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停用期间”是指土地停止使用次月至恢复使用当月。

  (五)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项目”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重点项目,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

  “工程建设期间”是指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注明开工日期(且已开工建设)的次月,至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当月。新建基建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分别计算。

  (六)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可申请减免承担政府任务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承担垃圾处理、经营公益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体育、会展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七)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八)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已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具体范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执行。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前五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调整文件或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应提供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新建基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文确认政府任务的有关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7)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8)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9)符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分开行文,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九类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细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各区、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20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九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

  7.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8.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9.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第一条前五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第一条其他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请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第七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八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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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90)鲁政函130号修改)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青岛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原因导致房产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五)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其他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房产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者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6)符合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分开行文,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六类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细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各区、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20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六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6.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第三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情形的,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五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其他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房产税。

  六、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五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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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税发[2023]3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3]3号       2023-8-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2023年第14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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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8
文号:鄂财税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税发[2023]4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3]4号      2023-8-2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2023年第15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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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5
文号:鄂财税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科[2023]1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3]122号          2023-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现将《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8月15日

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产业技术现状,有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以下简称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支撑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打造体系化竞争新优势,实现高水平产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围绕制造业典型产品的关键技术、物料清单、重点生产企业等技术供给线,以及研发设计工具、生产制造装备、标准、质量、管理服务、关键软件等技术支撑线,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技术体系。依托技术体系,找准产业技术短板和强项,全面支撑产业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系统思维,科学分析。围绕重点产业典型产品生命周期,全面厘清技术体系发展现状,精准定位技术短板弱项和长板优势,针对性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

  企业主导,多方联动。加强供需联动,充分调动龙头企业积极性,发挥各类创新平台作用,深化产业链上下游、产学研协同,促进技术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

  央地协同,分类实施。面向国家战略发展亟需,围绕重点产业,聚焦典型产品构建技术体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推动优势特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动态监测,定期更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开展技术体系动态监测,定期更新技术体系,为动态调整技术攻关方向、防范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制定相应措施提供支持。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一套科学适用、标准规范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方法,基本建立涵盖制造业各门类重点产业典型产品的技术体系,分类分级建立短板技术攻关库、长板技术储备库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库。通过有效应用,技术体系效能初步显现,产业科技攻关更加全面和精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技术推广更有成效,标准、质量、关键软件等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显著增强;在指导地方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引导企业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技术研发体系持续优化。

  到2027年,建成先进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全面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通的技术体系网络。技术体系全面应用于产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有效指导地方制造业技术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有效引导企业建立先进的研发体系和科学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为制造业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技术体系建设

  技术体系用“1295”来概括,即:按照产品生产流程或产品组成环节构建1套环环相扣的评估分析框架,围绕产业技术供给和支撑2条主线,形成关键技术、物料、企业、研发设计、制造装备、质量、标准、管理服务、关键软件9张清单,依据技术成熟度和制造成熟度模型,对比国内外差距,形成5个评估等级。

  (一)技术体系构成

  1.关键技术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中包含的主要技术,包括主要特征指标、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技术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技术发展状况,形成关键技术清单。

  2.物料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关键技术涉及的关键材料、元器件或零部件等物料,包括国内外主要物料的比较、物料来源的多元化与稳定性等,全面反映供应链物料情况,形成关键物料清单。

  3.企业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关键物料的主要生产企业,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企业分布、上下游协作及专利情况等,全面反映生产企业发展水平,形成重点生产企业清单。

  4.研发设计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研发设计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软硬件工具,包括国内外研发设计企业、研发设计能力及工具应用水平等,全面反映研发设计工具发展现状,形成典型产品研发设计工具清单。

  5.制造装备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制造装备,包括国内外制造装备生产水平、生产企业、市场应用和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制造装备的发展状况,形成主要制造装备清单。

  6.质量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质量工程技术、检测装备与仪器、质量工具软件等,全面反映典型产品质量现状,形成质量清单。

  7.标准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命周期过程涉及的主要标准,包括各类标准、标准主要制定机构、标准缺失度等,全面反映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情况,形成主要标准清单。

  8.管理服务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数字化、绿色化等管理服务,包括国内外数字化与绿色化解决方案服务商、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成熟度与国内外服务能力差距等,全面反映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形成管理服务清单。

  9.关键软件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和应用中使用的业务管理类、生产控制类、基础通用类等关键软件,包括国内外关键软件主要服务商、软件应用水平和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关键软件发展现状,形成关键软件清单。

  (二)技术体系评价等级

  技术体系评价包括9个方面的总体评价和具体评价,按照技术成熟度和制造业成熟度设置5个等级,全面反映产业链关键技术的发展水平、基础共性程度、差距和赶超难度(依据技术成熟度,将关键技术又分为无自主能力的技术、需产业化的技术和成熟的可大面积推广的技术3类);物料的国内外差距和供应商来源多样性稳定性;企业的整体水平和上下游协作水平;研发设计工具的成熟度、差距和赶超难度;生产制造装备和质量工程技术的差距和赶超难度;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绿色化发展水平、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成熟度等。

  三、技术体系评估、更新与拓展

  (一)科学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体系建设的全面性、实时性、精准性、先进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对技术体系在支撑科技攻关、制定项目指南、项目过程管理、鉴定验收评价等应用情况开展评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技术体系在科技攻关支撑度、招商引资影响力、社会与经济效益贡献度、企业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动态更新

  建立技术体系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对技术体系进行动态监测,根据技术发展、产品迭代与行业应用情况,及时更新技术体系。同时,动态调整短板技术攻关库、长板技术储备库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库,定期编制技术体系诊断分析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对技术体系建设成效进行验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产业布局需求,动态更新本地区技术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合理拓展

  针对重点行业典型产品涉及的断点和卡点,采取类比推理“剥洋葱”的方法,运用技术体系方法进一步深入挖掘问题和研究评估,逐步完善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技术体系架构,以全面识别、精准定位断点卡点,找准攻关和技术推广的发力点。同时,通过梳理厘清不同产业链间的关联性,凝练基础共性问题,进一步形成可信息互通、协同合作的技术网络体系。

  四、技术体系应用

  (一)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撑制定科技攻关项目指南,精准确定攻关项目。依据技术体系中短板弱项,按照技术评估等级,围绕典型产品涉及的核心技术、制造装备、质量及关键软件等,梳理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做到全面准确,防止漏项和重复立项。与科技创新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衔接,有效支撑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

  (二)支撑科技成果产业化

  依据技术体系和技术评估等级确定成果清单,分类开展产业化工作,围绕重点行业典型产品,加强与现有载体的对接,避免无效的成果转化。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形成产业化合力。依托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评价实验室等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强中间试验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综合保障服务。

  (三)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应用技术体系,精准识别长板优势,形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针对行业特点开展技术推广,实现全行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质量效益,加速推进数字化转型,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用好标准、认证等工具,加强供需对接,匹配、共享资源,形成工作联动,不断提升技术推广的质量和效率。

  (四)支撑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

  依据技术体系,系统梳理产业技术基础能力,支撑标准制定和推广,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支撑质量检测、试验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产业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支撑计量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测量的精度和有效性。支撑科技成果、产业信息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为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支撑区域产业发展

  依据区域产业技术体系,全面反映区域内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开展产业链补链强链,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创新资源配置,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培育和引进优质企业,形成高水平创新型企业梯队。统筹区域内产业基础能力,为优化投资环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实现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六)支撑企业技术研发和供应链管理

  企业依据自身技术体系,准确评估企业技术研发和供应链管理状况,找准技术优势和短板,优化研发管理体系,有效开展技术研发,促进技术进步,保持竞争优势。加强供应链管理,持续优化合格物料和供应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统筹安全、效率和成本,不断完善供应链管理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技术体系与产业政策法规的衔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统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等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建立央地协同、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

  (二)强化基础保障

  加强产业技术基础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标准化技术机构等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有效支撑技术体系建设与应用。面向行业、地方和企业,开展多层次的技术体系构建方法和应用培训。依托技术体系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为技术体系构建、评估、更新、拓展和应用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注重数据安全

  提高对技术体系相关数据的安全防范意识,持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先进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按规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数据收集、更新和分析等行为。定期对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工作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对相关服务平台进行安全监测,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四)推进开放合作

