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3]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征税率-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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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12-02
文号:财税[200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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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发西藏)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保险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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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03
文号:国税函[2004]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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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0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吉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化集团公司所属的3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吉化集团公司在吉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4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吉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吉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吉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吉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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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2
文号:国税函[2004]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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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重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云南、广东、陕西、江苏、河南、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阳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各公司(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公司(所)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公司(所)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各公司(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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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2
文号:国税函[2004]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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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新疆、辽宁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东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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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2
文号:国税函[2004]10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湖北、浙江、广东、陕西、辽宁、福建、新疆、江苏、浙江、河南、四川、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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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7
文号:国税函[2004]1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黑龙江、四川、广西、辽宁、江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2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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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7
文号:国税函[2004]10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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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7
文号:国税函[2004]10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龙岩市15户外商投资电力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是设在福建龙岩市永定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均为火力或水力发电,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对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名单如下:

  1、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

  2、永定百电电业有限公司

  3、永定汇丰田电业有限公司

  4、永定建朋电力有限公司

  5、永定双坑水电有限公司

  6、永定泰溪水电有限公司

  7、永定建辉电力有限公司

  8、永定瑶前水电有限公司

  9、永定狮象潭水电有限公司

  10、永定明发水电有限公司

  11、永定洋多培育水电有限公司

  12、永定城龙电业有限公司

  13、永定三礤水电有限公司

  14、永定荣利水电有限公司

  15、永定盛光水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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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7
文号:国税函[2004]10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 关于公布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 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文件,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加工贸易缓税利息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储蓄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

  缓税利息的计息期限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日期的次日(若核销日期为空,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税利息。

  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滞纳金。

  (三)加工贸易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的起止日期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亦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关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的征收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缴纳税款之日无法确定的,海关不再征收滞纳金。

  前款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之日,或减免税货物被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之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0号规定,海关不予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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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11-30
文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14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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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0
文号:国税函[2004]10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四川、海南、浙江、西藏、贵州、甘肃、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6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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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0
文号:国税函[2004]10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河南、新疆、广东、湖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的2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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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0
文号:国税函[2004]10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钢集团所属的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太钢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太钢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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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0
文号:国税函[2004]10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的3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在贵州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你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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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0
文号:国税函[2004]1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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