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市监规[2023]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冀市监规[2023]3号          2023-9-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标记:

  (一)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三、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

  (一)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按照除名标记情形进行名单提取:提取第一种情形的经营主体,直接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提取第二种情形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函请同级税务部门查询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申报,将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对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要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核实、综合研判,按照包容审慎、积极稳妥原则,确定最终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

  (二)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内经营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

  (三)执行除名标记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作出除名标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四、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且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终止除名标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终止除名标记的,应当作出终止除名标记决定,将其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五、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分工,搞好协同。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经济户籍系统综合监管除名标记模块对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提取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做好技术保障、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综合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标记工作公平公开规范。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模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6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更好开展工作。

  二、如何定性除名标记?

  开展除名标记工作的目的是发挥“标签+公示”作用,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补充。

  三、除名标记工作的工作分工如何划分?

  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除名标记工作职责划分主要根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联合工作机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工作。

  市、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四、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使用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根据情形分别为“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和“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五、哪些情形适用于除名标记?

  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一是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六、除名标记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七、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对于终止标记有不同的条件:一是对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

  八、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营主体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冀市监规[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2号          2023-9-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二、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信息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归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的信息。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主要包括: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方面作为参考;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为参考;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作为参考。

  三、重点任务

  (一)归集共享数据。2023年9月底前,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归集专项信用报告需核查的监管数据,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实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社会组织归集近5年数据,自然人数据归集时间范围由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大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开发查询功能。2023年10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接口共享方式,向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企业、社会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浙里办”APP的“浙里信用服务”应用专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设立查询模块,向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提供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全面组织实施。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建立救济机制。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省级有关单位快速核验处理机制。

  (五)拓展报告用途。省级有关单位聚焦营商环境优化,依法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各办事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使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持续优化提升。

  (三)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便利。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推广宣传。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序号领域报告类型牵头单位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档案领域省档案局
2新闻出版领域省委宣传部
3基本建设投资领域

省发展改革委
4经济信息化领域

省经信厅
5教育领域省教育厅
6科技领域
省科技厅
7宗教领域省民宗委
8公安领域
省公安厅
9民政领域省民政厅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省人力社保厅
11自然资源领域

省自然资源厅
12林业领域
13生态环境领域省生态环境厅
14住房公积金领域

省建设厅
15建筑市场监管领域
16房产开发和中介领域

17物业管理领域

18交通运输领域
省交通运输厅
19水利领域
省水利厅
20农业农村领域
省农业农村厅
21商务领域
省商务厅
22文化执法领域省文化和旅游厅
23文物领域
24卫生健康领域
省卫生健康委
25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6安全生产领域
省应急管理厅
27税务领域
省税务局
28市场监管领域
省市场监管局
29药品安全领域
30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1广电领域

省广电局
32体育领域

省体育局
33统计领域
省统计局
34医疗保障领域

省医保局
35人防领域
省国动办
36消防安全领域省消防救援总队
37法院执行领域省法院
38地震领域

省地震局
39气象领域省气象局
40烟草领域省烟草专卖局


  说明:专项信用报告类型由牵头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数据归集、现行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等情况作出选择。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更好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借鉴省内外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的

  推行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线上申请“一键”免费办理,数据多跑路、办事主体少跑腿。通过推动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切实减轻办事主体的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依据

  主要依据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中提出:推动“无证明化”改革扩面,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二是《浙江省最多跑一次规定》第八条: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按照“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应替尽替”的原则,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二是工作目标。2023年10月起,推行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线上申请“一键”免费办理,实现数据多跑路、办事主体少跑腿。三是适用范围。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用途包括行政服务应用、商务应用、金融市场3大应用场景,涉及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一是归集共享信息。7月底前,实现专项信用报告所需的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和实时更新。二是开发查询系统。8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按照公益免费、便民高效的原则,提供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是开展试运行。9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并开展试运行。四是全面开展试行。10月起全面代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级有关部门全面推动本领有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努力实现“能替尽替”。五是构建救济机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进行快速处理。六是扩大应用范围。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并引导鼓励在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应用信用报告。

  第三部分是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在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联席会议作用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二是加强督查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方面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到便利。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本系统培训,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宣传。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赵期华

  联系电话:0571-87053617。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9-16
文号:浙政办发[202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房金委字[2023]9号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房金委字[2023]9号             2023-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2日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要求的异地缴存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集资建设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再交易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申请人分为主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第六条 贷款申请原则上须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同时到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申请贷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等事项;如委托公证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须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新建自住住房(售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的贷款发放后,如需办理抵押或其他手续,公证书超法律时效须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到场办理或重新出具公证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辖区内合作楼盘项目初审、勘察、复核、合作楼盘协议签订及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中心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民银行、市场监督、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办事要件,提高审办时效。

  第九条 贷款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支付宝等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用自有资金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年内(含)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三)信用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

  (四)助学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的;

  (五)信用卡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或累计12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6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每月还款状态为“7”的;信用卡为冻结状态的;

  (六)住房或消费类商业贷款中,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

  (七)贷款或信用卡不良曾被起诉,并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八)各类贷款及信用卡有逾期欠款尚未还清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超5万元,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十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二)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

  (十三)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交易住房的;

  (十四)超过贷款申请时效的:

  1、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的;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超过90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时效。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套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下同)和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二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四)住房套数根据缴存人家庭申请或授权,以购房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录为准。

  (六)住房套数认定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一城一策”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条原则适时制定标准并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时限、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

  (二)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的家庭收入的50%。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1、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2、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3、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

  4、取得保定市人才引进“燕赵英才卡”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且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限制。

  (四)根据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测定缴存人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缴存时间系数分别按各自缴存时间核定,可贷额度双方合并计算;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其账户余额可累计计算核定贷款额度)。

  缴存时间系数区分本地正常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三种情况:

  1、本地正常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7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8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3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4


  3、异地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0.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0.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0.8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0


  第十五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含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或者政府批准的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十六条 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出生年月为准),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资料及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均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3、个人征信报告;

  4、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原件:联网之前不动产证明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联网的分中心、管理部不动产证明到营业厅查询、打印(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5、收入证明原件(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1)保定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其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2)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不能提供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的,月收入按照管理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4)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由所在部队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为军转自主择业的,由军转部门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6)共同申请人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手续)及退休金银行卡流水;

  6、借款申请人有效还款银行卡(须为借款申请人姓名);

  7、特殊情况下须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不同住房类型贷款另须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票据;

  2、购买集资建房的:

  (1)职工与集资建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票据;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2)准购证;

  (3)首付款票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3)首付款票据;

  5、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1)《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税票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售房人收款银行卡(与借款申请人还款卡为同一银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施工单位出具的票据和资金流水;

