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财办会[2023]4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会[2023]48号            2023-8-1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财会人才能力素质,加快我省财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经商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服务中心及部分市级财政局,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6日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财会人才队伍,进一步推动我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党管人才,加强党对财会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会计人才发展规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财会人才培养工作格局。

  二、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良好道德操守、丰富实践经验、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社会责任感的财会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和推动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三、培养对象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包括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和岗位能力培训。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对象是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重点企业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后备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对象是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后备人员)。坚持统筹推进全省各类别、各层级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按以下层次进行分类培养。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

  1.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一企业班。

  2.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一行政事业班。

  (二)岗位能力培训。

  1.企业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

  3.基层(县区)企业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培训。

  4.基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培训。

  5.其他行业、系统或会计专题培训等。

  四、班次设置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设置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和岗位能力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

  设置企业班和行政事业班两类班次,各班次每两年招一次,企业班与行政事业班错年招生,每次1个班,每班约60人;培养周期三年,每年培训20天,委托国家会计学院等第三方单位具体组织培养工作。

  (二)岗位能力培训班。

  由省财政厅每年分层分类安排计划,每类班次每期培训约60至100人,每期培训5天,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国内财经类大学等第三方单位具体组织培训工作。

  五、培养组织

  省财政厅按照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财会人才培养体系,将培养覆盖面延伸至市县级财会人员,市级财政部门做好推荐组织工作。省财政厅每年发布各类别的培养培训通知,根据我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情况,兼顾各市县需求,统筹安排培养类别和批次。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组织。

  采取单位推荐加考试选拔的方式,省财政厅印发选拔培养的通知,并组织命题、笔试和面试等;报名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和审核。

  (二)岗位能力培训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岗位能力培训的组织实施,指导和考核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教学教务工作,会同第三方单位统一排班。省财政厅核定各市级财政部门岗位能力培训班的培训名额。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分期分批参加岗位能力培训的组织工作,实施对学员的跟踪和培训考核。第三方单位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六、培训证书

  省财政厅与第三方单位共同负责培养考核工作,并建立学员培养档案,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毕业时颁发“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

  岗位能力培训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结业时颁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证书”。

  七、配套措施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学员完成三年学业并取得“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的,可优先被聘为陕西省会计咨询专家、高级会计师评委,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

  (二)取得证书的学员,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学员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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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6
文号:陕财办会[202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8-11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28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不含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中的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11年第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五款,《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市预征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清算基准日”为清算报告归集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日。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并以此确定预征计税依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投资、抵债等形式导致不动产转移的行为(不含在建工程转让),应按规定进行预征。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要求,于签订合同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建造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故公告第一条第四款延续了建造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并销售的预征率,其预征时点也继续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

  针对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暂时调整为按次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也可参照执行。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故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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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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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人社规[2023]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3]6号             2023-8-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落地见效,促进各地引进、留住和用好人才,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7月20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人才原有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通过合作引进、挂职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国(境)外人才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团队)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务,需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4个月。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合作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二)挂职引进。企业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引进专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到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兼职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技能大师等开展工作。

  (四)顾问指导。企业通过聘请省外、国(境)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企业通过聘请旅居我省避暑休养的“候鸟型人才”为其开展服务,吸引其提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技能提升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六)退休特聘。企业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国(境)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七)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在吉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同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第五条 在吉无自有住房的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入住各地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享受属地同层次人才同等待遇。各地可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

  第六条 对柔性引进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优先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向其倾斜。对柔性引进在吉服务周期长、贡献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其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

  第七条 获得“吉享卡”的柔性引进人才(含2名随行人员)在吉工作期间,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我省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支持省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向柔性引进人才开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照发达地区标准支付我省急需紧缺的柔性引进人才薪酬。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其在外省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满3年,平均每年工作4个月以上且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报参评吉林省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人才称号。对拟在我省转为长期定居工作,与我省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在我省自主创业的,可按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和人才分类定级层次对应享受其他激励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攻关、技术研发中柔性引进省外、国(境)外博士后(博士)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向国家推荐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完善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中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吉工作的,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我省D类人才。

  第十二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吉从事创新研究、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与我“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联系紧密且在吉落地的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企业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人才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人才飞地”,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视同为我省柔性引进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在吉工作期间,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我省的国情研修、继续教育、专家服务等活动。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贡献业绩突出的,享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六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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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7
文号:吉人社规[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经信发[2023]46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46号           2023-8-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全力打造机器人技术创新策源地、应用示范高地和高端产业集聚区,有效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6日

北京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机器人产业是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先导性产业。为紧抓战略窗口期,加快推动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全力打造机器人技术创新策源地、应用示范高地和高端产业集聚区,有效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机器人技术体系创新突破

  (一)提升机器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

  组织实施机器人产业“筑基”工程,发布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围绕机器人操作系统、高性能专用芯片和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以及人工智能、多模态大模型等相关技术,支持企业组建联合体,通过“揭榜挂帅”聚力解决机器人产业短板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根据攻关投入予以支持,最高3000万元。

  (二)构建机器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设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机器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由机器人骨干企业牵头,整合国内外一流创新资源,组建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机器人企业与“智能机器人与系统高精尖创新中心”联合开展产业化攻关。支持机器人企业建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申报条件的可放宽至不低于1亿元。鼓励机器人企业参与各项开源项目,利用开放资源提升创新水平。

  (三)建设机器人产业创新验证公共平台

  支持建设机器人产品中试验证平台、共享加工中心等公共平台,快速响应研制需求,为机器人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样机试制、加工工艺和高精部件生产等解决方案。对公共平台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投资的30%予以补贴,最高3000万元;纳入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服务绩效予以奖励。各产业集聚区对创新验证公共平台予以支持。

  二、推动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

  (四)建设机器人产业基地

  加强机器人工业用地开发和供给,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率先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机器人产业基地,吸引全球机器人产业链企业落地布局。对企业购置研发、生产用地,加快审批进度,实现“拿地即开工”。经授权的产业园区开发企业建设的机器人标准厂房项目,按照现有政策予以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五)培育机器人“专精特新”企业

  加大机器人领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组织专业机构为机器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孵化、投资等服务,根据服务绩效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奖励。对首次“升规”和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予以支持。支持机器人创业团队和中小企业参与HICOOL全球创业大赛、创客北京、创客中国等创新创业赛事。鼓励有条件的区培育机器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六)支持机器人企业重大项目落地

  支持建设一批机器人产业化项目,对建设“机器人生产机器人”标杆工厂,实现机器人生产全流程无人化、智能化的机器人企业,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投资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0万元;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且获得项目贷款的建设类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度最高3000万元。各产业集聚区出台区级机器人产业配套政策,促进机器人企业加快项目落地。

  (七)促进京津冀机器人产业协同发展

  支持机器人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布局,对参加“强链补链”行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履约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3000万元。完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体系,联合天津市、河北省产业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京津冀机器人产业协同示范园,提升京津冀机器人零部件制造、生产组装、维修服务等综合能力。

