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新疆、广东、海南、浙江、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报请核批2003年管理费的请示》([2003]中国五矿财字第03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84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2年12月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外债登记债务编号:200332110050001001),贷款1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六个月LIBOR+1%。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吉林、陕西、青海、四川、辽宁、湖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云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关于2003年度收取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水电财[2003]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8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陕西、甘肃、山东、广东、山西、浙江、广西、河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天科财[2003]4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98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湖北、浙江、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新疆、辽宁、黑龙江、福建、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3]3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41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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