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 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二章 56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1)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 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 (2)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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