  三、加快“机器人+”场景创新应用

  (八)推动机器人“千行百业”示范应用

  结合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智慧物流、智慧养老、智慧商业、智慧应急等,开放一批机器人创新应用场景,组织机器人场景供需对接。发布《北京市“机器人+”典型场景应用目录》,将应用成效突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典型场景纳入目录并进行推广。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机器人创新场景建设单位予以支持。

  (九)促进机器人创新成果首试首用

  加快实施“百项机器人新品工程”,鼓励机器人企业创新成果在未定型阶段与应用方建立合作、首试首用,促进产品迭代熟化。对企业研制创新产品过程中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并在京津冀地区首次试用的创新产品予以奖励,单台(套)产品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创新产品商业化定型后推荐纳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应用推广目录。

  (十)提升机器人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

  支持机器人企业向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鼓励“新智造100”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自主创新的工业软件和机器人产品相结合的系统解决方案,对应用机器人企业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数字化转型成功案例加强推广。

  四、强化机器人产业创新要素保障

  (十一)强化机器人标准引领

  支持在京单位主导研究制定机器人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提升标准制定和实施能力。鼓励在京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研制。组织企业对接全国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机构,鼓励企业申报机器人领域国家标准。鼓励在机器人共性技术、产品通用规范等方面开展团体标准制定,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行业平均水平,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

  (十二)支持机器人企业融资上市

  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机器人产业基金,首期规模不低于20亿元,支持创新团队孵化、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并购重组和发展壮大。组织实施“挂牌倍增计划”,为机器人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对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市的优质企业予以奖励。支持机器人专精特新企业快速申报北交所,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十三)扩大机器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对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1%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补贴期限最高1年。支持企业通过并购贷款并购相关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对符合条件的关键机器人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不超过5%的费率予以支持,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00万元。

  (十四)促进机器人人才引育和产教融合

  加强机器人行业领军人才引进,为在京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和全面保障。加大机器人产业人才引育力度,支持机器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卓越工程师,企业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一事一议”研究。支持在京高校建设机器人卓越工程师学院,加快培养机器人产业创新人才。鼓励机器人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共建市级产教融合平台,提供教学设备,参与课程开发。支持机器人企业开放创新验证平台,建设实训基地,为院校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组织职业技能大赛增设更多机器人方向,加快培养机器人产业高技能人才。

  (十五)支持机器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机器人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中关村论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活动,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实现境外商标注册、获得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按照现有规定予以资金支持。办好世界机器人大会,将大会打造成为机器人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技术交流和产业合作平台。

  (十六)建立机器人企业常态化服务机制

  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组建机器人产业联盟,定期举办机器人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战略、创新产品研制、重大项目实施、主要政策落实等情况,对机器人重点企业通过市区两级“服务包”体系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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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6
文号:京经信发[2023]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前海规[2023]8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3]8号         2023-8-15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三)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三)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四)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

  第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规定的机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扶持资金。

  第七条 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八条 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办公用房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办公用房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第十条 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第十一条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第十二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一)购置或租赁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二)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的;

  (三)享受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空间租金折扣的。

  第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专项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签订专项协议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租金扶持对象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时,其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尚未达到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通过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诺。

  第十五条 购置扶持对象应当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租金扶持对象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区产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主体是否重复申请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申请材料,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办公楼宇业主单位通过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诺的,如办公楼宇在保函期限内未达到规定条件,应当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前海管理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确定的区域。“原前海合作区”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前海合作区内商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宇。租用下列物业用于办公的,不予以补助:

  1.商务公寓或住宅;

  2.房屋用途为商业的物业。

  (三)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用房”是指属于前海管理局资产,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及配套停车等特定用途物业:

  1.在前海合作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

  2.由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

  (四)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前海合作区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五)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机构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机构,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六)本办法所称“可租售面积”是指办公楼宇规划验收时核定的办公面积总数。

  (七)本办法所称“新落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2021年1月1日(含)以后,以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地址注册或者迁入前海合作区的机构;

  2.2021年1月1日之前,在前海合作区内采取住所托管方式进行商事登记,实际经营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区内,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迁回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的机构。

  (八)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前述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前述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九)第八项所称“实质性商业经营”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经营: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且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如香港法例有规定);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且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十)本办法所称“租金”是指租户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应当与实际缴纳租金发票金额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前海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产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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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5
文号:深前海规[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23]301号 甘肃省关于公布2023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301号           2023-8-17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的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816元,以此核定我省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0448元,下限标准为4090元。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上述统计数据,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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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7
文号:甘人社通[2023]3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号         2023-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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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3]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3]66号              2023-8-1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协同运用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支持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财政政策资源集成,用足用活金融工具,加快构建“财政+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撬动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取得更好的成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推动“政府+市场”同向发力,盘活整合国有资产资源,统筹配置财政政策资金,打造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包,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我省实体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紧盯短板弱项和瓶颈制约,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的协同联动,创新扶持与服务方式,汇集财政金融合力,精准“滴灌”实体经济。

  坚持统筹兼顾、逐步推进。聚焦实体经济发展的投融资需求,兼顾财政统筹资金资源的最大可能,不断创新丰富“财政+金融”模式,成熟一项推进一项,逐步形成“1+N”财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体系。

  (三)主要目标。积极探索财政赋能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加大现有财政政策资金盘活整合力度,改革优化管理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灵活高效配置;更好发挥财政政策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强化与金融工具的统筹运用,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坚持支农支小与扶优扶强并重、普惠性与结构性并举,实现财政资源与基金引导、担保增信、征信服务、应急纾困、股权投资等金融工具的协同联动,全力打造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全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整合财政资源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加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定期评估财政政策和资金使用效益,动态调整优化财政政策,逐步加大跨领域、跨部门政策协同和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资金资源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坚持“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选择部分领域试行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建立覆盖更广、惠及更多的财政贴息政策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二)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涉企补助、奖励等资金,在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创新投入方式,强化与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基金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的协同联动,有效撬动社会资本等全面跟进,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三)整合盘活存量基金。分类清理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分散管理、同质低效的,财政出资有序退出;继续存续的,统筹规划,统一运作,规范管理。清理整合后的财政出资整体纳入“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发挥“资金池”作用,滚动投资,循环使用。

  三、打造承接运营平台

  (一)统一承接平台。依托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发挥其金融服务协同优势,打造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受托统一管理财政出资。综合服务平台坚持市场化运作,灵活配置资金资源,统筹运用金融工具,协同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高效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二)发挥平台优势。发挥综合服务平台在培育保荐、基金投资、担保增信、征信服务、应急纾困、供应链融资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协同效应,创新推出与财政政策相适配的“财政+金融”工具包,以“财政+基金”“财政+担保”“财政+征信”“财政+应急周转金”“财政+股权投资”等方式,不断丰富“财政+金融”政策服务体系,推动财政资金发挥二次放大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三)强化平台管理。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筹有力、规范运行、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研判、资本运作、投后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加大人才招引力度,打造政策精、业务强、善运作的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评价平台运营情况,分类评估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及时调整优化推进措施,提高平台运营效益。

