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1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光纤元器件、光学元器件及光通讯器件。2003年10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产品波分复用器、准直器、隔离器、透镜等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电子信息”中“光通讯元器件”(序号:01030102)产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福州康顺光通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10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享受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享受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217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夏加宁铝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原铝、铝合金、铝产品和碳素制品生产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在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但其实际生产经营地设在七十公里外的青铜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于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因此,不得享受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法规财税[2003]169号 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根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10.1起自动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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