  强化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技术体系共建共享与交流合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协作、创新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技术体系作用,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在技术、物料、供应商、产业基础能力和服务等方面开展精准对接,持续加强市场、规则等方面软联通,稳步扩大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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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5
文号:工信部科[2023]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发[2023]6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3]61号               2023-8-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要求,现就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二、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盟市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全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精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月将各盟市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将人员信息推送至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同时开通网上申请入口,对于未筛查出来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不完善等原因未能实现“免申即享”的企业,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自主申请,各盟市、旗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本地信息系统核实,并在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五、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前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各盟市要简化发放手续,对于判断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劳动关系核心业务子系统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比对,经过比对,已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需提供劳动合同;未进行备案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地区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明细数据,用于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盟市、旗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渠道广覆盖宣传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各盟市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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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内人社发[2023]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哈政规[2023]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3]12号             2023-6-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总部设在哈尔滨,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哈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且年度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2.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认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认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认定)。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

  4.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美国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恒生、日本日经、英国富时、德国DAX、法国CAC上市的企业。

  5.与省、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总部功能的企业,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上一年度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含)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规模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五条 品牌建设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六条 能级提升奖励

  总部企业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哈租用闲置国有房产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在哈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起10年后方可租售、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三)自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按照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第(一)、(二)、(三)款可自行选择,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

  对总部企业除自建办公用房外,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落实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九条 政府“一站式”服务

  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总部企业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初审,积极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总部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奖励资金兑现规定的,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他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除本政策措施第七条、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条款可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同类型条款兼得,扣除市财政配套省级奖励资金外的超额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七条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不包含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营业收入作为统计口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以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等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1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台接续政策,直至有关政策条款全部执行完毕。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2023年6月7日,我市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12号)。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措施》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战略工作部署,强化对《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补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措施》内容解读

  《政策措施》包括总则、支持政策、管理监督、附则等四部分内容,共19条。

  (一)关于总则

  一是在认定条件方面,“一定区域内”指的是在黑龙江省、东北区域、全国、亚太区、全球范围内,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二是在认定标准方面,设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种认定标准。除保留省认定标准“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外,增加了将百强企业、央企及其投资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等企业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条款,其中与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指的是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文本。

  二是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方面,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后备企业,支持高附加值企业加快发展,适当降低了对主营业务收入要求,提出了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前两年增速及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等认定标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以上一年度纳入统计局核算数据为准,研发投入占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新引进及存量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关于支持政策

  1.落户奖励。本条款仅针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满足落户奖励的门槛标准的企业,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

  2.规模增长奖励。支持落户我市的总部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20%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奖励减半。为加强稳定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的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

  3.品牌建设奖励。为鼓励总部企业提升企业规模和综合实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晋级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其他500强的,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4.能级提升奖励。本条款参照省总部经济政策解读和实施细则执行,支持总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5.办公用房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包含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房、自建办公用房三种补贴方式。一是租用办公用房方面,新引进总部企业对租用本市闲置国有房产及其他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相应支持;二是在本市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三是在本市首次自建办公用房的,满足计划分割销售面积要求的,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享受土地基准地价优惠。

  6.支持投资重大项目。为支持总部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政府“一站式”服务。为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为总部企业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

  (三)关于管理监督

  管理监督部分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相关细节和要求。

  (四)关于附则

  附则主要明确政策执行期限,对本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加以说明。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企业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电话:8677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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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7
文号:哈政规[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哈政规[2023]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11号            2023-6-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引进市场主体。坚持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再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服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支撑作用突出的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在哈企业申请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按照实际服务费的80%、50%、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种植及农产品销售等领域的新建应用示范项目,经评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支持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和技术沙龙活动,加强各类投资基金对创业项目的支撑,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化。(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数字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对数字经济领域引进人才,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为光纤网络、通信机房、管道、铁塔、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支持数字经济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网哈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2〕7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同步废止,并将原《通知》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延续至本政策执行。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单位和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2023年6月7日,我市印发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将数字经济作为全省发展的“一号工程”,实现“换道超车”的工作部署,全力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1.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为体现省会担当,强化资金配套,形成全省政策洼地,有利于招商引资,形成良好发展生态,《政策》提出,对获得《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2.培育引进市场主体。为大力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政策》提出,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普惠政策的基础上,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加强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和工业软件研发创新,《政策》提出,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为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区块链备案,《政策》提出,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按照国家“东数西算”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算力基础设施,同时鼓励企业院所积极使用本地算力基础设施,《政策》提出,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5.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为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提出,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等领域新建项目,经专家评定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并可以复制推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主体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为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为吸引汇聚更多企业家、科学家、产业资源、金融资本与我市发展对接,深化和拓展合作领域。加大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培育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政策》提出,对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补贴。

  8.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为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融资难问题,《政策》提出,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9.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为解决我市信息技术人才总量偏少,复合型人才缺乏,高端人才引进培育不足;本地人才流失大、外地人才引进难等问题,《政策》提出,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强要素保障。为加快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初期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降低大数据中心用电成本的通知》要求,《政策》提出,给予对外运营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

  三、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为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677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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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7
文号:哈政规[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发[2023]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3]14号           2023-7-2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2日

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要求,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发展、促进数字红利释放、提升数字经济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力推进数据资源全球化配置、数据产业全链条布局、数据生态全方位营造,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据要素配置枢纽节点和数据要素产业创新高地。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地位基本确立;数据要素产业动能全面释放,数据产业规模达50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5%,引育1000家数商企业;建成数链融合应用超级节点,形成1000个高质量数据集,打造1000个品牌数据产品,选树20个国家级大数据产业示范标杆;数据要素发展生态整体跃升,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不断健全,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深化。

  二、打造资源配置新枢纽,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一)提升上海数据交易所能级。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依托全国数据交易联盟,深化数据交易机构合作。创建数据要素市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立“上海数”市场发展指数。组织开展多板块运营,建立国际板,推动海外数据在沪交易。做强金融、航运、商贸物流、科技、制造业等重点板块,培育通信、医疗、交通、能源、信用等特色板块,加快各类企业进场交易。建立数据流通合规体系,完善数据资源、产品、资产分类分层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探索建立数据交易仲裁机制,健全数据交易场所运行监管机制。面向全国布局数据交易链等枢纽型平台设施,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动交易机构互联、数商主体互认、场内场外交易链接,建设数据资源、产品和资产统一登记和存证服务体系。到2025年,挂牌5000个可交易数据产品,服务10万家数据供需主体。

  (二)建立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体系。创新数据产权范式,保障企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推动数据资产化评估及试点,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探索形成以上海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为纽带的数据资产评估机制,在金融、通信、能源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构数据要素国民经济统计核算制度,率先在浦东试点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三)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则。探索建立数据产品定价模型和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深化企业采信机制。提升数据知识价值,构建以知识增加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在数据创造中形成的财产权益。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数据产品新供给,打响上海数据品牌

  (四)创新数据技术供给。推进数据基础理论研究,优化数据领域交叉学科布局,力争在数据编织、大规模多源异构数据管理、大规模图计算、智能数据工程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前瞻应用创新,聚焦行业知识图谱发现、新型语义网络构建、大模型训练等方向,加快实施数据知识化、知识软件化。加强数链融合创新,深化区块链技术在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产品研制、数据资产登记等环节的应用,构建链接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可信架构。

  (五)创新数据产品供给。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开展数据质量评估评价,构建面向大模型的高质量语料库,形成标准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打造知识型数据产品,面向金融、航运、科创、贸易、制造等领域,推动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造上海数据品牌,制订品牌建设导则,率先在工业、金融、航运、科创等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上海数据品牌。编制数据资源地图,试点建立数据资源统计普查机制,发布数据产品名录。到2025年,形成1000个高质量数据集,打造500家品牌数据企业和1000个品牌数据产品。

  四、激发场景应用新需求,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六)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共数据上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完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深化公共数据开放,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加强场景牵引,鼓励企业参与开放应用,建设30个试点示范项目。加强公共数据共享,将更多关系到企业群众办事的高频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推进市、区、街镇间多向流动,建立面向基层的数据快速响应机制。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

  (七)打造多层次数据枢纽体系。建设产业数据枢纽,聚焦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汽车等重点产业领域,结合新赛道布局,依托龙头企业,打造数据、知识、算法“三位一体”的关键节点,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打造特色数据空间,面向金融、商务、航运、科技、交通、能源等专业领域,打造可信数据空间,为融合应用提供建模、测试、数据治理等基础服务。打造治理数据底座,加快“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数据融合,完善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综合库、电子证照库及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等主题库。到2025年,打造10个产业数据枢纽和20个特色数据空间。

  (八)拓展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增强智能经济场景效能,面向“3+6”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大数据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中心。改进智享生活场景体验,在健康、教育等领域,加强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民生服务设施智能化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智慧治理场景能级,推动数据赋能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经济运行、综合监管、基层治理等领域,研究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与模拟推演科学研究平台,开展人工智能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实验。