  四、强化引导带动

  (一)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创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优化整合现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现统一出资主体,统一资金出口,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运作管理。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组建甘肃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公司,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平台,受托统一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盘活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纳入平台统筹调配,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实现财政出资灵活高效配置。政府投资基金坚持“先项目后出资”,成熟一个投资一个,提升基金投资效能。

  (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更好发挥增信作用。健全完善多渠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维护好担保机构主体信用评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支持担保机构协同银行机构依规创新担保专属产品,扩大融资规模,推动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扩面、增量、提质、降费。探索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发生的代偿,按照其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减轻担保机构代偿压力。

  (三)引导国有征信机构更好发挥融资撮合作用。优化升级甘肃征信“陇信通”平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持续提升平台功能,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深化数据开发利用,提升信息整合集聚和批量应用能力,实现银企信息精准对接,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开辟融资新途径。加强“陇信通”平台与政府采购数据、财政奖补数据、政府投资基金及甘肃“信易贷”“银税互动”平台数据的共享,不断扩展数据维度,提升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更好为企业“精准画像”。提升“陇信通”平台与在甘金融机构信息平台的耦合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全套信息服务和征信支持方案。

  (四)引导应急周转金更好发挥纾困化险作用。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运行机制,根据企业需求灵活配置应急周转金规模,增强应急周转金服务保障能力,提高服务的快捷性、便利性和灵活性。创新应急周转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式,拓展合作范围,扩大服务覆盖面,分类分段降低收费标准,对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及时予以支持。

  (五)引导股权投资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统筹配置综合服务平台财政出资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涉企扶持资金,聚焦发展前景好、上市预期强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信息等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引进的强链补链延链领域的骨干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再融资能力。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协同担保增信、培育保荐等一揽子金融增值服务,推动企业积极融入资本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壮大,有效发挥对产业上下游的辐射带动作用。参与企业投资运营全流程,帮助解决投融资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投资回报能力。股权投资主要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后择机退出等方式退出,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财政+金融”工作专班,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财政+金融”模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主动作为,配合做好财政资金整合等相关工作,推动“财政+金融”模式早启动、早落地、早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方案》和“财政+基金”“财政+担保”“财政+征信”“财政+应急周转金”“财政+股权投资”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操作路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配置、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行业主管部门发挥自身优势,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建立潜力项目库,定期推送“白名单”。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统筹资金、资产、资源,打造政策集成工具包,主动对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配套服务,切实提高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水平。

  (三)防范风险隐患。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处置“财政+金融”模式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加强综合研判和风险防范,强化事前尽调、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等监管措施,避免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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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7
文号:甘政办发[2023]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3]8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8号           2023-8-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2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5028元,月平均工资为7919元。

  二、相关福利待遇

  2023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919元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3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751元和23757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4751元至23757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4751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4751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4751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4751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相关部门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549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3261元,其中,11432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829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本通知从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附件:2023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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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0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评协[2023]43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天津市资产评估行业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天津市资产评估行业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评协[2023]43号          2023-8-21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规定,我们已将更新后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须知》、《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须知》、《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注销登记须知》和《单位会员入会登记须知》发布在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网站(http://www.tjicpa.org.cn)首页“办事指南”中,为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会员管理业务提供参考。

  二、我会已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在册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统一制作并发放了新印鉴。凡2023年7月1日以后转入或登记入会的执业会员,应由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规格和式样统一制作印鉴。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中注协要求指派一名管理员,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系统中本机构相关业务审核等操作。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天津市执业资产评估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注协〔2016〕19号)废止。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相关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协会注册监管科联系解决。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系统使用中的相关意见建议也可进行反馈,我会将汇总梳理并适时向中评协汇报。

  联系人:王全影

  联系电话:23287883

  联系邮箱:zxzcb@tjicpa.org.cn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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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津评协[2023]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函[2023]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财税函[2023]1号           2023-8-18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2022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3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3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1),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并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别对社会组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民政局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按批次填写《2023年度—2025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2024年度—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结合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按批次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根据省民政厅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申报时限

  此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分两批进行。

  (一)第一批

  申报范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2022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3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3年上半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1.省管社会组织于9月15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各市民政局于9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2.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第二批

  申报范围:2023年下半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1.省管社会组织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各市民政局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2.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扎实推进、积极落实。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及时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2023年度-2025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3.2024年度-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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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鲁财税函[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2023-8-1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加深入全面服务重点群体就业,结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府+市场”联合发力,扩大重点群体就业覆盖面

  (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等就业创业指导活动,深入校园进行政策宣讲、经验分享、实践指导。创新就业指导方法和手段,发挥就业指导专家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重点群体的就业指导服务。

  (二)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动合作,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周”“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季)活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仲夏之约”就业专项服务季、“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

  (三)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的资金支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为复工复产、灾后重建等重点时期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援助。

  二、“稳岗+拓岗”同频共振,推动创新服务稳保就业

  (四)打造“直播招聘样板间”,以直播带岗赋能招聘行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直播平台与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机构等的合作。开展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大赛,重点挖掘在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方面产品技术创新的潜力型机构,扩大市场化就业渠道。

  (五)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走访重点用工企业,对接企业需求,掌握企业情况,摸清亟需岗位的类型、数量和要求,向重点群体针对性推送。搭建长效沟通机制,推广有效模式,重点纾解企业困难问题,促进充分就业。

  (六)编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典型案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复制推广,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地服务重点群体就业。

  三、“培训+就业”链条服务,提高重点群体就业能力

  (七)运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培训领域的成熟技术,整合社会资源和师资,帮助确有就业困难的重点人群掌握一技之长,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性的多样化课程,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培训。

  (八)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相应岗位,搭建“培训+就业订单直通车”,推进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后直接上岗就业。

  (九)鼓励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就业,并持续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四、“内需+外延”双向强化,实施区域协作提高就业率

  (十)健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跨区域交流协作机制,畅通跨地区劳务协作渠道,引导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持续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协作,修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促进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融合发展。深化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东西部协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对口帮扶地区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当地农村劳动力及脱贫人口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与河北、内蒙古、甘肃、山西等地家政服务劳务对接,引导家政服务员有序来京。聚焦内蒙古结对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中西部省份等重点地区,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重点地区建立就业工作站、劳务协作服务站及分支机构,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做好农民工、脱贫人口等群体稳岗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强化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招聘网站设立劳务品牌专区,发动有招聘需求的劳务品牌企业发布岗位信息,为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劳务品牌领域就业择业打造服务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劳务品牌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就近就地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

