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 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 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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