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数据信息)。


  本条所称停产(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业)的情形。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应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7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超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收入总额×100%


  2.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连续3年亏损额/∑连续3年总收入×100%


  本条所称连续3年是指从申报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算起连续3年。


  本条所称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亏损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企业按国家各项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用地的不予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


  (三)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受灾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纳税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的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八条 减免税受理和核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可以采用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审核,作出核准决定或上报意见。


  (三)对纳税人符合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


  (四)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减免税核准实行由市、县级税务局分级核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核准;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局核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核准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管理事项(《办法》第二条)。


  (二)明确申请困难减免条件、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格、申请报送的材料、申请时限等相关内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明确税务机关核准困难减免税受理和核准的流程,核准的权限以及后续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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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含)以上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款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0%(含)。


  前款所称重大损失需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企业财产损失证据和保险公司理赔资料。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款所称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本公告自2017年12月23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和第九条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自治区地税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放宽困难减免税申请的条件,扩大政策受益面,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公告》规定符合申请减免税的共五种情况情形:


  (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修订后《公告》对市级、县级地税机关核准权限进行了调整,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原为50万元以下);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原为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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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3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扩大“最多跑一次”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更新扩大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办理《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限时办结事项,原则上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理渠道提出申请。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且需要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可以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服务。


  税务机关可以拓展办理结果文书电子送达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


  三、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相应的办理指南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guangxi.chinatax.gov.cn)“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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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


  (二)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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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要求,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征收渠道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


  (一)委托金融机构批量代扣费款


  自2019年12月21日零时起,暂停金融机构批量代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


  (二)线上缴费渠道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暂停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办税服务厅缴费


  自2019年12月24日12时起暂停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暂停商业POS机刷卡缴费事项,各办税服务厅应于12月24日17时前完成以现金票证汇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解入库。


  各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费移动POS机征收费款的,应于12月23日18时起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四)移动POS机刷卡缴费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各代收部门暂停使用移动POS机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金融机构网点缴费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暂停金融机构各网点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金融机构所有线上、线下缴费渠道。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到村(居)委、村级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经办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变更缴费档次)》,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档次。未按规定时间填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缴费人也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各金融机构网点直接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1日8时起恢复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各金融机构网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0年1月16日8时起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委托金融机构批量代扣费款事项。


  四、注意事项


  (一)及时缴存足额费款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已选定缴费档次的2020年度保险费金额及时足额存入代扣的银行存折(卡)。为方便城乡居民缴费人顺利缴费,税务部门将集中在春节、清明、“五一”等节日前后发起多次委托金融机构批量扣款。


  (二)实施错峰缴费


  根据对缴费高峰期的监测,一般每天上午9时、下午3时、晚上9时为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的高峰期。在系统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城乡居民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开缴费高峰期申报缴费,避免因办税服务厅、各金融机构网点拥堵导致缴费时间延长。


  (三)及时关注通知公告


  暂停征收期间,请广大城乡居民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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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19]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是中央交给广西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水平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服务边疆民族地区,构建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着力弥补现有片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优不强等短板,打造广西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奋力建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赋予片区先行先试改革优先权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下称各片区)自主创新,在解决企业发展需求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将片区内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试点任务范围。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各片区试点。今后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凡支持力度优于本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在各片区普遍适用。设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对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建立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实施强首府战略、北钦防一体化战略为契机,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汇聚资源、辐射周边的能力,支持各片区互补协作、联动发展,引领广西首府经济、向海经济、沿边经济升级发展。鼓励各片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拓合作新空间。


  (二)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各片区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凡中央授权自治区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属于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支持各片区优先办理。各片区内属自治区事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免的可以按规定免收,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全区各级监管和执法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优化涉企检查,探索实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准许各片区探索灵活的管理体制机制。属于行政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对紧缺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属于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试行全球化、市场化人才聘用制和年薪制、时薪制。对各片区执行招商招展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申报出国(境)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和申报经费预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实施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措施。各片区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以落实试点任务为载体,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六)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七)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


  (八)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各片区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的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十)支持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发展。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支持开展跨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服务、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


  (十一)鼓励构建中国—东盟特色优势跨境产业链。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内外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打造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对跨境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便利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检验检疫、跨境资金灵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促进中心。


  (十二)支持设立各类交易平台。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三)创新跨境金融业务。结合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推进跨境金融制度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各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用于各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南宁市高水平建设中国—东盟金融城,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进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试点开展一定额度内资本项下本外币可兑换业务,实现两园之间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


  (十五)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


  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十六)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十七)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七、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十八)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十九)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广西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八、吸引优秀人才集聚


  (二十)实施引进人才奖励。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人才奖励条件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发布。