  五、“引导+规范”协同治理,强化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十三)在全市范围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有效减轻经营性机构的负担,促进监管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协同化方向迈进,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四)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着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对网络招聘用户信息保护、反对就业诈骗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运用风险提示、约谈等多种形式,严密防范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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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5
文号: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2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3]6号           2023-5-1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5%,其中,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的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市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市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测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23〕7号)中明确的提标指导幅度,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在2023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要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市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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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16
文号:辽政办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2023]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3]20号             2023-7-1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一)支持企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每年公布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目录,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一步摸查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用好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驿站,配备专人为上述企业提供用工对接、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实施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就业“灯塔工程”,加大培育引进高新技术潜力企业力度,精准对接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优势产业、优质企业进园区。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领域“电商直播”等新就业形态,培育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各市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力支持本地吸纳就业能力强、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稳岗扩岗金融政策支持。通过就业数据赋能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稳岗扩岗贷款扶持力度,并重点向实体经济企业倾斜。完善我省创业孵化政策,通过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赛等载体,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办的“小、特、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海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劳动力技能培训。全年支持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受训人员不少于10万人次;遴选实施省级重点培训示范项目,受训人员不少于8000人次。动态发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种以及评价机构目录,实施培训项目目录清单管理,供企业和劳动者选择。各市县、重点园区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发布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完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培训项目供给。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每人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施策抓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四)稳定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并修订服务期满相关优惠政策。充分挖掘科技部门岗位资源,统筹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500个。鼓励各高校、科研机构和重点园区因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等机构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发挥国有企业吸纳青年就业作用,确保2023年底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000名。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持续推进全省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发挥好高校青年人才服务站作用,实施“海南学子·‘就’在海南”行动,在全省高校和中职学校持续开展招聘对接活动。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的,按每招用1人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全省募集不少于10000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每名见习人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向见习单位发放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市县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帮扶

  (七)加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务工工作。完善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外省区域性劳务协作交流,推动跨区域劳务协作更加紧密高效。在省内提高琼南九市县劳务合作平台和海口经济圈劳务合作成效,深化省内东西部、城乡之间劳务协作,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强化劳务品牌建设,切实抓好“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劳务品牌建设,培强做优“文昌鸡师傅”等现有劳务品牌,重点培育“热带新农人”“琼筑劳务”“椰嫂”“海南粽师”等4个示范性劳务品牌。开展“寻找最能劳务带头人”活动,挖掘劳务带头人、乡村匠人、致富能人“三支队伍”,确保2023年底前市县登记造册“三支队伍”不少于4000人,带动就业不少于1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帮扶精准度,开展“晴天行动”“就业敲门”行动,采取“一人一档,一人一策”方式,重点帮扶低收入家庭、大龄失业人员等七类群体,确保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不低于1万人,到8月底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高于全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九)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形成全省各级政府负总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就业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分工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各市县政府要紧盯年度就业指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调度,确保各项指标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数字赋能优化服务。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各市县、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开展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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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7
文号:琼府办[2023]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3]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3]11号           2023-8-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 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 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5.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7.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 “存货”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 “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 “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二)相关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外购
的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  的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其他方式取得 的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内部研发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外购
的数据资源
存货
自行加工
的数据资源
存货
其他方式取得
的数据资源
存货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采集加工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 出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二、存货跌价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转回



转销



4.期末余额



三、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会计司     2023-8-21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

  二是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目前,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问题较为关注。我们在专家研讨、专题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入表”、作为哪种资产入表等存在疑虑,需要加强指引。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同时,也将为持续深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积累中国经验,有助于在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研究制订等工作中更好发出中国声音。

  三是推进会计领域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近年来,国际会计领域对无形资源会计处理的改进日益关注,其中也涉及到数据资源会计问题,目前普遍认同加强信息披露是短期内务实的解决路径。制定《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为有关监管部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也为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问:制定《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务实有效。《暂行规定》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明确企业数据资源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通过针对数据资源制定专门统一规定,解决实务中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入表”的疑虑,并明确计量基础。

  二是聚焦实务、加强指引。《暂行规定》充分采纳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当中有关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议,结合当前企业数据资源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对实务中反映的成本构成、使用寿命估计等重点问题细化指引,规范和推动企业准确执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

  三是加强创新、积极稳妥。《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

  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四是附则。《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问:企业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正确做好前后衔接。《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同时,《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二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

  三是积极加强信息披露。随着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程加快,数据资源对于企业特别是数据相关企业的价值创造等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投资者、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有关各方均关注数据资源的利用情况。《暂行规定》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提出自愿披露方式,并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暂行规定》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推动《暂行规定》有效贯彻实施:

  一是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积极引导数据相关企业准确理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要求,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二是跟踪关注数据资源实务发展和《暂行规定》执行情况,会同有关各方进一步就实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深入研究,针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实务情形通过案例问答等方式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暂行规定》执行效果。

  三是持续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会计问题研究,跟踪国际会计领域对数据资源的研究进展,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加强会计理论前瞻性研究,促进会计理论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持续发挥会计在服务数据资源业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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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
文号:财会[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务院令第76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64号             2023-7-2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删去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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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0
文号:国务院令第7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纸质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纸质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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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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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工信部联科[2023]11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118号           2023-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完善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充分发挥标准的行业指导作用,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

  新产业是指应用新技术发展壮大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创新活跃、技术密集、发展前景广阔等特征,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局。标准化在推进新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对于推动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要求,持续完善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充分发挥标准的行业指导作用,系统提升标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推动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和抢抓未来产业发展先机为目标,以完善高效协同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体系为抓手,统筹推进新产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国际化,充分发挥新产业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指导、引领产业升级的先导性作用,不断提升新产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为加快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优化产业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布局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

  坚持应用带动。面向新产业发展需求,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应用牵引,强化创新成果迭代和应用场景构建,着力打造大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深度参与、全产业链紧密协作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模式。

  坚持系统布局。强化新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协同,统筹推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各类型标准研制,全面加强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复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完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体系。

  坚持工程推进。紧密围绕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科学确立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阶段性的中长期目标,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工程化推进,注重阶段性成果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开放合作。深化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持续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结合我国新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凝练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积极贡献中国方案,共同制定国际标准。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支撑新兴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引领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标准加快形成。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成果的比例达到60%以上,标准与产业科技创新的联动更加高效。新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000项以上,培育先进团体标准300项以上,以标准指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有力。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的企业10000家以上,以标准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效更加凸显。参与制定国际标准300项以上,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超过90%,支撑和引领新产业国际化发展。

  到2030年,满足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标准体系持续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新产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持续提升,以标准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能更加显著。

  到2035年,满足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标准供给更加充分,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开放融合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体系全面形成。新产业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巩固,以标准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能全面显现,为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高效协同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体系

  1.协同推进新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实施。

  聚焦新型工业化、制造强国、网络强国等发展战略,开展新产业标准需求分析和研究,强化标准对产业发展战略实施的技术支撑。围绕落实国家、行业和重点领域规划,加快关键和急需标准研制与实施,有力支撑规划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坚持标准与产业政策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鼓励在产业政策中引用先进适用的标准,助力产业政策落实落细。

