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也要缴纳消费税吗?
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简并增值税税率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7月份发出的货物,没有收款、也没有开发票,所以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9月份税务局检查,是否要补交增值税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而根据规定,该业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收到款项,即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因而不涉及增值税及滞纳金补交问题。
答疑非税收入收据没有财政监制章,是否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答疑我公司在香港租赁不动产发生的租金支出,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协定规定,不动产所在由不动产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所以您公司在香港租赁资产发生的不动产租金支出,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疑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财税[2015]144号: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企业代员工支付员工在境外发表文章的版面费,如果没有备案和扣缴,要罚企业交滞纳金和罚款吗?
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所以您公司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不适用被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处罚。
答疑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2015年成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哪里交?
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答疑生产企业出口原材料,可以退免税吗?
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所以生产企业外购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免税政策,不可以退税。
答疑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另一家公司使用,该设备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该设备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在向银行办理贷款时,有个客户用自己名下的房子为公司办理了抵押担保,公司支付了一笔担保费,我们公司需要代扣个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因此,公司在支付担保费时需要按其他所得代扣个税。
答疑我公司最近购入一台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额时,可否抵免这笔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总是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将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时,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能否简易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不是因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原则应该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为了避免争议,具体执行口径请咨询主管税务局。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的用于食堂采购的车转为用于给客户送货,是否改为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疑企业购入一辆属于免征车船税范围的新能源车辆,该车辆车船税的减免税手续是直接在保险公司办理还是需要先去税务机关办理并出具相关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因此,企业可以直接在保险公司办理减免税手续,免征车船税。
答疑我公司共境外取得分红,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在境内如何计算抵免限额?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答疑公司给研发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公司给研发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疑我们公司划拨取得的土地在改制时评估增值,评估金额是否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文件明确的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参考税总便函对财税[2010]121号解读: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答疑我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涉及公司名下的房产是否需要交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第九条规定: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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