  (二十一)鼓励外籍人才和留学生就业。对拟长期在各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各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有效期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在国际知名院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和在广西毕业的东盟国家留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各片区创新创业,可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广西高校在读外籍留学生可在各片区兼职创业。对各片区内急需紧缺的外籍务工人员,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C类)。对越南籍务工人员在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工作的,可办理最长有效期为180天的停留证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各片区内从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二十二)加强引进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本政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奖励条件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设区市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九、打造产城融合新高地


  (二十三)强化产城融合规划。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广西自贸试验区产城融合规划相关内容。支持各片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业和研发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四)支持资源性要素指标向片区倾斜。各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并做好与各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各片区重大项目“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各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


  (二十五)加强电力保障。各片区内企业享受广西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支持各片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大数据中心企业、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基础设备用电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降低到户电度电价。降低各片区内大数据中心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对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建设的金融数据中心、金融运营中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规定,支持参与大数据中心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二十六)打造高品质产城配套。构建便捷交通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各片区与所在设区市主城区及交通干线、枢纽之间的交通联系。优先加快推进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各片区与港口、铁路、空港、边境口岸之间的客货集疏运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各片区开办分校或合作办学。支持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校,支持各片区内院校与东盟国家院校联合办学,支持东盟小语种教育与科技、商务、物流等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进内外资医院和医疗康养机构。加快文化休闲、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打造产城高效融合的智能片区,为各片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化的管理服务。


  (二十七)支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扶持各片区滚动开发。支持各片区开发运营公司上市。


  十、加大对片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二十八)片区产生的地方收入用于片区建设。自2020年起5年内,各片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中,自治区分享部分的100%和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分享部分不少于80%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各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二十九)统筹自治区各类资金优先支持。统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重点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试点任务创新平台机制,建设重大改革试点任务风险保障体系,培育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推动研发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应用、人才引进培养,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运行、监控、评估、人员培训以及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智库建设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向广西自贸试验区倾斜,优先保障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引进培养。自治区层面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对各片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债券对各片区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各片区符合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予以支持。


  十一、其他事项


  各片区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和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兑现,确保政策兑现落地。各片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向企业宣传介绍政策,扩大政策的知晓度、享用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有效执行。


  各片区内的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有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将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各片区内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各片区设立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培育库,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涉及的三项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奖励对象由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各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各承担50%。


  本政策由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原则和鼓励方向,且各片区管理机构提出确需支持的产业和项目,授权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参照本政策有关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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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桂政发[2019]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


  一、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79目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包括车库、车位、样板房、售楼部、会所、商铺、写字楼等),除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外,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二、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26号)第四条第十五项第23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普通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选择分房产类型进行清算,享受单项税收优惠,也可选择整体清算,不享受单项税收优惠。”及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1目“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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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3
文号:桂税发[2019]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19]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中心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广西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对外付汇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上线运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税收业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验证码发送至备案人手机上。备案人以适当方式将备案编号和验证码一并提供给付汇银行进行查验。付汇银行根据备案编号和验证码登陆电子税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模块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相关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广西范围内的,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备案。


  (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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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桂税发[2019]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4号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业务线上办理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保费相关工作的精神,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同时确保缴费人权益保障,现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线上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遵循“非必要,不到厅”原则,实行社保缴费业务全程网上办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部门营业网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过网上缴费的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缴费人在办理相关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以及金融部门提供的线上渠道办理。如果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请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QQ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到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时,请遵照金融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广西税务线上缴费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


  微信公众号办理渠道


  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点击“办一办”→社保费缴费→如果是本人则点击“自主缴费”(代缴则点击“代他人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确认险种和金额→选择缴费方式(微信支付)→支付成功。


  微信城市服务办理渠道


  在微信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五险一金的“社保”→“广西社保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医疗险”→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和档次→依次下一步完成支付。


  支付宝城市服务办理渠道


  在支付宝主页面依次点击:“城市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医疗险”→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和档次→依次下一步完成支付。


  广西税务APP办理渠道


  目前,缴费人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下载”后,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广西税务APP,即可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业务。


  广西政务APP办理渠道


  广西电子税务局专区已在“广西政务APP”上线,各大应用市场均可下载“广西政务APP”(支持安卓版、IOS版),“广西政务APP”首页即可找到广西电子税务局专区,注册后可随时随地登录缴费。


  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广西电子税务局可以在线办理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业务。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浏览。如果缴费人需要咨询缴费问题或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欢迎拨打广西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适当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保障缴费人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2020年城乡居民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3月,于2020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0年1月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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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继续驻点服务5个防护产品企业、11个消杀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先扩大产能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利用线上渠道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对冲春节后叠加疫情影响的用工荒。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