  2.协同推进新产业各类型标准研制。紧跟新产业发展趋势,强化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聚焦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等重点领域,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研制。围绕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研制。加强关键技术、先进工艺、试验方法、重要产品和典型应用等行业标准研制。鼓励社会团体快速响应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实施先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

  3.协同推进新产业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覆盖新产业标准研究、制定、宣贯、实施、复审、修订、废止等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与实施信息反馈的闭环管理。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开展新产业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对标达标,促进新产业标准的应用推广。动态跟踪评估新产业标准的实施效果,及时开展标准复审,确保标准满足新产业发展需求。

  4.协同推进新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化建设。加强新产业标准中关键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提升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研制一批新产业重点领域计量技术规范,提升计量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加快重点领域可靠性与质量提升标准研制,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加强新产业重点领域技术基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新产业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一体化服务能力。

  5.协同推进新产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与管理。紧扣新产业发展需求,优化完善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结合实际适时组建新兴领域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健全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生态体系各环节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重点标准的研制与实施。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组织考核评估,持续提升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成效。

  6.协同推进大中小企业标准化融通发展。依托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面向企业开展标准专题培训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鼓励企业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强化“一流企业做标准”理念,发挥好龙头企业在产业生态体系构建和供应链主导地位的优势作用,加强与关键配套环节中小企业的技术协作,联合开展标准研制,形成全产业链协同推进、上下游协调配套的工作格局。鼓励优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研制团体标准,参与先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

  (二)强化标准支撑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能力

  1.提升标准与产业科技创新联动水平。建立标准研制与产业科技创新的协同机制,推动将标准化工作基础、能力和水平作为关键共性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置依据。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适度超前开展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标准研究和验证。推动将标准化成果作为重大项目的主要产出指标,纳入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产业化水平。结合新产业发展实际,适时建立技术成熟度评估标准体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依据标准开展新产业技术成熟度评估。

  2.提升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水平。紧密跟踪研究全球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在标准中精准确定核心技术指标和实现方法,有效支撑前瞻性基础技术、先导性通用技术、引领性原创技术的攻关和应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与服务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扩散性评估,建设可转化为标准的科技创新成果库。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与标准化专业机构加强协同,加快将行业急需、先进适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先进生产工艺、通用试验方法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3.提升标准制定质量水平。加强新产业标准中关键技术指标、先进制造工艺、通用试验方法等试验验证,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强化新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全产业链相关方协同推进标准研制,确保上下游标准的有效衔接。加强新产业标准实施效果跟踪评估,建立重点领域标准化效益评价机制,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开展标准化效益评价试点。加强新产业标准的复审工作,加快老旧落后标准修订,持续提升标准的质量水平。

  4.提升标准制定效率水平。推动将新产业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为标准,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的研制周期。加强新产业标准预研工作,提升标准研制的可行性。加大新产业标准统筹协调力度,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协作,提高标准研制速度。指导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加强标准化基础理论、工作方法和支撑能力建设,提高标准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的审查效率。发展机器可读标准,促进标准数字化转型。

  (三)全面推进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1.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重点场景和行业应用,优化完善5G标准。研制集成电路、基础器件、能源电子、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电子信息标准。研制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等软件标准。研制大数据、物联网、算力、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新兴数字领域标准。

专栏1 新一代信息技术
第五代移动通信(5G
制修订面向 5G 增强移动宽带(eMBB)、高可靠低时延通信(uRLLC)、高速大连接物联网的 5G 核心网、基站和终端设备标准。研制面向垂直行业的非地 面网络、新型无源物联、通信感知一体化等 5G 演进(5G-A)技术标准。研制工业、医疗、电力、矿山等重点行业的 5G 应用及安全标准。
电子信息制造
研制集成电路材料、专用设备与零部件等标准,制修订设计工具、接口规范、封装测试等标准,研制新型存储、处理器等高端芯片标准,开展人工智能芯片、车用芯片、消费电子用芯片等应用标准研究。研制智能传感器、功率半导体器件、 新型显示器件等基础器件标准,制修订电连接器、纤维光学、微波器件以及印制 电路等领域标准。研制光伏、电力电子器件等关键技术、试验方法、先进产品、 系统应用标准。研制智能光伏、储能产品安全性能测试评价、智能系统调度、智 能运维等标准。研制超高清制式、参数规范等基础通用标准,高动态范围、三维 声、高速数字接口等关键技术标准,超高清显示设备等重点产品标准,以及车载、 文教、娱乐等应用标准。研制虚拟现实健康舒适度、信息安全、内容制作、编码传输、终端设备等重点标准,以及应用场景下模型架构、解决方案等应用标准。
软件
聚焦基础软件领域,研制工业、桌面、服务器、智能终端、嵌入式等操作系统标准,中间件标准,集中式事务、分布式事务、分析型、混合事务分析处理、 图数据库等数据库标准,以及流式、版式、浏览器等办公软件标准。聚焦工业软 件领域,研制分类、术语、命名规范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业软件数据模型、行 业应用、质量测评等标准。聚焦应用软件领域,研制数据模型和接口、系统互操 作性、软件架构开放性、应用编程接口、典型场景、价值和质量评估等标准。研 制开源术语、许可证、互联互通、项目成熟度、社区运营治理,以及开源软件供应链管理等标准。
新兴数字领域
研制数据质量、数据管理、数据共享、数据安全等基础通用标准,数据登记、评估、交易等数据要素流通标准,工业大数据等应用标准。聚焦物联网领域,制 修订分类描述、安全可信等基础共性标准,研制高精度室内定位、感知通信一体 化、新型短距无线通信、边缘计算、数字孪生等关键技术标准,规划设计、部署 实施、运行维护等建设运维标准,智能家居、智慧健康等应用标准。聚焦算力领 域,研制设施层、网络层、IT 层以及算力应用各层联动等技术标准,算力调度、 网络监测、算网协同等平台建设标准,以及算力高能效、高安全发展等标准。研 制云操作系统、智能云服务、算力服务、云原生、云迁移、分布式云、边缘云、 行业云、云化应用、云安全等云计算标准。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研制加速器、服 务器等基础硬件标准,编译器、算子库、开发框架等关键软件标准,自然语言处 理、计算机视觉、基础模型等关键技术标准,智能化水平、服务能力、重点行业 应用场景等应用评价标准,以及风险管理、伦理治理、隐私保护等安全可信标准。
聚焦区块链领域,研制编码标识等基础标准,共识算法、智能合约、跨链等技术和平台标准,服务能力评价、测试测评、存证追溯等应用和服务标准,以及开发 运营和安全保障标准。研制全产业链协同、数字化供应链体系、新模式新业态、 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等标准。聚焦工业互联网领域,研制术语定义、测试与评估、 管理等基础共性标准,新型工业网络、标识解析、互联互通互操作等网络标准, 数据字典与上云管理、工业机理模型、低代码开发与工业智能技术等平台标准,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管理等安全标准,以及行业应用标准。