  五、发展数商新业态,推动数据产业集群发展

  (九)增强数商新业态发展动力。推动数商集群集聚发展,在金融、航运、制造、商贸、科创等领域,引育一批数据资源类数商;聚焦知识发现、数链融合、语义网络、隐私计算等领域,做强一批技术驱动型数商;推动培育数据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数据交付、国际数据经纪、离岸数据服务等第三方服务类数商。完善数商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数商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建立数商评估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公布优秀数商名单。

  (十)激发各类企业创数用数活力。增强国有企业数据运营能力,推动建设企业数据中心。提升跨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水平。强化数据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作用,支持数商丰富数据产品,支持公共部门、国有企业等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建立科学合理收益分配机制。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立数字资产板块,研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数字资产上市发行和流通交易机制。

  (十一)推进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贯标。贯彻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国家标准,推动贯标规模和等级两个提升。培育贯标评估机构,搭建贯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区、重点园区优化贯标支持政策,建立贯标成果采信机制。到2025年,推动500家企业完成贯标。

  (十二)打造数据类标杆企业集群。优化云网边端布局,重点发展一批云服务企业、网络连接企业、新型智能终端企业。聚焦金融、航运、生命健康、双碳等领域,发掘一批数据资源密集型链主。建设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孵化和投资平台,在财政扶持、企业融资与上市、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到2025年,培育数据类专精特新企业300家,独角兽企业10家。

  六、布局发展新空间,打造数据产业地标

  (十三)建设“2+X”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支持浦东新区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综合配套改革,创建张江国家级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支持静安区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打造可信数据经济示范区。支持黄浦区外滩金融集聚带、杨浦区“长阳秀带”在线新经济生态园、长宁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普陀区工业互联网安全产业示范区、宝山区“九章智算港”、嘉定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松江区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青浦区“长三角数字干线”,以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创建数据特色园区。

  (十四)建设临港新片区国际数据港先导区。建设云网数链设施体系,推动现有海光缆扩容,新建直达东亚和东南亚的海光缆,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布局面向国际数据合作的高等级数据中心,推动区块链跨境国际合作。探索新型数据服务试验区,推进国际数据空间合作,深化电信服务开放,推动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对外资放开股比限制。建设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临港示范区,开展规则综合集成和压力测试,探索数据跨境制度创新,研究编制场景清单和操作指引,推进数据安全可信流动。优化临港数据跨境服务产业布局,大力发展数据跨境服务业。到2025年,汇聚100家数据要素型龙头企业,相关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

  (十五)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全球数字贸易港。积极培育创作者经济,支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多频道网络等生产新模式,发展电竞运营、电竞教育、动漫等新文创产业,推动优秀文创作品出海。增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能级,建设智慧口岸数字底座。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建设全球数字贸易展示交易新平台,支持建设贸易数字化赋能中心、虹桥国际在线新经济生态园,大力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

  (十六)建设长三角一体化数据合作示范区。系统推进区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传输能级和整体服务效能,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区域合作。深化区域数据标准化实践,促进数字认证体系、电子证照等互认互通。构建上海数据交易所长三角板块,强化城际合作,提高区域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七、营造发展新生态,增强数据产业综合支撑

  (十七)加快新基建布局。建设泛在智敏的网络连接体系,推进多云多网联动,巩固提升5G、IPv6、北斗通导一体化等设施能级,加强区块链芯片、操作系统等创新和6G、太赫兹、量子通信等关键技术应用。建设物联数通的新型感知体系,深化新型城域物联专网布局,发展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能管网、智能电网,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上海)体系建设。建设高效协同的算力体系,建设“E级”超算载体、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平台,因地制宜部署边缘计算资源池,对接“东数西算”国家战略,建设枢纽型算力调度平台。到2025年,算力总规模较“十三五”期末翻两番。

  (十八)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严格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安全事件处置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发展数据安全产业,推动数据识别、质量管控、血缘分析等技术创新,加快隐私计算、密码等产品研发和解决方案应用,培育数据安全规划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创新可信流通服务,完善平台架构,打造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九)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产融精准对接,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数据企业深度对接,推动数据赋能供应链金融、质量保险等金融创新。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打造数据领域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培养兼具专业能力和数据素养的复合型人才。推动功能型平台建设,打造大数据测试认证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综合测试平台,支持建设大数据开源平台和社区,构建数据要素专业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标准规范引领。贯彻落实数据领域国家标准,研制分类分级、交易合规、资产化、数字信任等标准规范和行业导则,优化大数据产业测算方法。推动标准试点示范,鼓励数据领域先进标准申报“上海标准”和标准创新贡献奖,引导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到2025年,新增发布50项数据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形成6项“上海标准”。

  八、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二十一)完善组织推进机制。依托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组织协同联动,推广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区一特色”“一业一方案”的要求,形成符合各自数据要素产业实践的主攻方向和特色品牌,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推出一批特色政策。

  (二十二)优化发展政策环境。落实国家数据基础制度,深化《上海市数据条例》有关配套政策,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限,研究出台数据流通交易专项法规,探索数据资产化和会计处理的实施路径。统筹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对数据关键技术、核心产品、优秀数商、数据贯标企业、标杆场景等予以支持。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采购数据产品,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政策。建立数据交易服务费“免申即享”补贴机制,探索数据产品和服务首购首用奖励。

  (二十三)深化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上海—新加坡全面合作理事会、沪港合作等机制作用,加强上海数据交易所全球推介,支持建设亚洲数据要素市场研究院,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研制。持续办好全球数商大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开展国际间电子发票互操作、产品编码识别和企业数字身份互认。深化部市合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划并开展试点,共建一批枢纽型、网络化、功能性载体和项目,办好“SODA开放数据创新应用大赛”,搭建高水平交流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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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2
文号:沪府办发[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现就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在福建工作期间总结提出“晋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战略部署。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指引下,经过多年发展,民营经济成为福建经济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聚焦新福建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等重要要求,坚持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着力以创新增动能、以转型优结构、以改革激活力、以开放拓空间,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着力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福建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

  (三)发展目标。到2027年,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实施取得积极进展,民营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预计在册市场主体总数达940万户左右,个体工商户总数达670万户左右,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榜企业数与我省经济规模相称;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累计建设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600个以上,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15项、国家标准600项,累计培育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44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000家,规上工业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年均增长18%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面显著提高;民营经济社会贡献显著增强,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左右;国有经济布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定位更加合理;具有福建特色的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全面建成,全省营商环境水平居于全国一流行列。

  二、加大鼓励、支持、引导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创新驱动增添动能,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链自主可控的重要力量

  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共同体。

  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修订我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健全有利于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的政策环境。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管理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出台《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2.加强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全省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和协同创新中心,参与省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建设,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积极引进“大院大所大平台大机构”,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支持优势企业设立创新飞地。

  3.强化人才战略支撑。深入实施产业领军团队、省引才“百人计划”、卓越工程师培养等人才项目,探索民营企业柔性引才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完善科技特派员“订单式”和“菜单式”技术需求精准对接机制。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地打造吸引集聚人才的重要平台。

  (五)坚持以产业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

  坚持发展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升链建链,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4.发展壮大产业集群。支持民营经济加快链条协作、集群发展,做优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积极参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打造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整合提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产业)园区等产业平台,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5.梯次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实施培优扶强龙头企业行动计划,健全省市县协同培育机制,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引导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深度融合、嵌入式发展。

  6.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梯度培育“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深入实施绿色制造,推进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鼓励提高绿色电力消费。

  (六)坚持以改革攻坚激发活力,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

  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以重点改革突破带动整体效能提升,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完善企业治理、提升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发展质量。

  7.鼓励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支持民营企业科学构建品牌架构体系,参与国外高端品牌并购,加快培育享誉全球的知名品牌。

  8.支持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对接合作。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等项目。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

  9.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建立省级层面的企业破产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执破直通”工作机制,健全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企业强制退出改革试点。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七)坚持以开放提升拓展空间,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建设开放强省、贸易强省,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全球闽商经贸协作网络,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0.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的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

  11.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规则,深耕海外市场。引导民营企业优化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布局,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和公共海外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12.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布局。在确保安全自主可控前提下,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加快构建植根福建、面向全球的产业链体系。研究建立民营跨国公司培育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参与推动中国—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以及中沙(福建)产业合作区等重点园区建设。加强闽港澳台产业协同,支持民营企业融入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八)坚持以共享发展增进福祉,推动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

  13.引导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扩大吸纳就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4.引导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时代山海协作,引导沿海地区民营企业有序向山区梯度转移。

  15.支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战略、日常运营、产品全生命周期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九)坚持以规范引导厚植优势,推动民营经济成为促进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力量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引导民营企业深度融入新安全格局,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6.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资本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

  17.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民营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