  (3)工程概预算;

  (4)施工方收款账号;

  (5)县级(含)以上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大修住房的(2/3(含)及以上房屋主体结构修缮):

  (1)房屋权属证明;

  (2)施工单位出具的票据和资金流水;

  (3)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方收款账号;

  (5)县级(含)以上住建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贷款业务办理程序:

  (一)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

  开发企业楼盘项目手续齐全,提出合作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且楼盘形象进度达到要求后受理个人住房贷款。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再交易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售房人持办理要件资料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收执《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借款人持办理要件资料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管理部现场调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收执《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担保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另一套住房抵押为主的担保;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采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是指借款人购买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管理中心认可,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不动产权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动产价值由管理中心认可,抵押人须将不动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含组合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价值的80%;

  (二)抵押人和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受托人)须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须由分中心、管理部保管;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赠与,并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五)不动产权不能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不能作为抵押物,可用本人另一套房产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用本人另一套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公证机关出具的第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用凭证式国债、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管理中心(质押权人)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对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凭证办理冻结手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质物金额的90%,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的银行应与受委托贷款银行一致;

  (二)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凭证须交分中心、管理部保管,保管期内质押凭证遗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用第三人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贷款担保的,需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前,由开发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本息还清后,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六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二十七条 办理组合贷款仅限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住房暂不办理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组合贷款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与商业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查并承担风险,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审查并承担风险。

  第三十一条 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按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确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分别负责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回收、催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贷,造成逾期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提起诉讼,受委托贷款银行须积极配合;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提起诉讼,管理中心须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同时逾期的,由双方共同提起诉讼。

  第七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付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办理贷款时或贷款后可在柜台或手机APP、个人网厅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签订对冲协议,授权管理中心每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同意扣划其还款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受理时直接办理对冲业务)。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还款满12个月后可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共同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承担。逾期贷款达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四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终止。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第四十二条 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还款卡到柜台或通过手机APP、个人网厅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十三条 还款账户变更(新开卡银行应与原委托贷款银行一致):

  (一)还款银行卡丢失、损坏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新开的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二)借款人离异的,借款人配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及还款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三)借款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持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债务权属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还款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还款方式变更。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及有效收入证明到柜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变更还款方式后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当新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正常月还款额时,借款人需出具担保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展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申请展期所需材料: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2、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失业的);

  3、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患有重大疾病的);

  4、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收入下降的);

  5、担保方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三)个人住房贷款展期审核要求:

  1、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2、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3、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押物到期日。

  4、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缩期。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及有效收入证明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当新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正常月还款额时,借款人需出具担保方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可办理贷款缩期。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申请缩期后还款期限不得低于已还期限。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内,抵押物权属或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一)申请条件:

  1、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2、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属于变更后的借款人;

  3、承担贷款债务方需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协议离婚的需原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需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二)所需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4)有效的收入证明。

  2、借款人(抵押人)结婚的,应提供双方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有效的收入证明。

  3、借款人(抵押人)离婚的,应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明;

  (2)协议离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公证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有效的收入证明。

  第四十八条 其它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经核实身份后,在贷款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四十九条 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根据变动内容重新签订协议。在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开发企业负责在借款人所购住房正式交付后6个月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协助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分中心、管理部应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偿还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涉诉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不得无故停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找到新单位之前,符合《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本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中心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为失信行为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借款合同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有权处置抵(质)押物,同时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入失信行为名单:

  (一)借款人、售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

  (二)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抵(质)押人将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拆迁、出售、出租、赠与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质)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质)押人不同意对抵(质)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六)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及以上的;

  (七)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八)业务关联单位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贷款的;

  (十)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材料骗取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贷款管理人员对办理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0〕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市房金委字〔2022〕2号)即行废止。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3〕9号)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3日起实施。现将贷款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套数的认定

  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二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下同)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首套住房予以认定;

  (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三)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二者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不能出具的,按第三套住房予以认定;

  (四)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二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五)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两次住房贷款记录能出具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六)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出具该套住房以及两次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七)联网之前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为准,同时通过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承诺等形式调查住房情况;联网之后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信息和住建部门的备案信息为准;

  (八)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和管理中心贷款记录记载为准。

  调整为:

  第十二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套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下同)和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二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四)住房套数根据缴存人家庭申请或授权,以购房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录为准。

  (六)住房套数认定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一城一策”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条原则适时制定标准并执行。

  理由和依据: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精神,现行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和贷款记录,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信息和住建部门的备案信息为准;贷款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商贷无论是否结清、是否出售都作为一次贷款记录)。修改后的住房套数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本套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信息为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录为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不再作为核定住房套数的依据,这种调整从实际出发,放宽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契合了当前国家房地产政策,对我市房地产发展起到较大的积极促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助力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差别化贷款额度

  将《暂行办法》中的: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行限购限贷政策的县(市、区)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60%;

  (二)没有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县(市、区),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

  (三)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60%。

  调整为:

  第十四条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

  (二)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的家庭收入的50%;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1、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2、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3、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

  4、取得保定市人才引进“燕赵英才卡”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且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限制。

  (四)根据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测定缴存人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缴存时间系数分别按各自缴存时间核定,可贷额度双方合并计算;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其账户余额可累计计算核定贷款额度)。

  缴存时间系数区分本地正常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三种情况:

  1、本地正常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7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8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3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4


  3、异地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0.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0.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0.8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0

  
  理由和依据:在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三个文件前提下,根据缴存人缴存方式、缴存地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时间系数,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互助性,这样改变了过去粗放型、一刀切的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避免了侵占当地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这样更趋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个别条款的表述

  (一)“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改为“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要求的异地缴存职工”。

  (二)第八条中的“工商”改为“市场监督”。

  (三)第九条“贷款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支付宝、微信小程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改为“贷款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支付宝等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第十条第四款“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改为“已用自有资金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五)删除第十七条中的“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中的“原件(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七)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中的“并由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购房所在市区域住房承诺”。

  (八)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的“(2)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改为“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九)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的“(3)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超过纳税起征点的须提供至少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流水或纳税证明” 改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不能提供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的,月收入按照管理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十)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 改为“贷款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十一)第三十六条增加“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受理时直接办理对冲业务)”。

  (十二)第四十六条中的“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60%” 改为“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十三)第五十三条“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 改为“按本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

  (十四)第五十四条中的“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改为“拒不执行的,中心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为失信行为人员”。

  (十五)第五十五条中的“同时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 改为“同时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入失信行为名单”。

  (十六)删除第五十五条第八款 “借款人因贷后无故停缴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后,借款人仍不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七)删除“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贷款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关联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5年内不得新承办贷款相关业务”。

  (十八)“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改为“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十九)“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7〕5号)即行废止。” 改为“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0〕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市房金委字〔2022〕2号)即行废止”。

