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公司原来注册在北京,现在要办理跨省迁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北京国税的要求,已经办理"三证(五证)合一的"纳税人跨省迁出北京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履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手续,不做所得税清算申报。但跨省市迁出需要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答疑满足什么条件,企业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停止计提折旧?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以下资产应当停止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3)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4)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
(5)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答疑转让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同时,依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疑我公司在研发项目结束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结果进行评审评估验收,与此有关的评审费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评审费用,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则可按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答疑公司在2015年计提折旧的时候填制记账凭证时,金额输入错误,误差有300元,像这样的错账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吗?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误差金额为300元,可以认为不具有重要性,可以采用本期调整一下。
答疑我公司是物流企业,内部使用装卸货物的叉车、自卸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新的《车船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应税车辆、船舶界定:(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内部使用装卸货物的叉车、自卸车也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答疑我们现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辅导期,税局说这月的进项不能抵扣,下月才能抵扣是有这规定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答疑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陕西省一个市迁移到另一个市,那么公司的留抵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答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那么甲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乙公司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答疑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摊销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答疑安全生产费计提和使用的账务怎么处理?年底未使用的部分是否要调整?
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贷:累计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答疑委托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代理申请专利,著作权的费用发生如何帐务处理?
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代理申请专利、著作权发生的费用记入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
申请成功的,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
没有申请成功的,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其他
期末作账,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其他
答疑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处置的,是否不可以报损?是否可以暂估一个处置收入报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所以固定资产已经实际已报废,担没有处置的,可以按报废损失扣除残值的余额申报资产损失。
答疑政府补助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根据财会[201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答疑继承取得的房产转让,房产取得时间怎么确定?
国税发[2005]172号: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答疑继承取得房产,要交所得税和契税吗?
国税函[2004]1036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答疑企业吸收合并是否要交增值税?是否要转出资产的进项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所以企业通过合并,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征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疑 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款、捐赠收支业务,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归入哪个项目?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相关规定,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款、捐赠等,应当归并到相关类别中,并单独反映。比如,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和保险赔款,如果能够确指属于流动资产损失,应当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列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不能确指,则可以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捐赠收入和支出,可以列入经营活动。如果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金额不大,则可以列入现金流量类别下的"其他"项目,不单列项目。
答疑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我老板持有公司的限售股,打算今年减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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