  18.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引导民营企业把安全发展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等生产保障,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等外部挑战。

  三、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坚持以有序竞争筑牢基石,增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

  创新制度供给,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构建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内驱动力。

  19.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隐性壁垒线索发现、认定、处置全流程网上办理机制。优化政府采购,按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20.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出台促进公平竞争相关法规,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21.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推广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公示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做到“新官要理旧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坚持以公正法治稳定预期,增强民营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的信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深化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全力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让企业家放心创业、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2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修订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准确适用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行为的打击。

  2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台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法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行刑衔接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24.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优化提升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杜绝选择性执法,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依法推行涉企行政执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二)坚持以优质政务贴心服务,增强民营企业享受宜商优惠政策的便利

  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打造能办事、好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打响数字化营商环境品牌,全力建设让人民更加满意的政府,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

  25.优化政务服务格局。建设企业掌上服务专区,推动政务服务“一网好办”。执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深化“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广告知承诺制。深入推进涉及民营企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6.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杜绝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畅通投诉举报平台渠道,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27.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督查、审计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十三)坚持以服务提质强化保障,增强民营企业高效平等获取要素的能级

  构建流动自主有序、配置更加高效公平的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用地、用工、用能等需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28.强化融资支持保障。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民营企业获得贷款便利性和实效性。加强“金服云”等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加强民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29.强化用工需求保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一批我省急需的高技能产业人才。健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完善职称评审办法,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化职工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职业发展环境。

  30.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企业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的用地方式。有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安全等前提下,鼓励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依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在混合产业用地中合理转换产业类型。

  31.强化能源资源要素保障。推进工业园区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电、气、热等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探索和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新能源投资建设。

  (十四)坚持以亲清互促优化环境,增强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发展决心

  弘扬优良作风,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筑“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良性机制。

  32.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健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等制度机制,完善与商会组织、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建立民营企业诉求收集、转办、督办、反馈闭环平台,探索构建“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助企服务制度。大力推进闽商回归工程,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省内外商会机制。完善民企签约项目落地协调机制。持续提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服务效能。鼓励民营经济人士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

  33.制度化规范政商交往。研究制定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明晰交往边界和底线,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公职人员主动依法依规服务企业,同时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在涉企服务中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34.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升涉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针对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履行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组织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

  (十五)坚持以企业家精神凝聚力量,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家敢为人先、敢拼会赢的精神特质,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35.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在青年组织中更好发挥作用。

  36.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深化福建青创创业导师库建设,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育“导师制”,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创新开展“党建引领产业发展”系列专题培训。

  37.深入践行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定期开展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表彰。加强涉民营经济舆情跟踪监测,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端智库等加强闽商文化研究。研究设立“福建民营企业家日”,探索设立闽商博物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全方位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高位统筹协调,建立全面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协调机制,压实部门责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开展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改革。全面增强民营企业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商会有效覆盖,支持工商联更好发挥作用。

  (十七)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健全民营企业党组织与涉企部门党组织对接机制,深化党建强企“联合行动”。在民营企业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鼓励民营企业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在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及时做好总结评估。统合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力量。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持续完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为丰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贡献福建经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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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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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27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电话或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9-3288947,反馈意见邮箱:zjswcxsk@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属实有效的,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X月X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和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效提升清算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关于“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月27日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于2022年8月31日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由于此类指标不同年度对应不同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补充新年度的标准,所以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和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成立专项编制工作组,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房产工程建安造价综合指标标准格式进行数据测算、统计分析、模块分类汇总、指数测算,结合市场因素制定,并已通过专家评审验收。《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六大类别的造价指标。

  1.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核定适用《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2.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采用本《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项目(22层以上,100米以下),2017年10月开工,2019年10月竣工,2017、2018、2019年地上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分别为1875、1949、2122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1)计算总月份为3+12+10=25;(2)计算加权平均值为(3÷25)×2017年扣除标准+(12÷25)×2018年扣除标准+(10÷25)×2019年扣除标准=(3÷25)×1875+(12÷25)×1949+(10÷25)×2122=2009.32元。

  3.异议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属实有效的,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的事项,此前已出具税务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出具税务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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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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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办[2023]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16号            2023-8-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及“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实体优先、创新引领,打通“科学技术化、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资本化”路径,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全周期发展支持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

  (一)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孵化育成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充分发挥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加强孵化载体专业孵化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招商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挥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探索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2+2+N”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落地一批“硬科技”种子企业。支持重点研发项目落地产业化,开展项目推进、成果对接、产出跟踪等,推动项目落地。建立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联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以及技术供给服务科技企业,吸引更多成果落地广州。

  (三)探索科技招商新模式。遴选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力、价值创造力、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强化其在战略性产业集群的融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领军企业+产业园区+大院大所”协同创新模式,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创新生态。发挥在穗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母基金作用,支持并购具有原创性技术、稀缺资源的优质企业,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提供优质科技企业定向金融服务。围绕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结合产业链上下游,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落地产业园区的“一条龙”招商服务。

  二、推动科研强企,提升科技企业发展硬实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健全研发管理制度,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校(院)企联合资助计划开展基础研究,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创新型国有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按一定比例视同利润加回。对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南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五)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发挥好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利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推动科技企业成为科研攻关的主力军,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围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承接相关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和标准组织,制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规则。

  (六)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聚焦市21条重点产业链,梳理编制产业链图谱、产业链创新体系、重点企业清单和产业地图,推动形成有梯度、有层次的“链长-总链主企业-链主企业-生态链企业”模式,优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遴选机制、组织模式,发挥企业在构建从源头创新、技术攻关到产业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市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的核心力量。优化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项目评价机制,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发明专利布局,形成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高价值知识产权。

  三、实施人才优企,锻造科技企业核心引领力

  (七)强化人才保障。进一步简化企业人才引进流程,保障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入户需求。落实科研诚信制,创新“认定+遴选+择优”的人才评价综合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探索在重点企业实施“特聘岗位”制度,下放人才评定权限。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打造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储备体系,使人才结构更好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方向。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的股东联动被投企业开展组团式人才招引活动。

  (八)引好用好外智。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出台广州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鼓励全球人才来穗。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支持南沙实施更大力度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九)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穗商工程”、新锐企业培优、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行动,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开展多层次、多主题企业家交流与培训活动。系统宣传全市科技企业发展状况和创新创业案例,树立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典型,优先推荐诚信经营、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行业代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申报各类荣誉称号。提高企业在创新战略制定中的参与度,推送一批高水平产业技术专家进入各级科技咨询专家库,参与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规划等顶层设计;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议制度,开展问计咨询;鼓励企业家担任国内外学术组织、国际机构职务。

  四、拓展金融惠企,推动科技企业增活力

  (十)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广州赛区)规模,持续深化“以赛代评”“以投代评”联动创新机制,进一步挖掘优质科技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10万-200万元不等补助。发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对接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以投促引为处于孵化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资源。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鼓励引导基金与链主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成立细分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精准挖掘和投资生态链中的潜力企业,用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评估体系赋能科技企业发展。

  (十一)充分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撬动作用。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探索对成立两年内的科技企业加大风险损失补偿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放贷额度。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企业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量身定制服务方案,打造专属科技信贷产品。

  (十二)加大科技创新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对银行机构服务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服务科技企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初创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进行贴息。

  (十三)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倍增行动,充分利用独角兽、专精特新等各类榜单,构建专门的企业评选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发布拟上市高企百强榜单,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库。联合上交所南方中心、深交所广州服务基地、北交所华南基地等,分层分类予以重点培育辅导,向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荐拟上市高企,开设高企上市辅导班,助力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汇聚产品兴企,拓宽企业市场辐射力

  (十四)优化创新产品名录推广机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重点,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完善首购、订购、推广应用等政策措施,对列入省首台套和技术创新目录的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时,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化应用中不断迭代升级。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奖补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将扩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首版次软件应用、取得重大原创突破等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予以激励。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市场拓展,不断提高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十五)广泛征集新技术应用场景。发布有利于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创新、新业态集聚的应用场景开放清单,推动企业围绕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开放应用场景,参与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工程。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推动市区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验证、迭代和示范推广。通过政府端需求引导市场端需求,特别是在城市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健康等领域应用场景创新,通过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人工智能企业产业场景应用对接,加快产品产业转化。

  (十六)打造创新产品对接品牌。打造一批典型场景、示范园区和产业链供需对接品牌活动,通过举办创新产品推介沙龙、场景开放日、产品供需对对碰、成果路演等形式,依托技术交易和服务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借助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新媒介开展网络推介,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通过科技企业数据库开展定向推送,帮助企业链接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市场,进一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六、持续精选壮企,支持科技企业强实力

