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3]8号 湖北省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鄂人社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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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3〕8号             2023-02-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加快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人才资源优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环境营造为重点,不断培育壮大市场化服务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为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更加优化、发展水平再上台阶,力争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突破1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400家,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8家。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壮大市场力量

  1.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省级领军企业。培育行业细分领域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常态化联系和动态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参评总部企业、百强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达规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各地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网络招聘、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培育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办或合伙创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集聚发展水平

  3.优化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功能布局,提升国家级园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鼓励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为依托建设分园区,形成多级产业园联动发展格局。建设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地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建设,并享受同等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围绕“三大都市圈”发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同城化、一体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开展各类专业性、行业性招聘活动,统筹推进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驿站等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打通双循环人力资源要素堵点,推动人力资源在产业间、地区间顺畅有序流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零工驿站等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5.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内动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技术、服务和产品创新,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各地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对接、合作共享平台。(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等业态,完善全产业链条。重点支持优质猎头服务,创新社会化引才机制,促进市场化引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励。(省人社厅负责)

  7.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深化共享经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发展服务业态,建立共享用工平台,为用人单位共享用工、劳动者兼职等提供优质服务。(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参评高新技术企业,获评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协同发展体系

  9.围绕服务推动“三高地、两基地”建设,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搭建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北斗等重点产业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围绕乡村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同现代农业相融合,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在乡村新型服务、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等方面提供服务,为劳务品牌建设添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计划,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向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12.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进行研判,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人力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对话会等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的平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13.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高质量建设武汉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运用现有外汇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拓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各地大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招商引资,招引国内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湖北。(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全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使用就业资金、人才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探索开展信用担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信用评级,在信贷方面给予授信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各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健全人力资源行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建立行业人才库。(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诚信等级评价,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投入政策,推动任务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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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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