  二、抓紧组织农业生产


  (四)组织抓好春耕备耕、加快抢播抢种,加强在园在田果蔬生产管理,保障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资供应。稳定粮食生产,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


  (五)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畅通“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渠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饲料、畜禽产品运输车辆,确保通往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和交易市场等关键场所的道路通畅。


  (六)不得采取简单“一刀切”方法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和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活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开展活禽交易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屠宰、产销对接、收储等措施,参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对鸡鸭肉储备企业予以补贴。全力抓好生猪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2020年2月底前全区储备冻猪肉累计投放量不少于2500吨。


  三、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对象给予倾斜支持。加快推进“四大战役”项目建设,压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所有贫困户学生按规定时间入学;落实健康扶贫“198”政策,做好疫情后因病返贫致贫群众帮扶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问题。


  (八)开通贫困地区农产品和生产原料物流输送“绿色快捷通道”,通过电商扶贫、“以购代捐”等方式,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摸底收集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加强劳务服务,积极开发生态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强化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九)将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经过银行机构合理评估和严格审查后,先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和“户贷企用”企业的还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


  (十)暂不举办规模较大的扶贫会议和集体活动,疫情严重地区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采取入户帮扶方式。驻村工作队、帮扶联系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贫困户联系,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核实核准建档立卡信息,指导制定脱贫或增收计划。


  (十一)2020年2月底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70亿元,加大对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2020年度部分收费、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


  四、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


  (十二)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迅速摸排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切实保障大型商超批发市场全面恢复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2020年2月20日前力争全区大中型超市开业率达95%以上、具备防疫条件的农批市场经营户开铺率达80%以上,支持餐饮和商超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五、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


  (十四)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


  (十五)培育医药新兴产业。以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海洋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为重点,推动重大中药壮瑶药产品研制,加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海洋生物医药关键技术和优势药物的研发与突破。发展壮大血液制品、生物酶制剂、治疗性基因工程药物等广西优势品种,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疫苗、重组蛋白类药物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新兴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对整体或部分迁入广西的区外医药生产企业,或跨市整体迁建的广西医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兼并重组或新引进的区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试行注册资料互认制度。


  (十六)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和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所高水平的传染病医院,完善自治区级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平台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功能,提升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


  六、狠抓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机制,加强审批部门在线值守、在线咨询,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在疫情期间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招标。


  (十八)2020年3月底前拨付下达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资金50亿元以上。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停工的在建项目尽快复工。对新迁入广西注册并成功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复工积极并顺利达产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


  (十九)加快转发分解国家已下达的2020年投资计划。2020年2月底前将国家提前下达我区的500亿元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及时发行后续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允许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二十)将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二十一)全面启动交通网、能源网、物流网、信息网、地下管网等“五网”建设大会战,力争停工的在建项目2020年2月底前全部复工,3月再开工建设一批“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二十二)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立项、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七、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


  (二十三)设立防控物资和项目“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确保全流程48小时内办结。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和“零延时”通关。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二十四)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十五)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十六)抓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生产企业的保电服务。组织加油站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运输救护人员、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车辆的加油需要,定点收治医院、物流集散地等周边地区的加油站24小时营业。加大对医院隔离观察点等重点机构用气的保障力度。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做好春运返程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落实枢纽场站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和测温等措施,对人流密集地区、学校、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错峰疏导。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二十九)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三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并把抓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正向激励,以实绩检验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全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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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桂政办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11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免收邮寄费用。


  二、发票申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及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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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20]4号 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广西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税收政策支持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担当作为,精准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精准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以及支持防护用品或药品生产的税费优惠政策,既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又积极促进疫情防控,努力保持社会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二)支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支持医疗救治。落实好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


  (四)支持公益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的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五)支持民生保障。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加速退税审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助力出口企业抵御疫情。


  四、依法审批困难性减免税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申报纳税,确保申报纳税正常有序。


  六、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31日止,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非必要、不到厅”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的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微信、QQ、电话等“非接触式”方式帮助解决。对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积极采取预约办理等错峰分流措施,避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人员聚集。


  八、优化发票领用


  压缩发票办理时间,结合智慧核票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申请,实行即时办结;优化发票寄递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控系统纳税人端等自行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发票寄递服务,做到足不出户即可领取发票;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分别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九、严肃政治监督强化纪律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深化政治机关意识,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统筹做好各项税收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强化政治监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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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桂税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暂免邮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分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供“网上代开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24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申请发票网上代开办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代开发票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二)广西税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人)”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实名认证”菜单;


  (三)广西政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咨询代开发票免费寄递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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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纸质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继续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网上申领发票及邮寄渠道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建议广大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事宜。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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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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