  (十七)构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科小十条”和“高企六条”,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硬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健全培育和支持服务体系,每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实现“小升规”“规升强”,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经济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八)推动企业技术和品质提升。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当年新开工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政策”给予跟踪支持;实施“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以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为路径,力争为超1000家工业企业提供从诊断到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并提高事中扶持比例。制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奖补额度。

  (十九)服务企业主体做优做大做强。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储备。

  (二十)树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支持社会机构发布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硬科技企业、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等榜单,树立科技企业发展标杆。开展广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针对企业的技术优势及先进性建立筛选标准和模型,精准画像,发现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扎根广州、研发投入高、产品定位全球、品高价优的标杆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动态的调研和总结,围绕产值、税收贡献、社会效益和科技创新等维度,强化分析并追踪中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主流媒体和创新智库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沙龙、论坛,编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白皮书。

  七、优化创新生态,服务科技企业聚合力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市区科技企业工作联动。建立我市科技企业联动工作机制,市科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外国人才工作便利、人才绿卡、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税务、住房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共同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项目建设、税务、用人、用电、入户、人才子女入学及其他相关指引服务。加强市区经费保障,市区联动在创新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方面,给予科技企业支持。

  (二十二)强化服务支撑,发挥社会力量服务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专业科技服务作用,通过科技服务机构大赛征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市区协同建立“一区一机构”工作机制,广泛整合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载体等资源,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对企业成长的引导服务跟踪作用,“一对一”联系服务,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重点科技服务模式,组建科技企业培育导师队伍,推动科技服务网格化管理,持续下沉镇街,对于成效显著的机构,给予绩效评价后补助支持。

  (二十三)强化政策落实,帮助科技企业用好政策措施。围绕优化科技企业全周期服务,实施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创新环境改革举措。深化“读懂会”科技政策精准推送品牌,常态化举办“科创学堂”高企培育系列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系列政策宣传等惠企暖企活动;梳理汇总全市科技企业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

  (二十四)强化数据支撑,实现大数据赋能科技企业服务。建设运维“广州科技大脑”信息服务平台,发挥“广州科技大脑”数据汇聚分析作用,建立完善科技企业评价模型,推动科技企业筑基扩容,推动实现全市科技企业政策“一窗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一键测评”,推动政策精准推送,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十五)强化用地服务,服务科技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企业空间及用地需求清单,每半年更新,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空间供需专场对接活动,为企业精准匹配和推送可用空间信息,引导企业在全市合理布局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支持。通过弹性出让土地、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升规”“规升强”企业的用地需求,支持其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核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六)厚植创新文化,构建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加强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和创新探索的宽容度,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干事担当的良好生态。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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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4
文号:穗府办[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6号     2023-8-24

  为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缴费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可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集中缴费期之后缴纳2024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银行移动智能终端(POS机)、自助办税终端等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六、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45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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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3]2号           2023-8-18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不断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等规定,现将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的情形及标准

  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一)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三)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四)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补缴办理

  参保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缴费。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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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桂人社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医保发[2023]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32号           2023-8-24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持续推进我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努力解除人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广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2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自2023年9月1日启动。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继续实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负担制度,中央财政补助51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2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市、区)补助96元/人·年,脱贫县(市、区)财政负担3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的补助均为64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分别负担64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28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二)巩固住院保障水平,加强门诊保障政策衔接。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健全门诊保障机制,门诊报销政策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

  (三)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一)聚焦重点人群开展参保扩面攻坚。继续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与当地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协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扎实推进参保缴费服务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参保缴费服务乡镇、村一级服务100%全覆盖,打通参保缴费“最后一公里”,使得参保缴费就近可办。

  (三)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原则,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方式,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责任。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四)巩固提升全民参保质量。建立医保、税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参保征缴管理和信息交互机制,实施精准参保扩面三年行动计划,精准识别“漏保”“断保”群体。调整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切实便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重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非义务教育段学生儿童、非公立院校学生参保工作,保持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加大重复参保治理力度,依托信息平台重复参保治理功能模块做好数据比对、核查,推广重复参保提示信息弹窗功能模块应用,切实提高参保质量。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一)全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二)精准落实医疗保障倾斜政策。要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三重制度待遇享受情况,查疑补缺,足额落实好各项待遇,落实好市域内“一单制”“一站式”结算。要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确有困难的,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同步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救助的便利性。

  (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动态排查重点人群在参保、资助、待遇享受等方面的风险点,确保风险排查全覆盖,要加强医保信息平台与防返贫监测平台、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衔接,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排查机制,定期研判风险类别。锁定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低收入人口,分类施策,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完善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区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保支付标准。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调整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结构。落实国家基本医保医用耗材准入、调整等管理政策。

  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实施DRG付费核心要素动态调整,扩大20个基础病组,健全新药新技术医保补偿机制。探索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康复等长期住院床日付费政策。推进中医病种付费政策落地实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付费预算管理。

  六、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积极参加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的接续工作。组织实施一批省级(省际联盟)的化学药、中成药、神经外科等药品耗材集采。落实国家第八批药品、脊椎类耗材、种植牙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政策,实现应挂尽挂,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修订《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开展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等专项治理,落实种植牙带量采购结果,调控种植牙价格。强化招采子系统落地应用,持续提高集采机构统一服务水平。

  全面实施广西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重点围绕群众反响力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门慢门特药品、非带量集采等常用药品和短缺药、易短缺药开展常态化价格监测,推行清单式监测管理。优化全区医药价格指数(MPPI指数)编制,推进招采与价格数据跨系统应用和综合治理。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信用评价制度,对哨点单位和成本调查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考核。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评估,做好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七、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持续开展自治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系统的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依托智慧医保赋能加强非现场监管,优化和完善智能监管子系统功能和模块,动态维护规则库和知识库,推动事前事中预警拓展应用,积极探索开展医保大数据筛查分析。加快建立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完善医保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医保基金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常态化开展基金运行分析,促进基金中长期可持续。

  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推动医保服务纳入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有序将适合基层办理的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村一级,逐步增加基层可办事项数量。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2023年,实现“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覆盖全区100%乡镇(街道)、85%以上村(社区),乡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办理率达到50%,村(社区)可办理达到30%。

  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及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业务流程等要求办理业务。落实经办大厅设置和服务规范,全面实行综合柜员制,加快推进全区县级以上经办服务标准化窗口全覆盖。积极推动医保服务“全区通办”,全区范围内经办窗口实现业务无差别受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跨省通办”事项,试点生育津贴支付等医保服务“免申即办”。加快落实新生儿出生、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公民身后等政务服务“全链通办”,开展“医保参保、转移一次办”,让参保群众“少跑腿”“简易办”。推广门诊特殊慢性病等事项线上申报评审和待遇认定。

  九、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应用,提高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拓宽应用渠道,丰富应用场景,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展码等领域合作机制,满足参保群众多元化需求。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便民服务新生态。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助力推动医保治理能力提升。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为打击欺诈骗保、药品和耗材招采、待遇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提供数据支撑,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优化渠道方便群众缴费。各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对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注重方式方法,多用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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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桂医保发[2023]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23]76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预[2023]76号            2023-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是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段时期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恢复基础仍不稳固。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一) 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精准税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二) 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各地区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一)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

  (二)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优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推进融资担保业务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强化银担、银企信息共享,引领体系内机构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财政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

  (三) 支持地方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中央财政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区可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并已经下达有关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抓紧向纳入支持范围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拨付资金,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等。

  (二) 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央财政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并给予定额奖补。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中央奖补资金,选取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遴选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解决中小企业“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三)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继续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设立的相关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四、落实政府采购、稳岗就业等扶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一) 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合同融资,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二) 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五、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财税政策效能

  (一) 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在分配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对各类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对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要及时清理整顿。

  (二) 促进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熟悉政策内容、了解申报程序,促进应享尽享。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压缩或整合申报环节,精简材料报送要求,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走路”。充分运用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涉企补助资金的跟踪监控,督促加快资金下达速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快速精准拨付至受益对象。

  (三) 因地制宜出台进一步支持政策。在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财力状况,聚焦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和实际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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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0
文号:财预[2023]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2023-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3年8月18日