  四、修改后的新的《暂行办法》涵盖了《通知》内容,原《暂行办法》、《通知》即行废止。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12
文号:市房金委字[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经信科技[2023]16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科技[2023]16号           2023-10-9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见附件1)要求,我委拟牵头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的对象范围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具体见附件2);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一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3日前报区县经信部门。

  (二)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汇总本辖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连同企业纸质文件,于10月16日前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jxwzwdt@163.com。

  (三)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我委将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四)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在信息填报系统查询申报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于每月20日下班前报送至各自区县经信部门,节假日顺延,区县经信部门及时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我委将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县经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推送、加强宣传,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助企应享尽享。同时,应加强对辖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4)并报告我委。

  (二)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我委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报咨询联系人:曹文华,电话:63895941。

  政务服务大厅接件联系人:方媛,电话:63897953。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1.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我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制造业大类)

  3.**区(县)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4.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9
文号:渝经信科技[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经信推[2023]868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上海数据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上海数据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推[2023]868号          2023-10-9

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贯彻落实《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充分发挥好数据品牌牵引和示范作用,推动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上海数据品牌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水平发展为目标,坚持“政策引导、服务支撑、品牌带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企业数据素养,激发创数用数易数活力,引导企业深入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创新布局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产品向高质量、知识型、品牌化发展,提升本市数据要素产业的创新浓度、知识密度、产业高度,持续打响上海数据品牌,助力国际数字之都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数据产品量质齐增,品牌引领和辐射效应进一步彰显,品牌培育与数商发展的联动机制基本形成,数据要素发展生态整体跃升,打造100+上海数据品牌。

  三、工作要求

  1.加快培育“好数据”与“好企业”。推动打造高质量数据产品,守牢安全、合规底线,鼓励企业对数据开展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突出数据产品高价值要求,促进数据产品赋能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与高效能治理。推动培育高标准企业主体,提升企业数据素养,提高数据服务能级,加强质量管控与运行保障机制,增强企业数据管理能力。

  2.推进多层次数据品牌建设工作。鼓励各区、各行业协会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制定数据品牌培育计划。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市级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等率先推动区内企业打造数据产品,将数据品牌培育情况作为园区高质量发展和评估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在沪央企及本市国资国企、外资企业、中小企业结合数字化转型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打造特色数据品牌。

  3.建立服务支撑体系。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联盟组织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提升上海数据品牌专业化服务力量,集聚一批数据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加快提升认证、咨询、诊断、培训及技术方案等全链条服务能力。

  4.深化标准和标识应用。建立完善上海数据品牌的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做好《“上海数据”认证要求》(T/SHDSP 1-2023)的采信,推动研制相关地方标准。打造上海数据品牌标识,规范标识使用和管理,市场主体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符合要求的,可以使用上海数据品牌的专门标识。

  5.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举办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利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全球数商大会等平台载体,做好品牌的宣传推广,选树典型案例,形成案例集并发布。举办数据要素相关培训活动,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推广DCMM注册数据管理师、数据资产入表、企业首席数据官(CDO)等培训,增强数据品牌共识。

  6.加强组织保障。各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园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数据品牌创建工作计划,明确阶段目标,推动数商发展,打造高质量数据产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9
文号:沪经信推[2023]8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3]1684号 北京市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援合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京财税[2023]1684号           2023-10-10

各区政府,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我市在地方权限内,继续按照顶格减免的原则,确定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确定为每户每年24000元。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确定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中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确定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执行。各区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和企业的指导服务,切实减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和企业的税费负担,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援合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10
文号:京财税[2023]16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厅消费函[2023]2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23]273号          202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根据《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工信部联消费〔2022〕7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2016—2020年认定的示范城市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消费品工业“三品”工作基础较好,有利于开展“三品”战略示范的城市。

  (二)申报要求

  申报城市重视消费品产业培育和政策引导,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消费品工业发展综合实力较强,特色优势产业鲜明,在稳增长、扩消费、惠民生方面表现突出,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方面示范效果明显。

  省级城市消费品工业发展基础较好,特色优势产业规模突出,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地级城市发展特色和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区域品牌建设成效突出;县级城市特色优势产业市场占比较高,重点培育企业发展较好。优先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开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申报城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选取1—3个产业作为特色优势产业,填报《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书》(附件1)、《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方案》(附件2)、《2023年消费品领域重点培育企业信息表》(附件3),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各地申报城市数量不限。

  3.材料报送。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汇总表》(附件4)以及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3)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评估

  请2016—2020年认定的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附件5)示范城市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三品”示范成效等方面进行梳理总结,填写《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表》(附件6)、《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报告》(附件7),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调研和现场核实。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对示范城市指导服务,支持地方立足产业特色优势,加快示范城市培育创建,推动地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

  (二)各申报单位要建立完善“三品”战略工作机制,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结合主导产业做好示范城市、示范区、示范县宣传,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消费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培育一批优质品牌和领军企业。

  (三)我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城市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支持示范城市探索打造消费名品方阵。建立示范城市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现场复核,对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城市,取消相应资格称号。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宋其森 010-68205674

  王柯懿 010-88558785 18910154850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2层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附件:1——7

  1.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书

  2.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方案

  3.2023年消费品领域重点培育企业信息表

  4.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汇总表

  5.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2016—2020年)

  6.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表

  7.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评估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2

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方案(参考大纲)

  一、申报城市基本情况

  申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消费品工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三品”战略实施重要举措及成效。

  二、申报城市特色优势产业概况

  申报城市特色优势产业规模、重点企业、新技术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主要产品国内与国际市场份额等内容。

  特色优势产业在“三品”战略实施中取得的成果、典型经验以及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等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申报城市下一步在“三品”战略助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思路、目标、重点方向及支持保障等内容。

  注:申报城市有多个特色优势产业的,在发展报告中分别予以列明。发展报告不超过5000字,可附相关成果材料。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10
文号:工信厅消费函[2023]2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2023-10-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16
文号: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3]16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3]16号        2023-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国务院印发的《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根据设立地点的行政区划,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片区分所、XX会计师事务所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分所、XX会计师事务所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分所或珠海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广州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备案)流程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设立登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自贸试验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也可授权广东地区分所负责人行使自贸试验区分所管理职责。

  四、拟在珠海横琴、广州南沙片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广东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备案)。拟在深圳前海片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广东自贸试验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广东自贸试验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该书面承诺应当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分所未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反馈我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7
文号:财会[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3]2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23号        2023-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推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我们会同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三处 米传军

  联系电话:010-61965143

  电子邮箱:nbkzbzwyh@163.com

  附件:

  1.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四、本通知发布当年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通知发布次年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文件附件3)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推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我们会同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意义

