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取得的房产转让,房产取得时间怎么确定?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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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72号: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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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房产继承这些涉税问题须知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一提到该部法典,很多人都会关注其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尤其是具有普遍性的房产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情形与遗嘱继承和遗赠情形。本期,我们就聊一聊《民法典》实施后,与房产继承有关的涉税问题~


  案例.假设2021年1月,张某以法定继承人方式继承一处房产。经了解,该房产系被继承人于2012年8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置取得,目前市场评估价值为150万元。同时,张某得知被继承人尚欠税款10万元未缴纳,尚欠债务20万元未归还。接下来,我们一起分析如下问题:


  问题1.张某继承该处房产时,是否需要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例中,继承人张某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150万元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10万和所欠债务20万元。


  问题2.在本案例中,张某继承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在本案例中,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不需要缴纳契税。


  问题3.张某继承房屋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36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属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该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外,家庭财产分割,还包括下列情形: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问题4.张某继承房屋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张某在继承房产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假设张某继承的该房产是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若张某想将该房产转让,那么,张某能否适用“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去如何判定购房时点。结合本案例来分析,被继承人购置该房产的时点为2012年8月,张某继承该房产的时点为2021年1月。那么,我们应该以哪个时间作为计算5年时限的起点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在本案例中,应以2012年8月作为计算5年时限的起点。


  此外,在享受该项优惠时,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继承按份共有的房产转让时的个税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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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1-04-08


  纳税人所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本人继承了父母按份共有的一套房产的母亲部份,现为父亲和我各占50%。现需要转让,转让价是93万,在办理税务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这套房子在转让前刚进行了装修,花费40万,那么在转让过程中,我认为我应当按照93万减去40万,也就是53万的一半来按20%缴纳个税,父亲的那一半不存在继承,按1%正常纳税即可。但是当地税务窗口要让我按53万全额的20%来缴纳个税,请问是否合理,是否有政策支持?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政解析与策略: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第七条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人的租金收入;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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