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石化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型产业,经济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关乎工业稳定增长、经济平稳运行。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加快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目标任务落实,着力促投资、拓消费、扩外贸,稳生产、强企业、优环境,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稳运行与转型发展相结合。立足当前并着眼长远,着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增效提质,强化安全生产,着力防范化解阶段性风险与结构性矛盾,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供给提质与需求升级相结合。瞄准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消费升级方向,实施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增强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保障能力,提高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对需求的适配性,拓展应用领域和国内外市场。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施策,稳预期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中小企业在投资、创新等方面内生动力。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年均工业增加值增速5%左右。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不含油气开采)主营业务收入达15万亿元,乙烯产量超过5000万吨,化肥产量(折纯量)稳定在5500万吨左右。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1.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重大工程任务调度,推动5个以上在建重大石化项目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加快重大石化项目论证,推进开工一批“降油增化”项目,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新建项目环保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大力推动两岸石化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现代煤化工项目规划布局引导,依托现代煤化工项目开展关键材料、工艺技术装备攻关及应用推广,提升节能减排降碳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各地区要立足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围绕重点产业链,滚动建立重点项目清单(库),加快重点项目审批进程,做好要素协调保障,分批压茬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力争早施工、早投产、早见效。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污染物排放限额标准,瞄准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分级A级水平,推进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甲醇、合成氨、磷铵、电石、烧碱、黄磷、纯碱、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行业加大节能、减污、降碳改造力度。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实施老旧装置综合技改、高危工艺改造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装置运行效率和高端化、绿色化、安全化水平。各地要加快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等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支持开展非粮生物质生产生物基材料、伴生有机肥等产业化示范。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支持加快进度,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产品升级结合。动态更新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搭建对接平台,培育技改综合服务提供商。发布实施石化、化工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标准,遴选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重点行业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行业智能化升级。

  3.推进集约集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开发区管理制度,完善化工园区设立、扩区、退出、调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回头看”,指导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倒逼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加快改造提升或转型退出,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各地区可根据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认定化工园区开展扩容或新设立化工园区,为优质项目提供发展空间。持续完善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智慧化评价导则,支持地方创建具有竞争优势园区、智慧化工园区,因地制宜推进培育产业耦合协同的综合化工园区,推进行业耦合发展,打造产业高端、绿色安全的高质量发展载体。支持石化化工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升发展质量水平,推动宁波市绿色石化集群等石化化工领域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向世界级集群迈进。建设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产业基地,加快磷肥、黄磷等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新能源、大食品、大健康所需磷化工产品供给能力。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提升钾、锂、硼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地方结合区域资源、技术、产业优势,打造化工新材料、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细分领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丰富优质供给,激活释放消费潜力

  4.开展行业“三品”行动。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坚持应用需求牵引和技术创新驱动并重,搭建主题鲜明、行业融合的化工产品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上下游协同研制新产品、制订新标准、示范新应用、创造新场景。开展品牌宣传周、行业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发布行业品牌发展报告,推动化肥、涂料、染料、轮胎、氟硅材料等量大面广的产品提品质、创品牌。支持石化化工生产企业与纺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等领域用户建立研发早期介入、后期持续改进的合作模式,提供定制化、功能化、专用化的产品和综合服务,建立完善电子标签等追溯制度,实现由销售单一产品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转型,提升协同制造效率,拓展消费增长新空间。

  5.实施产业链强基行动。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聚焦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氢能以及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催化剂、特种聚酯、膜材料等专用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及关键单体原料产业化,推进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提升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支持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新产品试验评价台架、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深化集成电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上下游合作,加快推进关键化工材料“一条龙”应用示范,利用新材料首批次补偿机制加快化工新材料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

  (三)稳定外资外贸,增进更高水平开放合作

  6.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持续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的化工品交易平台,宣贯RCEP享惠政策,开展欧美和RCEP区域国家化工产品标准认证和品牌注册,积极参与国际公约谈判,提升化工产品出口附加值和品牌影响力。引导出口企业提升海外仓储能力和交付水平,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升全球产业链稳定性和韧性。加大对化工产品贸易量较大码头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协调办理泊位设施调整手续,提高码头吞吐量,做好关键物料和产品运输保障。

  7.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稳妥推进轮胎、化肥等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带动相关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走出去”。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面向周边国家市场的特色化工园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绿色稳定供应链体系。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对外资项目用工、物流等要素服务保障,鼓励外资企业发挥原料、技术、市场优势,加大在华石化、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绿色低碳等领域投资,加快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及稳定运营。

  (四)强化要素供给,保障生产平稳运行

  8.提高关键要素保障水平。积极拓展石化原料供给渠道,构建基础稳固、多元稳定的供给体系,有序开展海外原油、钾肥、天然橡胶基地建设。指导地方建立石化化工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完善重点企业直通服务机制。细化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加强化肥等重点产品原料用煤、用气供应保障,鼓励重点石化化工用煤、用气大户与相关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产运需中长期合同,提高用煤、用气合同履约程度,努力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

  9.做好化肥生产保供。实施重点化肥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计划管理,鼓励硫磺、冶炼酸企业与磷肥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引导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矿肥一体化磷肥企业立足保供需求尽量增加磷矿石产量,加大磷矿石供应力度,做好“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节点化肥生产保供。

  (五)激发企业活力,筑牢稳大盘基础支撑

  10.发挥骨干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骨干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要为导向,当好“链主”,牵头针对应用场景和技术创新转化关键环节,打造以丰富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供给、增加关键共性技术创新解决方案为主的产业原创技术策源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优质原料供给、技术提升方案以及数字化赋能、产业金融等服务,切实发挥对产业链的领航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综合性化工企业、一体化能源企业。推动骨干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

  11.发挥中小企业补链稳链强链作用。鼓励“链主”发榜、中小企业立足优势揭榜,分专题组织开展融通对接活动,集聚中小企业特长和创新资源,锚定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协同攻关,支持“链主”企业将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重要产业链供应链管理,指导完善质量管理、标准管理、研发管理等体系,充分发挥好中小企业产业创新、补链稳链强链的作用。开展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提升企业竞争力,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效益、标准能力和品牌价值。指导地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加强对创新发展、项目落地、稳岗就业等保障力度。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政策统筹。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将推动石化化工稳增长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开展精准化服务保障,促进本地区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积极推出有利于促进石化化工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有关企业要把稳增长、促转型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筑牢长期提质增效基础。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及对策建议,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13.强化预期管理。聚焦石化化工大省、重点子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调度,跟踪监测重点产品产销、价格、库存、开工率及进出口,以及重点行业市场需求、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定期发布石油和化工行业景气指数、中小企业(石化)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指数、产能预警报告等。组织开展石化化工行业经济稳增长系列报道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宣传行业稳增长、促转型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回应舆情和民众关切,改善公众对石化化工行业的科学认知和理性认识,进一步坚定信心、提振预期。

  14.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加大对关键材料、共性技术、重大装备、工控软件等攻关以及产业化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深化产融合作,推动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支持石化化工行业加快转型。优化作为原料用石脑油的消费税等退税审批环节。

  15.强化保障服务。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体系,健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体系,为优质新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加强对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学品等高端石化化工产品项目以及中试项目的服务和指导,加快项目审批进程。鼓励实施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耦合且单位产品综合能效优于标杆水平的项目。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偷税漏税、化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清理废除影响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及产能、矿产等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不合理政策。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责任关怀,鼓励将责任关怀实施准则与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有效融合。加强国家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石化化工企业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优秀企业家和卓越工程师。建设国家石化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和安全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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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2023-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型产业,是关乎工业稳定增长、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加快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从供需两端发力,着力稳运行、扩需求、促改革、助企业、强动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钢铁行业经济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钢材供给质量和保障能力,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支撑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产业巩固延伸、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策协同,优化市场环境,激发行业活力,提振企业信心。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钢铁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2023年,钢铁行业供需保持动态平衡,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经济效益显著提升,行业研发投入力争达到1.5%,工业增加值增长3.5%左右;2024年,行业发展环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业增加值增长4%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实施技术创新改造行动,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加快推动技术装备高端化升级。鼓励企业按照《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推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着力补强产业链薄弱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钢铁行业先进工艺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并推广应用。搭建重点领域产业联盟,加强标准技术体系建设,围绕洁净钢冶炼、薄带铸轧、高效轧制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先进电炉、特种冶炼、高端检测等高端装备,加强“产学研用”上下游协同攻关,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加快推进绿色低碳改造。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程,支持钢铁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鼓励企业实施原料场机械化、烧结烟气内循环、炉窑低氮燃烧等技术改造。支持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与铁合金、焦化、化工、建材、电力等关联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协同减污降碳“联合体”。支持开展“极致能效”改造工程,探索打造超级能效工厂,加快节能增效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运输,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运,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或新能源车辆,鼓励企业使用新能源机车。加大对氢冶金、低碳冶金等低碳共性技术中试验证、产业化攻关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低碳前沿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统筹焦化行业与钢铁等行业发展,推动焦化行业加大绿色环保改造力度。