  2008年以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构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财政部联合中国证监会积极做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工作,分类分批推进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截至目前,各上市公司均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大部分上市公司已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并定期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动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资本市场的全面有效实施,对于资本市场强化财会监督、防范化解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资本市场财会监督的必然要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提出,强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在财政部门监督主责、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等方面对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动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遏制财务造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快推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动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水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我们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有关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反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会同中国证监会初步研究确定了推动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调研座谈阶段。2023年5月至6月,我们会同中国证监会通过召开现场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赴有关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掌握有关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听取对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意见建议。

  (三)《通知》起草阶段。2023年7月至8月,结合前期沟通和调研情况,我们会同中国证监会针对《通知》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内部控制咨询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初稿。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3年9月,我们就《通知》初稿进一步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通知》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对各上市公司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规定,对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提出要求。

  第二条 对各上市公司定期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第三条 对拟上市企业发行审核阶段报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规定。

  第四条 对《通知》发布当年及次年,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上市后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规定,明确衔接安排。

  第五条 对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豁免安排。

  第六条 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提出相关要求。

  第七条 规定了《通知》的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对各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有何意见建议?

  (二)对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过渡期安排是否妥当?

  (三)对推进拟上市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有何意见建议?

  (四)对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豁免安排是否妥当?

  (五)对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有何意见建议?

  (六)还有哪些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具体内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7
文号:财办会[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重装[2023]18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3]181号            2023-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10月1日

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

  发展绿色航空制造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航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二十大作出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航空动力变革机遇,加快培育航空产业新业态,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背景

  (一)高质量发展对绿色航空制造业提出新要求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时期对航空制造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绿色化发展是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关键。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航空发展,抢占航空动力变革新领域新赛道。二是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开辟了新的技术路径、产品形式和应用场景,亟需加快构建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高水平航空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体系。三是现有的航空技术标准体系、适航管理体系、运营服务体系等亟需更新与提升,以适应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需要。

  (二)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

  大力推进制造强国、交通强国、航空强国建设,为我国航空制造业开辟绿色航空新赛道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一是我国航空运输、物流配送、城市空运、航空应急救援等领域均具有巨大潜在市场。二是我国电动汽车、轨道交通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积累了技术优势,形成了先进工业基础,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了契机。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航空科学技术加速融合,电池、电机、传感器、飞控系统等相关技术不断突破,共享出行、智慧城市等新模式不断发展,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重大机遇。

  (三)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具备良好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加强顶层谋划,央地协同加快布局,超前部署绿色航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产业化进程,加快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绿色高效、安全低噪的飞行器设计、制造与验证技术持续更新迭代;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多旋翼无人机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产品迅速兴起,部分领域形成产业优势。

  总体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开拓绿色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技术变革、动力变革、运营体系变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绿色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产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培育航空产业绿色发展新业态,打造航空制造业绿色发展新动能,为制造强国、航空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积极探索新能源航空器的商业化路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顶层引导,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规范发展,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准确把握绿色航空创新发展方向,聚焦前沿领域加强新技术、新模式探索和验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和产业链供应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创新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强国内外协同合作,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集智攻关新格局。

  统筹布局,系统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统筹好绿色航空发展的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将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系统推进航空制造业转型升级、产品供给、产业化发展、服务支持保障,实现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安全相统一。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国产民用飞机节能、减排、降噪性能进一步提高,航空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绿色航空产业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安全有效的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国产民用飞机实现示范应用,电动通航飞机投入商业应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实现试点运行,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完成可行性验证,绿色航空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形成一批标准规范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支撑绿色航空生产体系、运营体系建设。

  到2035年,建成具有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绿色航空制造体系,新能源航空器成为发展主流,国产民用大飞机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舒适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三、发展路径

  坚持多技术路线并举,积极探索绿色航空新领域新赛道。按照技术成熟度,稳步推进技术攻关,“十四五”期间,小型航空器以电动为主攻方向,干支线等中大型飞机坚持新型气动布局、可持续航空燃料和混合动力等多种路线并存;同时,积极探索氢能源、液化天然气(LNG)等技术路线,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一)“绿色+”助推民机产业升级

  推动现有国产民用飞机的优化改进,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国产通用飞机、直升机、干支线飞机的减重、减阻、降噪和增升,提高多电水平,持续提高国产民用飞机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加快航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民机企业生产工艺和流程的绿色化、智能化升级,发展航空再制造模式,完善绿色航空技术/路径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全产业链碳排放足迹评估,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和发动机上的应用验证。

  (二)开辟电动航空新领域

  面向城市空运、应急救援、物流运输等应用场景,加快eVTOL、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新能源无人机等创新产品应用,形成以典型场景为导向的电动航空器供给能力、运营支持能力和产业化发展能力,打造新经济增长极。鼓励开展绿色航空示范运营,推动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eVTOL实现商业运营。加快将eVTOL融入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立统一的空地智联管理平台,打造低空智联网,初步形成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城市空运体系。针对市场应用场景需求,结合纯电推进技术及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发展,由小到大开展新能源商用飞机预先研究。

  (三)布局氢能航空等新赛道

  积极布局氢能航空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储氢装置、动力装置等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适用于氢能源飞机的新型结构布局技术研究。推进氢燃料电池与氢内燃机、氢涡轮、氢涡轮混合动力飞机理论研究与技术验证,打通与氢能源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的技术应用模式。围绕氢能航空未来发展趋势,探索商业化氢能源飞机运营体系新模式。积极探索LNG等其他能源在航空领域的应用方法和路径。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1.强化绿色航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推动总体、气动、结构、发动机、机载、材料、制造工艺等领域技术升级换代,加速发展混合动力推进系统,不断提升干支线飞机、通用航空器节能减排降噪水平。加快发展高能量密度、高放电效率、高安全性的航空动力电池技术,以及高可靠性、高功重比、高效率的航空电推进技术。加强高效燃气涡轮-电能融合技术研究。引导优势企业和研究机构持续突破智能化、高可靠性、轻量化、低成本能量控制和飞行控制技术,开展新能源飞机总体设计、能源系统设计、全电机载系统等技术攻关。持续探索氢燃料存储技术、氢燃料电池技术、氢内燃、氢涡轮发动机技术、氢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能量综合管理技术等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面向国家绿色航空发展的战略需要,加快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制约绿色航空发展的源头和底层技术问题。

image.png

   2.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强化绿色航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商业化的绿色航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联合体,打造新型储能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绿色航空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新能源航空器产品研制。加强产业间跨界融合,依托新能源汽车、船舶、轨道交通等行业的共性技术和产业基础,推动绿色航空发展,构建互利互促的协同关系。积极推动制造端与运营端协同,加快推广绿色低碳技术。

