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桂林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印章,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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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及时计算缴纳,无需预征。


  (三)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桂林市已经取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现已无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故删除此项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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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梧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印章。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的问题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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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


  核定征收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结合清算申报时市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三)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四)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


  (三)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


  (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本条第(一)、(二)、(五)执行。


  第九条 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


  2.政策解读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三)关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的收入确认方法


  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四)关于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时的处理方法


  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暂行办法第七条将房地产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住宅为不低于5%,非普通住宅为不低于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不低于7%,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六)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程序


  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2.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


  5.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上述第1、2、5点执行。


  (七)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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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六条“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相应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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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标准的确定。


  二、本公告所列的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及说明(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系我局根据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造价资料制定,以后年度的参考指标由我局根据造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按年予以公布。


  三、参考指标的用途


  作为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审核时验证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的参照依据。


  作为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进行核定的参照依据。


  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具体运用参考指标对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进行验证时,应结合清算项目的房屋工程特征进行,对于清算项目房屋工程特征与参考指标对应的工程特征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指标作为验证的参照依据。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或明显高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建安造价定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依本办法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确定。


  (二)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确定。


  五、参考指标适用于梧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六、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金额(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的建筑面积


  七、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土地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完成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不作调整,未完成清算的按本公告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


  2.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3.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原暂行办法中“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二)明确了建安成本扣除金额的确定方法


  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一、表中的年份是指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当年。“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房屋工程经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


  二、本参考指标对应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房屋的建筑工程(包含基础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水电安装工程,不包含二次装修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三、住宅楼、商住楼及宾馆、酒店等建筑名称的定义


  (一)住宅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居民居住使用,不得用作他用。


  (二)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


  (三)宾馆、酒店是指给宾客提供歇宿和饮食的场所。


  (四)城市居民用房(砖混)是指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房屋。


  四、各类建筑的基本工程特征


  (一)建筑工程:包含土石方、基础、桩基础、砌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门窗、楼地面、内外墙装饰、地下室及屋面工程。


  1.砌筑工程:粘土砖或粘土多孔砖;


  2.钢筋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未规定采用商品混凝土年度)、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分泵送及非泵送);


  3.门窗:入户门为钢质防盗防火门或木门,房间门为木门,铝合金(或塑钢)窗;


  4.楼地面工程:水泥砂浆面层,厕所、厨房做防水处理;


  5.屋面工程:做防水保温隔热处理;


  6.墙面装饰:外墙涂料或贴外墙面砖,内墙为一般抹灰;


  7.天棚装饰:一般抹灰;


  8.卫生间设备配置:蹲便器;


  9.厨房设备配置:水龙头。


  (二)安装工程:


  1.电:包含电力照明(铜芯线)、各户电表、弱电系统(即有线电视、电话、防盗对讲等配管及配线)、消防工程等,但不含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梯、卫生洁具、空调系统等;其中弱电系统主要指有线电视、电话、防盗对讲、闭路监控系统等的配管、配线。


  2.水:各户水表、入户水管(每户包一个水龙头)。


  五、房屋建筑层高标准


  (一)住宅楼建筑层高:地下室层高4.5米以内,地上建筑层高3米以内;


  (二)商住楼建筑层高:地下室、商场、商店层高4.5米以内,商务层高3.5米以内,住宅层高3米以内;


  (三)宾馆、酒店建筑层高:地下室、裙楼层高4.5米以内,其他楼层层高3.5米以内;


  (四)城市居民用房(砖混)建筑层高:3米。


  若超过以上层高,则每增高0.1米,造价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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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对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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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北海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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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北海市范围(含合浦)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废止“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删除北地税发[201]0]15号文第二条“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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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防城港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附件下载: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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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对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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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3.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5.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6.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的公告


  7.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8.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对原广西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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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文件目录


  2.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4.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附件机构名称变化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对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内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公告同时规定,防城港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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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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