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8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等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87号)、《关于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65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及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4]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4]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企业可持续增长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据实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4]5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 珠海市邮政局2003年收支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关于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深圳、珠海市邮政局收支差额基数的函》(局函[2004]15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向深圳市邮政局和珠海市邮政局分别收取的收支差额26168万元和2474万元,准予在所属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上交的收支差额应并入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上述金额对深圳市邮政局、珠海市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法规国税函[2004]5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5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供电、供热及相关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南通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法规财税[2003]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文件,该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技术标准等出版物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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