着巨大的优化空间。

 

  广西的创新之处是对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给与了不同程度的照顾,非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层面,这份文件也给出了重度残疾的判断标准。

 

  另外,在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多数省份没有明确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问题。

 

  广西专门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与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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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桂政发[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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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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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9]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广西税务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缴费服务,增进缴费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单位: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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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桂财税[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相关附件: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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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在螺蛳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螺蛳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其他方便食品制造”(C1439)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螺蛳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19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9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9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9年8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螺蛳粉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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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会职办[201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职改办、会计系列职改办,区直各主管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9]39号),结合我区会计系列情况,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2019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一)申报评审2019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包括2018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级成绩合格证(2018年未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2019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级成绩合格证和2017—2019年全国成绩合格证,满足以上其中一项即可。


  (二)申报评审2019年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已经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


  (三)申报评审2019年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在广西境内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或不在广西境内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但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


  (四)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除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仍可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勤奋工作、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竭诚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而奋斗。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应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相关条件


  (一)有关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破格申报等条件按照《评审条件》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硬性要求。但外语和计算机知识仍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和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具,各单位要继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需求,通过自学、辅导、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学习,注重实用性,更好的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申报人应完成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通知要求,申报人应完成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办理确认登记。


  四、申报、送审方式


  (一)2019年广西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申报人员可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系统(个人申报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保证提供的电子材料清晰可阅读),再由所在单位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单位版)》,经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市(或区直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单位版)》可从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下载,网址:www.gxzr.com.cn。


  (二)广西各企事业单位在职会计人员应通过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服务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也可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通过广西各级人才服务市场申报。


  (三)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应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根据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学会(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在职会计人员,原则上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在广西会计系列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五)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六)在职会计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否则当年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各单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单位版)》下载的送审电子材料的地点:南宁市桃源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8楼811室,联系电话:0771—5331604、5331767。


  五、申报、送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自行承担。


  (二)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


  (三)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在申报前向会计系列职改办提出破格申报的申请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材料,得到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有其他变动的,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或多个身份证件号码同属申报人本人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量化指标和“一票否决”等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托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和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人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八)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各单位(部门)要在审议推荐前组织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九)对学历证书的审核要求。体制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的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非公领域参评人员,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十)各市县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设区市职改部门确认同意,由设区市职改部门统一汇总生成电子材料,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


  (十一)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不超过25分钟。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申报并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六、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收取380元,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收取450元,申报人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必须同时缴清职称评审费(事先转账的应主动出示转账凭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转账交款请分别注明参评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缴款人姓名,收款单位: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号:2102110029300011372,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湖支行。


  七、时间安排


  (一)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时间安排。


  2019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9月8日,为便于今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在职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对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时间作如下安排:2019年6-8月为个人准备和申报,各单位、各市职改部门、各市会计系列职改办以及区直各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材料和组织答辩、公示、审议和汇总上报阶段;9-10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查验阶段;11-12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二)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时间安排。


  2019年6-8月为个人准备和申报,各单位、各市职改部门、各市会计系列职改办以及区直各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材料和组织答辩、公示、审议和汇总上报阶段;9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查验阶段;10-12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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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桂会职办[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完善广西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制糖行业农产品原料受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农产品耗用量波动较大,自2018/2019年榨季起,在制糖行业实行本榨季内按照预定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榨季结束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布的本榨季制糖行业的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调整同期榨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预定核定扣除标准为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8.22吨,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在每年8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二、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当期榨季全区制糖企业的平均农产品实际耗用计算得出,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函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据此发布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


  制糖行业农产品原料受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农产品耗用波动较大,固定不变的核定扣除标准难以保障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时足额抵扣,且在2015/2016榨季,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全区制糖行业的核定扣除标准已调整为8.61吨。


  二、制定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并制定发布本地区纳入试点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三、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榨季内按照预定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榨季结束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布的本榨季制糖行业的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调整同期榨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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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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