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 确认。(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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