  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面向可持续航空燃料、电动航空器、氢能源航空器等领域,鼓励高校加强绿色航空相关领域知识图谱构建,推进教学资源与示范课程建设。鼓励行业企业与高校积极对接合作,加快培养绿色航空技术多学科交叉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梯度化、多层次的支撑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生态结构。

  (二)构建开放融合的绿色航空产业体系

  4.发展航空绿色制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技术,发展绿色表面处理、清洁加工、低能耗工艺,构建面向环境、能源和材料的绿色制造技术体系。促进航空制造技术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通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提升能源、资源、环境管理水平,建设一批绿色智能制造工厂。开发金属、复合材料、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方法,推动形成航空装备报废拆解与再生利用的新业态。

  5.构建绿色航空产业链。充分发挥绿色航空领域主机企业主力军和中小企业生力军的作用,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发挥主机企业在技术、标准、资金、人才方面的优势和中小企业在产业创新、强链稳链中的支撑作用,重点围绕电动航空器,加快形成安全高效的电机、电池、飞控、材料等现代化产业链,不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主机企业制造运营一体化,探索安全、高效、经济的商业运营模式。

  6.深化绿色航空国际合作。加强绿色航空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技术)合作、人才培训等,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制定,建设绿色航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平台。鼓励企业面向绿色航空发展,积极“引进来”、“走出去”,融入国际绿色航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拓国际绿色航空市场。

  (三)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示范应用体系

  7.推动新能源航空器区域应用试点示范。依托优势地区,建设国产航空装备绿色升级示范区。鼓励各地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需求,开展电动通航飞机、eVTOL试点示范应用,探索技术和装备体系、应用场景、商业运营新模式。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布局绿色航空关键技术、产品方案、安全验证等试验基地。

image.png

  8.开展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的试点应用。

  基于成熟的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情况,在国产民用飞机上开展不同掺混比例的试点验证。积极开展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使用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建设。

  (四)构建安全有效的服务保障体系

  9.构建绿色航空工业法规标准体系。坚持标准法规先行、标准法规引领,对照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可持续航空燃料、绿色制造、飞机拆解等领域标准研制,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围绕新能源航空器产品安全、技术性能、市场运营等,加快行业标准制定,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开展氢能相关标准前期论证,研究建立氢能航空标准体系。推动绿色航空计量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航空相关计量基准研究,推动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和关键领域计量技术突破。

  10.建设绿色航空适航审定体系。完善可持续航空燃料适航审定方法,积极推进替代燃料的适航审定。加强工业方与适航审定方协作,加快推动建立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和持续适航体系。强化电动航空器等在飞行性能、结构强度、机载配套等领域初始适航审定,加速满足市场急需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取证。开展氢能航空适航审定技术预先研究,加速氢能航空发展。

image.png

  11.建立绿色航空安全监管体系。利用5G、北斗、低轨卫星互联网、ADS-B等技术手段,开展星基通信导航监视应用,加强有人机和无人机融合运行研究验证,推进绿色航空服务监管数字化智慧化,构建设施互联、信息互通的低空物联网络。加强新能源航空器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新能源航空器设计质量保障体系,研究论证新能源航空器安全管理政策。推动建立第三方技术检测检验机构。

  12.推动建设新型地面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根据各地既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研究论证城市空运、物流配送等设施网络,推动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统筹新能源干支线飞机技术发展与现有机场设施的适配性。研究建设多场景、多层次的起降点网络,具备保障eVTOL等航空器起降、停放、充电等功能。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纲要落实

  加强对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的组织和推动,强化资源统筹和政策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和央地联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细化落实举措,有关地区可根据纲要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实施指南、行动计划,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

  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航空装备。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绿色航空装备推广应用。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企业用好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好市场化投融资渠道。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绿色航空装备研制和运营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通过科技创新活动、航空文化科普等方式大力宣传推广绿色航空,提高全社会对绿色航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支持举办绿色航空领域国际性专业化展会、论坛,推动行业交流和信息共享,为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引导形成产业发展共识。

  (四)强化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为先,开展新能源航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航空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新能源航空器质量可靠及运营安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1
文号:工信部联重装[2023]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          2023-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铸造和锻压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工艺环节,是众多主机产品和高端装备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关乎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更好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障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根本,着力提高铸造和锻压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促进生产方式绿色化智能化变革,提升行业质量效率,全面增强产业链竞争力,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把科技创新摆在核心位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高端化智能化改造,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绿色发展。树牢系统思维,立破并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施节能减排、节水减污、节材降耗升级改造,将绿色理念贯穿铸造和锻压生产全流程。

  坚持质量为先。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生产全流程质量控制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行业质量效益提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铸造和锻压行业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更趋合理,产业布局与生产要素更加协同。重点领域高端铸件、锻件产品取得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一体化压铸成形、无模铸造、砂型3D打印、超高强钢热成形、精密冷温热锻、轻质高强合金轻量化等先进工艺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建成10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大中小企业、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智能化改造效应凸显,打造30家以上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100家以上绿色工厂,铸造行业颗粒物污染排放量较2020年减少30%以上,年铸造废砂再生循环利用达到800万吨以上,吨锻件能源消耗较2020年减少5%。

  到2035年,行业总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形成完备的产业技术体系和持续创新能力,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显著增强,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培育发展一批世界级优质企业集团,培育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1.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上游主机装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攻关,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聚焦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行业急需的先进基础工艺和装备、关键基础材料、关键软件等,补齐产业链短板,着力提高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

  2.发展先进铸造工艺与装备。重点发展高紧实度粘土砂自动化造型、高效自硬砂铸造、精密组芯造型、壳型铸造、离心铸造、金属型铸造、铁模覆砂、消失模/V法/实型铸造、轻合金高压/挤压/差压/低压/半固态/调压铸造、硅溶胶熔模铸造、短流程铸造、砂型3D打印等先进铸造工艺与装备。

  3.发展先进锻压工艺与装备。重点发展精密结构件高速冲压、超高强板材深拉深、高强轻质合金板材冲击液压成形、复杂异型结构旋压、高速精密多工位锻造、冷热径向锻造、冲锻复合近净成形、短流程模锻及自由锻、精密锻造、粉末精密锻造、数字化钣金制作成形中心、数字化高效通用零件加工中心等先进锻压工艺与装备。

  4.强化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提升现有研发创新机构建设水平,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要素体系融合发展,增强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材料、工艺等数据库,开展工艺数据分析和优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整合创新资源,布局建设基础研究机构,提升共性技术供给能力。