 
  2.新能源。研制光伏发电、光热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发电标准,优化完善新能源并网标准,研制光储发电系统、光热发电系统、风电装备等关键设备标准。

专栏2 新能源
新能源发电
面向光伏应用创新融合发展趋势,研制光电建筑(BIPV)、光储系统、光伏农业、光伏交通等标准。研制槽式、塔式、菲涅尔发电配套技术,大容量储热技 术、高参数发电技术等光热标准。研制深海漂浮风力发电、沙戈荒风力发电、分 散式风力发电、构网型风力发电开发与运营标准,以及风电制氢、风光一体化标准。开展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发电标准预研。
新能源并网
加快双高双峰形势下新能源并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领域标准研究,制修订大型风电场集群、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户用光伏等新能源并网标准。研制特 高压交直流、配电网智能调控等电网标准。研制电力需求侧资源开发、应用等电 力需求侧管理、电能替代以及分布式微电网标准。研制并推广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服务网络建设相关标准。
新能源关键设备
研制 TOPCon、异质结、钙钛矿等新型高效电池和组件以及光储部件等标准。
研制智能光伏标准,完善光伏组件回收利用及光储系统检测、安全管理、状态评 价等标准。研制海上风电工程一体化设计与仿真、大容量海上风力发电机组试验 检测、大容量与高电压储能变流器技术与试验检测等标准。研制光热发电系统中 吸热器、大容量储热、槽式集热器等关键设备技术标准。研制风电机组及关键部件状态监测与检修、智能运维、故障预警、更新延寿等标准。


  3.新材料。研制先进石化化工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及稀土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标准。面向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探索,开展前沿新材料标准预研。

专栏3 新材料
先进石化化工材料
研制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氟硅材料、聚氨酯材料、高性能合成橡胶、合成树脂、热塑性弹性体、高性能纤维专用料等先进高分子材料标准,研究性能表 征与测试方法标准。研制高端分离膜、光学膜、新能源薄膜、导电膜等特种膜材 料标准。研制集成电路与芯片等产业用化学品、高端试剂与生物试剂等高纯和超 纯化学品标准。研制特种涂料、特种油品、光刻胶、新能源用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医用材料、高效催化材料等特种功能型化学品标准。
先进钢铁材料
研制高强韧建筑结构钢、高性能混凝土结构用钢、高强度桥梁和缆索用钢、高性能海工钢、钢结构用钢等工程结构材料标准。研制高强韧汽车用钢、高品质 零部件用钢、长寿命耐磨钢、高品质工模具钢、超高强度钢、新一代高温合金、 增材制造用黑色金属粉末等机械结构材料标准。研制超大输量管线钢、高性能电 工钢、特种不锈钢、超超临界耐热钢、储氢输氢钢、耐蚀合金、非晶纳米晶合金等功能材料标准。
先进有色金属及稀土材料
面向轻量化、高性能、精密化等应用需求,研制铝、镁、铜、钛、镍等高性能有色金属结构材料及检测方法标准。研制特种焊接材料、高端涂层/镀层材料、 高纯/超高纯金属及靶材/蒸发料、高温形状记忆合金、高强高弹及耐蚀耐磨铜合 金、超导材料、贵金属浆料/贵金属催化剂等功能材料及检测方法标准。研制稀 土永磁、储氢、光功能、抛光、催化、高纯等先进稀土材料及检测方法标准,开展特种稀土功能材料标准预研。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制修订特种玻璃、结构陶瓷、人工晶体等高性能无机非金属结构材料及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玻璃、功能陶瓷、先进矿物功能材料、节能长寿耐火材料等功能材料标准。以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为导向,研制低碳水 泥、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建筑防水材料、高性能轻质隔热隔音材料等新型建材标准。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
制修订高性能碳纤维、对位芳纶、聚酰亚胺纤维、特种玻璃纤维、陶瓷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标准。面向轻量化、整体化、长寿命等应用需求,研制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标准。
前沿新材料面向新材料技术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智能技术等融合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探索,加强超导材料、智能仿生、液态金属材料、增材制造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的技术路线图研究,开展前沿新材料关键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预研,支撑前沿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和推广。


   4.高端装备。研制工业机器人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行

  业应用标准。研制高端数控机床关键共性技术、整机、数字化控制与核心部件标准。研制农机装备基础通用、关键技术以及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标准。研制工程机械基础通用、关键材料、核心部件、电动化以及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标准。研制医疗装备关键材料、核心部件、运行服务与集成应用标准。研制智能检测装备基础、关键技术和互联互通标准。研制增材制造装备核心工艺和部件、关键技术、测试评估等标准。研制装备数字化和智能制造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典型行业应用等标准。

专栏4 高端装备
工业机器人
研制工业机器人术语、分类、结构等基础共性标准,质量检测、性能评估、安全通信、智能化分级、云服务平台等关键技术标准。研制重点行业机器人应用 工艺流程和专用算法模型、融合设备接口、应用数据安全、人机交互安全等标准,机器人新产品通用技术规范、模块化设计与制造、应用安全与可靠性等标准,机器人新兴技术领域专有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以及伦理等标准。
高端数控机床
研制数控机床高性能、高可靠性、高精度保持性测试与评价,以及产品成熟度评价等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研制高端数控机床整机标准。研制高档数控系统功 能和性能评测、高档数控系统的多传感接口、智能工艺数据接口、机床数字孪生 技术与接口等数字化标准。研制高精度滚动功能部件、高速精密大功率电主轴、大容量高性能刀库、高精度转台、高性能摆头、伺服刀架等核心部件标准。
农机装备
研制农机装备用专用材料、专用传感器、关键核心零部件标准,以及农机作业通信协议、农机性能试验等基础通用标准。研制高效精细耕种、多功能田间管 理、粮经饲高效低损收获等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大马力拖拉机、高标准农田建设 装备、种子繁育与精细选别加工设备、集约化畜牧养殖设备、规模化农产品初加 工设备、现代设施农业设备等高端农机装备标准。研制具有信息感知、智能决策、 精准控制等功能的智能农机装备标准。研制节能、节水、节种、节肥、节药、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等绿色农机装备标准。
工程机械
研制工程机械装备用安全要求、性能试验方法等基础通用标准,以及碳纤维、石墨烯、特种合金等关键材料标准,高速轴承、高压液压件、高可靠性紧固件、 高性能密封件等核心部件,以及轻量化设计等标准。聚焦工程机械电动化发展需 要,研制纯电驱动、混合动力等标准。研制大型、超大型及多功能型工程机械标 准。研制具有信息感知、智能决策、精准控制、无人驾驶等功能的智能工程机械标准。
医疗装备
面向医疗装备全产业链协同发展需求,研制医用管线等关键材料标准,医用传感器、医用调节阀等关键零部件标准,医疗装备制造工程评价、运维工程等运 行服务标准,医疗装备数字化、信息化与互联互通等集成应用标准。加强标准在 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机、检验设备、外科手术室设备、大型医学影像设备、放射治疗设备等典型医疗装备中的应用,支撑构建医疗装备协同制造与服务体系。
智能检测装备
面向重点行业需求,研制检测技术、方法等基础标准,智能检测装备功能、性能、安全、可靠性以及零部件等关键技术标准,智能检测装备、制造装备、软件系统等互联互通标准。
增材制造装备
研制增材制造粘结剂喷射、定向能量沉积、粉末床熔融等基础工艺和装备标准,以及多材料、多色流、阵列式、复合增材制造等新工艺和装备标准。研制工 艺数据库、数据转换、编码要求、文件格式等数据和接口标准。研制装备验收、人员评定、关键零部件检测等标准。