  3.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开展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促进钢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发布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研制一批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术语、数据治理、智能工厂建设与评价、智慧供应链等重要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数字化转型产业联盟,建设钢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加快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采矿、制造加工技术深度融合,提高行业数据治理水平,加快钢铁行业智能化升级。

  4.支持引导电炉钢有序发展。加快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高质量发展引领工程,对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环保管理等政策,创建世界先进的电炉钢产业集群。支持钢铁企业依托废钢原料需求,开展废钢铁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基地建设,提升废钢加工处理水平和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废钢原料定制化加工配送,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建立电炉短流程企业、废钢加工配送企业评价标准,分别遴选5家左右优势标杆企业,形成可推广的产业模式。

  (二)实施钢材消费升级行动,着力扩大钢铁需求

  5.加强钢结构应用推广。积极推动完善钢结构标准体系,强化“钢铁—钢结构”产业上下游协同,促进钢铁材料制造与钢结构研发、设计、制造、工程全产业链协调,促进钢结构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建筑改造优先采用钢结构,在桥梁、地下管廊、地下通道、海洋结构、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支持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加强热轧H型钢、钢板桩推广应用,推进耐候钢、耐火钢示范应用。

  6.扩大重点领域消费需求。支持钢铁企业紧扣新基建、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新兴产业需求,对接各地“十四五”相关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全力做好用钢保障。建立深化钢铁与船舶、交通、建筑、能源、汽车、家电、农机、重型装备等重点用钢领域的上下游合作机制,开展产需对接活动,积极拓展钢铁应用场景,加快研发推广新材料、新品种。促进钢铁企业加快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发展剪切、配送等增值服务。落实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措施,挖掘风电、光伏发电等领域消费潜能,扩大钢材消费需求。

  7.提升钢铁产业链国际化水平。优化调整钢材产品出口政策,完善高技术含量产品分类,积极支持企业融入国际供应链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实施高质量标准引领行动,加大国际标准转化运用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活动,推动国际间检验检测结果的相互采信。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引导中国钢铁产品、装备、技术、服务等协同“走出去”,推动全球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合作,提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实施供给能力提升行动,保障行业稳定高效运行

  8.加快推进“三品”行动。发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钢铁行业测试评价平台、钢铁行业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关键领域钢铁新材料上下游合作机制,每年突破5种左右关键钢铁材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动钢材产品提质升级,制定钢铁产品质量分级标准,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能源装备、先进轨道交通及汽车、高性能机械、建筑等领域的采信应用。完善绿色低碳钢材产品标准和认证体系,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应用。支持开展品牌价值、竞争力评价活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

  9.提高铁素资源等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国内铁矿开发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国内重点铁矿项目开工投产、扩能扩产,确保合规矿企正常生产。支持铁矿企业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推进智能矿山、绿色矿山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铁矿资源合作,特别是推进与周边国家铁矿资源勘查开采合作。开展铁矿石“红黄蓝”供需预警,强化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废钢资源协调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废钢回收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废钢加工标准化和产业化。推动扩大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研究建立煤焦钢联调联控机制。支持炼焦煤企业与焦化、钢铁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促进炼焦煤保供稳价。鼓励钢铁企业进口优质炼焦煤资源。

  (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

  10.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建设世界一流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推动全国钢铁产能优化布局。支持在细分钢铁市场中具有主导权的专业化企业进一步整合资源,打造钢铁产业生态圈。鼓励钢铁企业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改变部分地区钢铁产业“小散乱”局面。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研究给予更大力度的产能置换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向实施兼并重组、布局调整、转型升级的钢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1.实施规范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修订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强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原则,防范不正当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研究制定钢铁规范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支持开展“对标挖潜、技改升级”,打造若干家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具有代表性成果、发展质量高的钢铁示范企业,引导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发展。推动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

  12.创建先进钢铁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聚焦钢铁领域开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带头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优产业发展生态,加快提升不锈钢及相关制品、钢结构等产业集群化发展水平;制定钢铁行业优质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13.巩固去产能成果。持续巩固提升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果,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坚持扶优汰劣,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去尽去。

  1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财政金融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降低矿山等企业负担。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组织开展产融对接,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绿色金融、转型金融等为钢铁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发挥“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利用产业投资基金等,积极支持钢铁企业承担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任务。

  15.加强要素保障。各地要建立钢铁行业稳增长长效机制,清理针对钢铁行业的歧视性政策,对于低碳冶金、氢冶金、环保绩效达到A级且能效水平先进的电炉炼钢、承担关键技术攻关等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钢铁项目不纳入“两高一资”项目管理;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支持钢铁产能按市场化原则及产能置换要求进行自由转移,加快推进重大钢铁项目的产能置换、环评进度,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

  16.强化运行调度。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完善不同频次监测调度机制,加强苗头性问题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台账,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和投产达产情况,梳理问题清单,加强协调解决。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17.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培训和政策解读活动,形成共同推动行业稳增长的良好氛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评估各项举措落实情况和实行效果。大力挖掘地方和企业稳增长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和积极推广可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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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2023-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8月21日

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有色金属行业涉及品种多、应用广、战略价值突出,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支撑,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推动有色金属行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发展预期目标,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落实《“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集聚各方力量,以优供给、促投资、拓消费、稳外贸为着力点,培育有色金属行业增长的内生动力,提升供给结构对有效需求的适配性和可靠性,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稳定增长,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供需协调。立足新发展格局新要求,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强化上下游衔接,提升资源保障能力,以安全可靠、优质有效的供给满足和创造需求。

  坚持创新引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着力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强化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发展动能由依靠规模扩张向创新驱动转变。

  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处理好行业增长和生态环保的关系,强化技术节能降碳,强化布局绿色集聚,推动全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双轮驱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策协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振市场信心。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铜、铝等主要产品产量保持平稳增长,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年均增长5%左右,铜、锂等国内资源开发取得积极进展,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供给质量进一步提升,供需基本实现动态平衡。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贸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铜、铅等冶炼品单位能耗年均下降2%以上。力争2023年有色金属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5%左右,2024年增长5.5%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提升供给能力,保障上下游行业平稳增长

  1.加快战略资源开发利用。针对铜、铝、镍、锂、铂族金属等紧缺战略性矿产,加大国内勘查开发力度,制定锂等重点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总体方案。鼓励重点地区制定资源产业规划和资源开发项目清单,加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项目核准、能评、环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进程,推动新项目建设、在建项目投产、在产项目扩能,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盐湖高效提锂提镁、锂云母尾渣消纳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工业化试验。加快建设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数据平台,为企业开发利用境内外矿产资源提供公共服务。

  2.加强重点产品保供稳价。搭建上下游供需对接平台,引导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和冶炼企业与下游用户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稳定铜、铝、锂等关键产品供应。科学调控稀土、钨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有效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完善大宗原材料供给“红黄蓝”预警机制,加强预期引导,防范价格大幅波动和恶意炒作。加大重要有色金属国家储备,完善国家储备市场调节机制,增强国家储备市场调节能力,充分发挥预期引导和需求牵引作用,支持骨干企业开展商业储备,科学有序调节市场供求关系。

  3.支持关键材料研发应用。围绕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降碳等领域,发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载体作用,支持高比能量正极材料、超高纯金属、高品质半导体材料、高端工业母机关键材料、大规格轻合金、新型锌合金等高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中试平台,促进新材料新工艺研发成果产业化。鼓励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支持开展超导材料、高熵合金、液态金属、增材制造材料等前沿材料研发及工程化。

  4.培育优质骨干企业。开展铜、铝、铅锌、镁等重点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引导要素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培育资源开发和冶炼骨干企业。培育铜、锂、镍、钨、锑等重要有色金属产业链“链主”企业,从资源配置、品牌价值、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等方面与世界一流企业对标对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围绕能源转型金属、轻量化材料、集成电路材料等战略方向,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推动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支持有色金属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构建龙头企业牵引、上下游协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5.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跟踪调度和服务保障,推动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加快有色金属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做好能源资源、用地用工等生产要素保障,力争早施工、早投产、早见效。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战略资源开发、新材料等重大项目建设。

  6.支持绿色化改造。组织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围绕低碳技术发展路线图,加快推广绿色低碳成熟技术,开发关键共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提升全流程绿色发展水平。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引导铜、铝、铅、锌、镁、工业硅等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工艺升级改造。加快建设有色金属行业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低碳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打造节能降碳标杆企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绿色产品、碳足迹等评价工作,加快制定碳排放系统性管理与技术标准。

  7.鼓励智能化改造。宣贯实施《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加快研制信息标识、重点品种智能生产、智能工厂评价等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数字化服务商等开展诊断咨询和智能经验云分享,加快开发经济性好、见效快、适用面广的智能化解决方案,推动制造技术突破和工艺创新,建设试点标杆企业。培育一批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快智能制造技术、装备、标准和先进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引导产品消费升级,培育壮大行业增长新动能