  (二)推进行业规范发展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工艺装备落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生产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鼓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加大淘汰落后力度。铸造企业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氯化铵硬化模壳、铝合金六氯乙烷精炼等淘汰类工艺和装备。加快存量项目升级改造,推进企业合理选择低污染、低能耗、经济高效的先进工艺技术,提升行业竞争能力。强化铸造和锻压与装备制造业协同布局,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构建布局合理、错位互补、供需联动、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2.支持高端项目建设。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通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堵点。引导各地结合实际谋划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支持企业围绕主机厂或重大项目配套生产,保障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严格审批新建、改扩建项目,确保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安评、节能审查等手续清晰、完备,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坚决遏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产能盲目扩张,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规范行业监督管理。系统科学有序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避免政策执行“一刀切”和“层层加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推动修订《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 0310021),鼓励地方参照该条件引导铸造企业规范发展。严格区分锻压行业和钢铁行业生产工艺特征特点,避免锻压配套的炼钢判定为钢铁冶炼生产,也严禁以铸造和锻压名义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规生产钢坯钢锭及上市销售。

  (三)加快行业绿色发展

  1.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绿色方式贯穿铸造和锻压生产全流程,开发绿色原辅材料、推广绿色工艺、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园区,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做好节能监察执法、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熔炼、热处理等设备,提高余热利用水平。推广短流程铸造,鼓励铸造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推进铸造废砂再生处理技术应用、废旧金属循环再生与利用。推广整体化大型化短流程低成本锻压技术,推广环保润滑介质应用,加大非调质钢使用比例等。

  2.提升环保治理水平。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建设一批达到重污染天气应对绩效分级A级水平的环保标杆企业,带动行业环保水平提升。铸造企业严格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及地方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完成设施升级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及改造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依规进行淘汰。鼓励铸造用生铁企业参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支持行业协会公示进展情况。

  (四)推进行业智能化改造

  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铸造和锻压生产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利用数字化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装备及生产线,引导重点企业开展远程监测、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品质量控制等服务,加强数值模拟仿真技术在工艺优化中的应用,推动行业企业工艺革新、装备升级、管理优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鼓励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加大国产工业软件应用创新,建设数字化协同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实施智能制造,引导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大力开展智能制造示范推广,梳理遴选一批铸造和锻压领域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一批优质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强化铸造和锻压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

  (五)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1.培育优质企业。围绕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培育建设一批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推动企业深耕细分领域,加强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在铸造和锻压行业带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在汽车、内燃机、能源动力装备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制造业领航企业。充分发挥优质企业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中的中坚作用,组织参与装备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做强长板优势,补齐短板弱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向铸造和锻压行业企业提供精准支持。

  2.打造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地方围绕装备制造业布局培育铸造和锻压特色产业集群,完善政策配套,推进集群规范化、规模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集群特征,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污染防治(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推进集群升级改造。引导集群间错位、差异化发展,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与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互联和协同响应。完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3D打印服务、热处理、电镀、喷涂、仓储物流、固废处理、人才培训、融资等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提升行业质量效益

  1.强化标准引领。着力建设和完善新型铸造和锻压标准体系,促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协调发展。围绕行业发展特点和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及时开展标准制修订、推广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能耗、物耗、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等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向清洁、高效、低碳、循环方向发展。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优势领域标准加快向国际标准转化。

  2.提升产品质量。加强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标准、认证、计量、检测检验、质量控制技术等在企业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追溯、风险分析和质量改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品牌形象和影响力。鼓励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建立铸造和锻压生产全流程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着力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行业企业、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在技术、标准、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鼓励加强与国外企业在高端装备制造、零部件制造等方面合作,推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吸引相关领域国外企业来华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开展先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解决好影响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落实落细稳工业经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揽子政策,支持铸造和锻压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企业要按照重点任务,务实推进相关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收集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营造良好环境。注重需求引导和标准引领,推动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精神,认真履行环保、安全等责任,避免无序低价恶意竞争,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从业员工培训。广泛宣传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强化违法违规行为负面警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舆论环境。

  (三)抓好示范引领。构建铸造和锻压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动态优选在智能制造、绿色低碳、补短板等领域有代表性成果、发展质量高的行业企业,打造成为标杆企业。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对标挖潜工作,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同步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

2023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30
文号: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23]83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金[2023]83号            2023-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和《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现下达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

  该项指标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项目名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10001”,“1100313农林水”。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

  请你厅(局)在收文后15日内提出直达资金的分配方案报我部备案,接到我部反馈意见后7日内下达预算。你厅(局)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请你厅(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同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情况表

财政部

2023年9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财金[202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工办[2023]21号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全市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全市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工办[2023]21号          2023-5-6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工办〔2023〕23号)和《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闽工财〔2023〕7号)文件要求,就部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厦门市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上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工会经费低于5000元(不含,下同)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其当年上缴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缴费单位全年返还上限为5000元,其中“上缴工会经费”是指:工资总额2%的20%部分。未享受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按省总工会相关返还政策执行。

  二、市总工会将协调市税务局提供2021-2022年度年缴交工会经费低于5000元(不含,下同)单位的名称、缴费的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系统,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系统将按照工会经费代征隶属关系,在线把数据分解到各区总工会及各产业工联会,并生成工会经费返还数据。各区总工会及各产业工联会按操作程序,及时审核数据并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主动返还。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省总工会的文件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附件:

  1.闽工办[2023]23号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2.闽工财[2023]7号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

  3.厦工[2022]69号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5-6
文号:厦工办[202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财[2023]7号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

闽工财[2023]7号             2023-3-25

各市、县(区)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财务部:

  为落实《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工办〔2023〕23号)要求,现就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主动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一)完善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各单位应全面清理完善2021-2022年工会经费收缴台账系统(即工会经费征收管理系统),在台账系统中准确录入自收经费单位缴费信息,理顺台账系统中归集的基层单位的隶属关系,核实税务代征经费信息,确保台账系统数据与会计账面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工会经费返还的基础工作。

  没有使用工会经费征收管理系统的单位根据返还工作需要,整理核实2021-2022年度工会经费收缴台账。

  (二)审核工会经费返还数据。省总工会将协调省税务局在今年4月底前提供2020-2022年度年缴交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下同)单位的名称、缴费的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明年4月底前提供2023年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系统(不含厦门,厦门数据由厦门市税务局提供),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系统将按照工会经费代征隶属税务局或行政区划,在线把数据分解到各市县区总工会,并生成工会经费返还数据。市县区总工会按操作程序,及时审核数据。

  (三)主动返还工会经费。市县区总工会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将工会经费主动返还到位。2023年第一季度按上年政策返还2022年度应还未还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符合新政策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2024年第一季度,返还2023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在2025年3月31日前返还完毕。

  省直机关工会、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可按文件要求,自主制定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经费返还程序。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前两年工会经费缴交数据不完整的单位如何返还?前两年数据中存在补缴以前度工会经费,在统计平均年缴工会经费时是否予以扣除?