  5.新能源汽车。聚焦新能源汽车领域,研制动力性测试、

  安全性规范、经济性评价等整车标准,驱动电机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燃料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系统标准,汽车芯片、传感器等核心元器件标准,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智能网联技术标准,以及传导充电、无线充电、加氢等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

专栏5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整车
面向新能源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评价需求,制修订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整车动力性测试评价标准,研制电动汽车安全和远 程监管标准与燃料电池汽车碰撞后安全、氢安全标准,制修订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能耗折算方法标准。
关键部件系统
研制电机控制器、减速器总成等驱动电机系统标准。聚焦提升动力蓄电池性能要求,制修订动力蓄电池安全性、电性能、循环性能、热管理系统标准。研制 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回收利用、碳核算标准,支撑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研制 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泵及耐久性等燃料电池系统标准。
核心元器件
围绕动力系统、底盘系统、车身系统、座舱系统及智能驾驶等主要应用场景,研制汽车芯片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等通用要求,控制、 计算、传感等芯片产品与技术应用,系统匹配和整车匹配等测试标准;制定高精度传感器、激光雷达、高精度摄像头等器件标准。
智能网联技术
研制智能网联汽车术语和定义、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等基础标准,功能安全及预期功能安全过程、审核及评估、整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 数字证书及密码应用、测试目标物等通用规范,应急辅助、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车用操作系统、数据交互、LTE-V2X 网联功能等产品与技术应用标准。
充换电基础设施
面向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无线充电、加氢、车网互动等需求,制修订电动 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互操作性、传导充电性能、无线充电通信一致性要求、 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枪、加氢通信协议、充放电双向互动标准。面向新能源汽车换 电需求,制定纯电动汽车车载换电系统互换性、换电通用平台、纯电动商用车换电安全等标准。


  6.绿色环保。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研制温室气体基础通用、核算核查、技术与装备、监测、管理与评价标准。优化完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等标准。研制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工业环保、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

专栏6 绿色环保
碳达峰碳中和
研制术语定义、数据质量、标识标志、报告声明与信息披露等基础通用标准。
研制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产品碳足迹核算核查标准。研 制源头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协同降碳等技术与装备标准。研制温室 气体排放监测技术、分析方法、设备及系统等监测标准。研制绿色低碳评价、碳排放管理、碳资产管理等管理与评价标准。
绿色制造
制修订绿色制造术语、属性等基础通用标准,各细分行业、细分领域的绿色 工厂评价标准,绿色工业园区评价通则等绿色园区标准,供应链长、带动性强的 行业绿色供应链标准,以及重点产品绿色设计相关标准,持续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工业节能
研制新型基础设施节能标准。研制重点行业先进节能技术工艺、重点用能设系统节能改造等设备节能标准。研制分布式能源、工业绿色微电网、可再生能源、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等节能方法与技术应用标准。制修订能源计量、能效测试、 能效评估、能量系统优化及梯级利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绩效评估、能源审计、节能监察、节能服务等配套管理服务标准。
工业节水
围绕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轻工、纺织、电子等重点用 水行业,研制取水定额、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标准。研制废水循环利用、非 常规水利用等节水工艺和技术应用标准。制修订水平衡测试、水足迹、节水诊断等管理服务标准。
工业环保
制修订汽车生产过程限用物质管控标准,船舶、电子等行业限用物质管控标准,持续推进有害物质管控要求与国际接轨。制修订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 黄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重点工艺减污技术标准。研制低噪声技术产品标 准及低能耗、分散式、模块化、智能化污水、烟气、固废处理等工业环保装备标准。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研制尾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工 业固废综合利用标准。制修订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再生金、废纸、废塑料、新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轮胎、废玻璃、废旧纺织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旧光伏产品、废旧风力发电装置、废旧海洋工程装备等综合利用标准。研制工程机械、机床工具、矿山机械等高附加值产品再制造标准。


  7.民用航空。研制商用飞机、水陆两栖飞机、直升机、无人机以及新动力、新构型航空器等航空器标准。研制整机、关键重要部件、适航符合性、客户服务等发动机标准。研制航空电子系统、飞行控制系统与机电系统等机载系统标准。研制基础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生产制造等航空通用基础标准,以及运营支持标准。

专栏7 民用航空
航空器
研制商用飞机飞发一体化、降噪减阻、全机防火等设计标准,以及模块化研制、数字样机、人机工效仿真验证、系统布置、重量管控等标准。研制水陆两栖 飞机总体、气水动、涉水结构、水载荷、水上试验与试飞、水上保障等标准。研 制旋翼航空器球柔性旋翼系统、大载荷高性能传动系统、无轴承尾桨、旋翼防除 冰装置等标准。研制无人机系统、平台、数据链、地面控制站标准,以及集群无 人机、网联无人机、智能无人机等标准。研制电动、混动、氢能等新动力标准,以及变体飞行器、多旋翼航空器等新构型标准。
发动机
研制涡轴发动机、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整机及关键重要部件和系统适航符合性标准。研制民用航空发动机交付数据、随机资料、维修/大修等发动机客户服务标准。
机载系统
研制民机通信导航软件、硬件、数据、防撞告警设备、机载产品自动测试等航空电子系统标准,飞行控制电子、作动器、液压控制、飞行操纵等飞行控制系统标准,以及电力、液压、燃油、环控、氧气、起落架等机电系统标准。
通用基础与运营支持
研制民机材料、标准件、专用元器件等基础产品标准,民机产品设计、制造、 装机、交付、服务等各阶段产品数据标准,先进成形技术、复合材料及构件制造、 柔性装配等制造标准。研制飞行运行工程、飞机运行安全、运营工程、维修工程、培训工程和技术出版物等运营支持标准。


  8.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聚焦高技术船舶领域,研制重点船型总体设计、总装建造标准,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标准,以及绿色管理标准。聚焦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研制总体设计、总装建造、关键系统标准,研制潜水器标准。