  8.促进优质产品消费应用。聚焦铜、铝、硅、镁等消费规模较大且具有增长潜力的品种,通过加强上下游对接、举办大型展会、打造样板工程等方式,扩大材料及产品应用领域、规模及层次。围绕住房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包装等方面,加快推广铝制家具、铝合金建筑模板及围护板、高性能铜铝复合材料、铝制城市公共设施、建筑用铜水管、食品用铝箔包装制品等产品,鼓励企业探索开发镁合金建筑模板。围绕新能源汽车、光伏等应用需求,加快开发并推广一体化压铸成型车身、铝合金白车身、动力电池系统用铝制部件、镁合金轮毂、高品质多晶硅等产品。

  9.实施“三品”提升行动。围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等关键领域,完善有色金属产品设计、质量、使用等标准规范以及品种体系,推动产品系列化发展。支持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与汽车、电子等用户建立研发早期介入、后期持续改进的合作模式,提供定制化、功能化、专用化的产品和综合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开展质量标杆评选活动,遴选一批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典型产品和标杆企业。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等活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

  (四)优化进出口贸易,提升行业开放合作水平

  10.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做好全球有色金属产品绿色稳定供应者,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扩大订单,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铝材及制品、铜材及制品、镁制品等深加工产品出口,提升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附加值。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等加工贸易。支持企业发挥区域优势,拓展东南亚等周边市场。发挥有色金属行业装备、材料、技术、标准、服务等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

  11.鼓励进口初级产品。支持冶炼企业与国外矿企签订长期采购协议,加大铜精矿、铝土矿、镍精矿、锂精矿、钴中间冶炼品等原料进口。完善再生原料标准体系,扩大优质再生原料进口范围和规模。完善矿产品及再生资源产品进口检验标准,支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产品进口通关效率。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保障。有关部门要指导重点地区落实落细有色金属工业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特点,制定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强化用地、用工、物流等要素保障,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

  13.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等方面支持力度。用好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政策,推广有色金属新材料、新产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等各类金融工具,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或自律公约的骨干企业发展。研究“两高一资”项目差别化管理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能耗指标先进的企业发展。

  14.加强运行监测。加强重点地区、主要园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运行监测,密切跟踪重点产品价格、社会库存、产能利用率、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加强苗头性问题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分析运行会,开展行业运行专题调研,发布行业景气指数和运行报告,强化预期管理,引导企业理性投资、科学决策。

  15.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区及有关企业在稳增长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激发市场创新活力。鼓励各地对工业总值增长较快、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有色金属企业给予表彰。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新产品推广等活动,培育行业增长新动能。完善企业考核体系,更多鼓励有色金属企业技术及应用创新、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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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2023-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现将《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建筑建设、国防军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关乎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加快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投资、优供给、扩消费,加快建材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及绿色化发展水平,促进建材行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传统产业转型与新兴产业培育相结合。处理好短期和长期、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加快推动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先进陶瓷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动能。

  坚持供给水平提升与市场需求开拓相结合。着力发挥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市场需求牵引作用,扩展建材产品应用领域,加强国际绿色低碳合作。

  坚持生态培育优化与产业协同推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促进能源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建材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2023年和2024年,力争工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3.5%、4%左右。绿色建材、矿物功能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主要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水泥、玻璃、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15%,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推进绿色化改造。全面落实《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先行示范,探索并推广有效模式和经验。重点围绕用能结构转换、节能降碳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支持产融合作,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力度。以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为重点,分年度发布节能降碳技术目录、应用指南,推广“解剖麻雀”试点,总结改造方案,支持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支持建材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优化建材行业能源结构,推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措施,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深度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探索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升级改造,建设示范工厂。

  2.推进智能化转型。宣贯实施《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加快研制一批重点细分领域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智能赋能技术、集成互联等关键标准。推广建材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技术目录,引导加快建材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以矿山开采、原料制备、破碎粉磨、窑炉控制、物流仓储、在线检测、能源管控、设备运维等为重点,遴选一批智能制造创新平台、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等典型案例,培育系统解决方案,鼓励第三方机构搭建平台促进推广应用。推动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支持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智能化生产等新模式发展。

  3.推进耦合化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地区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以水泥窑、墙体材料隧道窑协同处置技术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项目建设为契机,促进区域内产业耦合发展。重点围绕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废,建设一批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原材料工业耦合发展园区,完善产业循环链条。加快建材行业既有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开展节能减排、循环利废改造。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前提下,鼓励企业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预拌砂浆、固废陶粒轻骨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拓展和拓宽可消纳固废的品种。

  4.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任务跟踪调度和服务保障,推动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等重大项目按进度建成投产。支持特种水泥、快凝材料等优化产能布局,提升应急条件下材料供给能力。支持重点地区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协同发展超硬材料等优势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布局建设先进陶瓷、人工晶体、矿物功能材料、石墨烯及改性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项目。支持重点地区加快推进石墨、萤石、菱镁、凹凸棒等非金属矿高效利用项目建设。

  (二)提升有效供给,激发行业增长新动能

  5.促进大宗产品升级。组织开展建材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部品化建材,加快薄膜发电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产品的研发,支持应用示范,加快推广应用。研究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水卷材、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产品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制定装修装饰产品等使用说明书,引导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采信应用。支持开展质量标杆活动,遴选一批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标杆企业,不断提升建材产品质量。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等活动,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6.提升新材料供给能力。聚焦新型显示、航空航天等产业链需求,发挥新材料重点平台作用,加快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结构功能一体化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生物医药、环境治理等领域需求,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医用陶瓷、矿物功能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新能源、宽禁带半导体等领域需求,加强上下游协同,加快钙钛矿、功能性金刚石、大尺寸碳化硅、氮化镓等前沿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围绕绿色低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等领域开展“揭榜挂帅”,加快超快硬、超高强、超耐温、超耐腐等“超级材料”的研发。支持开展碳化硅、石墨烯等材料系列推广应用活动,以应用促进产品迭代升级。支持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新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高性能纤维、先进陶瓷等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三)推广绿色建材,厚植绿色消费理念

  7.深化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制定印发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丰富农村适用绿色建材产品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材产品推荐目录,促进绿色建材消费。鼓励电商平台、线下卖场设置专区,优化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点布局。开展领军企业惠民行动,鼓励骨干企业制定优惠促销措施,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服务。针对农房、基建等不同应用领域,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产品,支持开展绿色建造解决方案典型示范,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提升绿色建材消费理念,提振建材市场绿色消费水平。在绿色建材产品下乡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绿色建材产业下乡新模式,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向纵深发展。

  8.扩大城市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快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工程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加快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在政府工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运输,打造绿色供应链,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组织开展绿色建材工程应用试点示范,引导骨干建筑企业加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采购力度,促进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提升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绿色建材比例。

  9.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建立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信息采集机制,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与相关采信应用数据库等互联互通,促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间互认通用。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绿色建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散装水泥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和碳中和科学评价。结合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政府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力争到2024年底,增加绿色建材获证企业1500家以上,绿色建材获证产品3000种以上。

  (四)深化国际合作,实现高水平互利共赢

  1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建材行业加强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领域国际交流,加大技术、计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提升国际合作软实力。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鼓励进口石墨、萤石、石英等初级非金属矿产品。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加大对我国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方面投资。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发挥水泥、玻璃等行业成套技术、装备、标准与工程服务优势,推动国际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合作。支持骨干企业以水泥、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石膏制品等为重点,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绿色工业园区,提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保障。持续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有关部门要指导重点地区落实落细建材行业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促进本地区建材行业平稳运行。有关行业协会和智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政策咨询和效果评估,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骨干企业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强化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12.加强政策支持。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渠道,加大对技术改造、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加强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等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加快产能置换政策修订,突出市场化调节作用。推动企业绿能核减政策实施,研究推动水泥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建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基金,鼓励建材企业绿色转型和创新发展。

  13.加强运行监测。加强对建材行业经济运行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完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协同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应对影响行业平稳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运行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燃料、原料等大宗商品、生产要素价格的监测和引导,加强供需趋势研判,建立上下游长协机制。加强重点建材产品价格监测,发布建筑材料工业行业景气指数,引导供需动态平衡,构建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14.加强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差别化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满足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严格产能置换,遏制新增产能,禁止以技术改造等名义扩大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等标准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地方以环保绩效水平、能效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等为标尺,实施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并加强监督执法。

  15.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的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建材行业重大政策以及行业稳增长经验做法、绿色建材下乡等重要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经济运行、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构建共同推动建材行业稳增长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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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2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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