  如果前两年数据有完整一个自然年度的,以该年度数据作为判断依据;数据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该单位当年不返还,并入下一年度返还。

  文件中规定的年上缴工会经费是指自然年度中实际缴交的工会经费(收付实现制)。前两年数据中如果存在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补缴的工会经费应分解到其所属年度中计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足额拨缴工会如何判断?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基层单位如有异议,可由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级工会按程序审核判定。除当年外,前两个年度工会经费也应足额拨缴。

  (三)工会经费返还是否必须提供已建会证明?

  为了提高工会经费返还效率,通过税务代征的小额缴费单位,其中费率按0.2%和0.8%缴交的单位,可不用提供建会证明,对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审核后,按程序批量全额主动返还;费率按2.5%缴交的单位暂不返还,待建会后再主动返还。自主收缴的小额缴费单位是否需要提供建会证明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四)中国金融、铁路、民航工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所属基层单位是否享受返还政策?

  同样享受返还政策。其上缴的工会经费要按比例换算成40%后,再判定是否符合返还条件。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

2023年3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25
文号:闽工财[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办[2023]23号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闽工办[2023]23号          2023-3-1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精神,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上两个年度年平均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下同)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其当年上缴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每个缴费单位全年返还上限为1万元。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返还。

  “上缴工会经费”是指:工资总额2%的40%部分。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经费返还方式

  实施“免申即享”主动返还政策。各级工会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当年度上缴的工会经费,应主动返还。2023年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一季度,返还2023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在2025年3月31日前返还完毕。

  四、延长旧政策执行时间

  (一)2020-2021年度尚未返还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期限由截止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年上缴经费低于1万元的单位可实行主动返还。

  (二)2022年度未返还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继续实施主动返还,返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旧政策执行时间延长,但返还条件与工作流程仍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配合。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分工、简化手续,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认定、工会组建情况审查、返还金额的核定及拨款等工作。返还经费工作量大的市县级工会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14
文号:闽工办[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工财[2023]8号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渝工财[2023]8号           2023-3-9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各相关单位工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经市总工会2023年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各区县总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情况,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台账报市总工会。区县工会所属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由区县工会审核确定,并负责于11月底前全额返还其上缴工会经费;市级产业工会所属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由市级产业工会审核确定,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于11月底前全额返还其上缴工会经费。

  四、有关要求

  1.此政策所指上缴工会经费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上级工会缴纳的40%经费,即上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2.原有缴费体系保持不变,即原来以企业集团名义统一上缴工会经费或享受回拨政策的大型企业集团工会,其缴费体系不变。

  3.加大支持区县工会力度,将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上解经费的30%由市总工会补助所属区县工会,弥补区县工会因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带来的经费缺口。

  4.各区县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作,准确掌握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情况,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总工会财务部。

  联系人:彭松;联系电话:023-63625267。

重庆市总工会

2023年3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9
文号:渝工财[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3]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55号          2023-9-2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配合,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政策协同支撑体系,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营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工作走在前、开新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信贷供给能力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创设总规模130亿元的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引导银行机构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设立“鲁科贷”品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信贷产品优化升级。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优化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政府采购“惠企贷”、供应链金融等业务,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信贷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更长、额度更高、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的产品和模式,鼓励各市给予贴息及风险补偿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全省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

  (三)创新科技担保运作模式。创设“鲁科担”品牌服务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方式,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对以知识产权、许可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无反担保要求且实际收取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的“鲁科担”业务,省财政在预算额度内每年给予担保机构不高于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发生资金代偿的,给予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市加强“鲁科担”业务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联动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全省重点创新链条环节、科技型企业需求,开发设计“鲁科保”系列专属科技保险产品,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支持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支持保险机构与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组建“山东科创保险共保体”,协力分散产业链创新风险。(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业投资运作

  (五)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山东。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实际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奖励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科技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300万元。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对政策实施后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政策实施后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省财政按照其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6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对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的,省财政分档给予长期资本方投资奖励,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其中,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政府性引导基金引领作用。支持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合作,与国内一线天使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初创期子基金。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投资支持。支持采取“孵化+投资”方式建设科技孵化器,对所服务在孵科技型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省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每年200万元的奖励,所投资在孵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荐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

  (九)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遴选高新技术、绿色低碳、“专精特新”等领域优质企业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享受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和上市政务事项直通车服务。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充分发挥沪深京交易所省级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和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作用,推动入库“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或境外首发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资本市场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照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板、“专精特新”专板等特色板块,为挂牌企业提供资本运作、人才培养、路演培训、投融资对接等全方面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多渠道发债融资。发挥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作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探索发行科技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含转股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支持公募资管产品合规参与投资。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补充资本,增加金融债发行规模,提升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省科技计划形成和支持机制

  (十二)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加快建立行业部门、产业界、金融投资机构、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的科技指南和项目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及投资代表在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探索实施重大产业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基金、银行三方联审机制,强化对技术成熟度、产业化经济性、项目预期前景的验证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建立科技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企业,及时推送金融及投资机构受理。在符合商业和技术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同步推送企业生产经营、研发能力、预期前景等项目申报及评审信息,为金融投资机构评估审查提供条件保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构建“政银担投”相结合的项目支持机制。大力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产业投资一体化配置,支持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合作,为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承担企业,提供更高额度、更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引导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科技股权投资和社会资本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在省级重大创新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财政稳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投资等领域,探索开展“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

  (十五)支持山东科技大市场发展。搭建全省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山东好成果”发布的重大技术成果与各类金融资本对接。引导技术经理人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高级技术经理人对接成功的项目,“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等金融产品予以优先支持。发挥省级创新创业类及人才类大赛、“揭榜挂帅”赛事、“绿色技术投资联盟”金融服务组织、“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活动等平台作用,常态化开展省市联动的“鲁科融”科技金融项目路演活动,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高频对接。筛选全省重点科技企业和项目、科技园区及创新创业共同体等纳入金融辅导,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权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完善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功能,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汇聚政府公共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第三方商业数据,建立多维数据评价模型,开发数据金融价值,对企业精准画像,基于科技增信评价推进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互通、互信、互认。探索“产业认定+科技增信”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无担保无质押融资提供直接信用赋能。(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支撑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由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和重点金融投资机构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科技、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政策资源,建立省、市、县工作联动机制,鼓励市县出台配套细化措施,推动政策服务向县域下沉,在一线落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两种资源,探索建立“双向挂职”交流机制。加强高端科技金融人才队伍规划和引进,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金融学科及专业建设。从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中介机构遴选培养打造一批懂科技、熟政策的“金融辅导员+科技特派员”队伍,深入一线开展政策宣讲、金融培训、信息咨询等,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和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机制,提升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等科技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设立科创融资担保专营或内设机构。深入推进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出台支持试验区建设的专项办法,争取总部优惠政策优先在试验区落地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南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评价和容错免责机制。探索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差异化金融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科技金融业务不良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容错免责机制落实落地,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中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鲁政办字[2023]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23]38号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财会[2023]38号           2023-7-1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财办会〔2023〕1号)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以人才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解决行业人才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为着力点,以人才“全生命周期”培养管理为重要举措,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以人为本、以德为先、问题导向、闭环管理等六项工作原则,不断健全完善行业人才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我省行业人才工作实现整体提升,努力打造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被社会和公众普遍认可的行业人才队伍,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业人才培养机制。