专栏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
高技术船舶
研制大型邮轮、绿色智能船舶、极地船舶、LNG船舶、二氧化碳运输船、电动船舶等重点船型的总体设计、总装建造标准。研制船用柴油机及关键零部件、 低碳/零碳燃料发动机、燃料供应系统、吊舱推进器、新型甲板机械、中高压电气设备等标准。研制船舶能效管理、船用产品能耗限额、碳强度计算、碳排放核算等标准。
海洋工程装备
研制深海油气开发装备、海上风电装备、深海采矿装备、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深海养殖装备、大型人工浮岛、海上氢能装备等新型海洋工程装备总体设计、 总装建造标准。研制动力定位系统、单点系泊装置、平台升降装置、水下系统等 新型海洋工程装备关键系统标准。研制潜水器设计建造、测试验证、运行保障等标准。

  
  (四)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

  1.元宇宙。开展元宇宙标准化路线图研究。加快研制元宇宙术语、分类、标识等基础通用标准,元宇宙身份体系、数字内容生成、跨域互操作、技术集成等关键技术标准,虚拟数字人、数字资产流转、数字内容确权、数据资产保护等服务标准,开展工业元宇宙、城市元宇宙、商业元宇宙、文娱元宇宙等应用标准研究,以及隐私保护、内容监管、数据安全等标准预研。

  2.脑机接口。开展脑机接口标准化路线图研究。加快研制脑机接口术语、参考架构等基础共性标准。开展脑信息读取与写入等输入输出接口标准,数据格式、传输、存储、表示及预处理标准,脑信息编解码算法标准研究。开展制造、医疗健康、教育、娱乐等行业应用以及安全伦理标准预研。

  3.量子信息。开展量子信息技术标准化路线图研究。加快研制量子信息术语定义、功能模型、参考架构、基准测评等基础共性标准。聚焦量子计算领域,研制量子计算处理器、量子编译器、量子计算机操作系统、量子云平台、量子人工智能、量子优化、量子仿真等标准。聚焦量子通信领域,研制量子通信器件、系统、网络、协议、运维、服务、测试等标准。聚焦量子测量领域,研制量子超高精度定位、量子导航和授时、量子高灵敏度探测与目标识别等标准。

  4.人形机器人。研制人形机器人术语、通用本体、整机结构、社会伦理等基础标准。开展人形机器人专用结构零部件、驱动部件、机电系统零部件、控制器、高性能计算芯片及模组、能源供给组件等基础标准预研。研制人形机器人感知系统、定位导航、人机交互、自主决策、集群控制等智能感知决策和控制标准。开展人形机器人运动、操作、交互、智能能力分级分类与性能评估等系统评测标准预研。开展机电系统、人机交互、数据隐私等安全标准预研。面向工业、家庭服务、公共服务、特种作业等场景,开展人形机器人应用标准预研。

  5.生成式人工智能。围绕多模态和跨模态数据集,研制视频、图像、语言、语音等数据集和语料库的标注要求、质量评价、管理能力、开源共享、交易流通等基础标准。围绕大模型关键技术领域,研制通用技术要求、能力评价指标、参考架构,以及训练、推理、部署、接口等技术标准。围绕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应用及服务,面向应用平台、数据接入、服务质量及应用可信等重点方向,研制AIGC模型能力、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应用生态框架、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生成内容评价等应用标准。在工业、医疗、金融、交通等重点行业开展AIGC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管理、伦理符合等标准预研。

  6.生物制造。研制传感器等关键元器件,生物反应器等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规范等工艺标准。优化完善生物制造食品、药品、精细化学品等应用领域的产品、检测和评价方法等标准。

  7.未来显示。开展量子点显示、全息显示、视网膜显示等先进技术标准预研。研制Micro-LED显示、激光显示、印刷显示等关键技术标准,新一代显示材料、专用设备、工艺器件等关键产品标准,以及面向智慧城市、智能家居、智能终端等场景的应用标准。

  8.未来网络。开展6G基础理论、愿景需求、典型应用、关键能力等标准预研。面向下一代互联网升级演进,构建“IPv6+”技术标准体系,开展分段路由(SRv6)、应用感知网络(APN6)、随路检测(iFit)等核心技术标准研制;面向产业数字化转型紧迫需求,加快确定性网络、数字孪生网络、算网融合/算力网络、自智网络、网络内生安全等关键网络技术标准研制;面向海空天地一体化、高通量全息通信、海量人机物通信等新场景,开展新型网络体系结构、路由协议、智能管控等标准预研。开展Web3.0相关标准预研,研制术语、参考架构等基础类标准,跨链技术要求、分布式数字身份分发等技术类标准,以及面向数据资产交易、数字身份认证、数字藏品管理等场景的应用类标准。

  9.新型储能。聚焦锂离子电池领域,研制电池碳足迹、溯源管理等基础通用标准,正负极材料、保护器件等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标准,以及回收利用标准。面向钠离子电池、氢储能/氢燃料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发展趋势,加快研究术语定义、运输安全等基础通用标准,便携式、小型动力、储能等电池产品标准。

  (五)拓展高水平国际标准化发展新空间

  1.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积极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聚焦贸易便利化,结合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积极推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有效衔接,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同线同标同质。围绕政策、规则和标准联通需求,持续推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文版研制,助力我国技术、产品、工程和服务“走出去”。

  2.加快国际标准转化。组织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系统开展新产业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对比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研究提炼亟待转化的国际标准项目清单。在国家标准计划和行业标准计划中优先支持国际标准转化项目,持续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推动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

  3.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和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活动,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发挥标准化研究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技术支撑作用,贡献中国技术方案,携手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建设重点领域国际标准化信息资源库,提高国内外标准信息共享和服务水平。

  4.推动构建良好的国际标准化合作环境。倡导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标准化理念,维护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体系。持续完善标准化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积极与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开展标准化交流,继续深化东北亚、欧洲和亚太等区域的标准化合作,推动国内外协会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国际论坛“软倡议”作用,宣传我国标准化政策和立场,讲好“中国故事”,积极扩大国际标准化工作“朋友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协作机制,健全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加快建设综合性标准化研究机构,打造标准化高端智库。有关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市场监管、能源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统筹推进各项任务实施。

  (二)加大资源投入。推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产业化专项加大对标准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新产业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强化政策保障。发挥好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等优势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新产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力度,鼓励重点企业加大标准化相关经费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向新产业标准领域汇聚,形成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动态考核评估。加强方案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效果反馈,做好新产业标准化工作新进展、新成效的总结和推广。定期开展方案执行进度和实施效果评估,做好方案动态调整。

  (四)健全人才队伍。加强面向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健全标准化培训体系。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培养和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加强国际标准化研究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将标准化人才纳入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范围,做大标准化专业人才“蓄水池”,构建标准化人才梯队。

  (五)注重宣传激励。召开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峰会,积极交流新产业标准化成果和典型经验。支持在新产业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奖励的评选表彰。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产业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以及先进标准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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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
文号:工信部联科[2023]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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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 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 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 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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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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