  1.加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会计师事务所实际需求的衔接,以行业人才发展“全生命周期”理论为指导,立足本省实际和行业人才各成长阶段能力建设,研究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评估考核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注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开展试点,长期坚持)

  2.建立院校深度合作机制,搭建人才桥梁,开展院校“产、学、研”一体化试点,引导院校参照《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加强学历教育与行业需求的衔接,提升会计类专业学生专业化能力。搭建实习基地,打通人才招聘渠道,提升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能力。推动高校财会类专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财会类专业毕业生最后一课。鼓励行业高端人才在试点院校担任校外导师,吸引院校专业教师为行业继续教育授课,让高校教育更贴合工作实际。(责任单位:会计处,省注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优化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实施流程,完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考试组织工作的应急处置能力、智慧监管能力和服务考生能力,有效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筑牢考试安全、考生安全、舆情安全三道防线,高质量保障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实施。(责任单位:会计处、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聚焦多层级行业人才梯队培养,科学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改进培训内容,打造精品课程,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建立健全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考核和评价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培训能力、优化培训资源,积极申报培训服务单位资格;鼓励和指导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创建人才培养学校,服务行业人才培养。(责任单位:省注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严格管理行业准入与退出。

  6.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转所(转会)、任职资格检查(会员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研判异常情形,以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形成动态闭环监管,建立清理注册会计师兼职挂名情况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持续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依法审批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资格的准入、退出的审核和管理。(责任单位:会计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建立健全以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为导向的执业人员强制退出机制,将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依规清理出行业队伍。(责任单位:监督局、会计处,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推动完善行业人才留储机制。

  9.加快行业人才高地建设,将行业人才纳入各级地方人才培养体系,争取在当地落户、人才扶持优惠政策、绿色通道等方面有所突破。完善行业人才奖励机制,制定针对性扶持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才加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责任单位:会计处,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深化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切实担负留住人才的主体责任,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树牢“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建设,深化内部治理,弥补发展短板,制定适应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人才发展战略,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制度。(责任单位:会计处,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持续优化行业人才使用机制。

  11.发挥数字赋能优势提升行业人才服务功能,开发建设行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人才政策“一站宣传”、人才资讯“一窗浏览”、人才待遇“一键申领”、人才招聘“一体服务”、人才服务“一网通办”,让人才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增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深化“以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以专家委员会为抓手,全方位为行业提供专业支撑和服务保障”的工作机制,围绕服务行业拓展新业务类型的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领域专家委员会;建立完善委员会委员遴选、退出和考核机制,提高行业人才参与行业治理与专业支撑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3.组织实施国际化高端注册会计师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批谙熟国际规则、精通国际事务,符合我国会计工作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高端行业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责任单位:会计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建设完善行业人才监管机制。

  14.建立健全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增强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形成监管合力。深化行业智慧监管应用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会计处、监督局,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5.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建立全省行业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诚信信息维护及应用,积极引导行业人员诚信执业,深入推进我省行业诚信建设。(责任单位:会计处、监督局、数字中心,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不断拓宽行业人才发展渠道。

  16.打通人才培养和使用路径,积极推荐优秀行业人才入选各级财政人才库。积极组织推荐职业操守好、专业素养高、综合素质优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纳入我省会计青年英才计划和省级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工程、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经济金融领域领军人才遴选范围。(责任单位:会计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7.打通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通道。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责任单位:会计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8.持续开展“双向挂职锻炼”,推动各市注协与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互派青年骨干进行挂职锻炼,拓宽行业人才队伍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渠道。公开招聘优秀行业人才组建注协专职检查队伍,配备与协会自律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推动优化行业执业环境。

  19.构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机制,发挥行业统保规模优势,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议价能力,优化完善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筑牢行业执业风险屏障。(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0.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协同国资、证监、市场监管、银保监会等部门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出台全省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办法,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促进我省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会计处、监督局,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1.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建立“大所牵小所”帮扶机制,组织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转制所“师徒结对”,增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浙江资本市场的整体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会计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2.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才培养、服务行业与社会等多维度作为评价指标,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引导事务所自觉坚持以人才为发展动力的理念,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拓宽人才发展空间,夯实行业留储人才的基石。(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2023年底完成制定,长期坚持)

  (八)着力打造行业人才标杆。

  23.持续开展行业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着力打造“职业操守好、宏观视野广、管理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的行业后备管理人才梯队,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的传承换代中发挥中坚力量作用。(责任单位:省注协,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4.制定省行业党员教育教学规定,健全党校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完善行业党校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分类分层党校培训体系,依托省级和市级行业党校开展行业党务工作者轮训和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的轮训。(责任单位: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以下简称省行业联合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5.联合统战部门建立健全行业党外代表人士推荐和培养机制,充分利用行业党校资源加强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训培养,提高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能力,扩大行业影响力;按照“有党组织覆盖、有思想引领、有活动品牌、有骨干队伍、有条件保障、有制度规范”的六有标准,推动全省建立行业统战创新基地,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行业联合党委,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6.开展形式多样的团建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打造一支道德品行优秀、专业能力过硬的行业建设生力军;不断优化青年评优表彰制度,持续开展行业“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青年文明号”等评比表彰,选树先优典型、发挥榜样作用。(责任单位:省行业联合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省财政厅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各级行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做好新时代行业人才建设的宏观谋划和顶层设计。各级行业党组织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行业人才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人才工作重大举措落地生效;要定期研究行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制度,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行业联合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履行主管部门责任,统筹指导全省行业人才工作,积极争取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统战部门、教育部门对行业人才工作的支持,大力营造行业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级财政部门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会计师事务所积极作为,建立健全内部人才工作机制,培育人、留住人、用好人,形成稳定的高素质执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会计处,省注协,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确保责任落实。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期刊等媒体和渠道,加强《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并将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情况作为行业各级党组织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会计处,省注协,省行业联合党委,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7-12
文号:浙财会[2023]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334353637383940414243 12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