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政办发[2023]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33号       2023-9-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促进制造业就业提质、农业就业增收、服务业就业扩容,每年授牌激励30家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成长空间大且用工规范的就业友好型企业。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稳岗扩岗金融服务。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岗拓岗。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运用,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作用,助力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完善创新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特色信贷产品,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信用贷款增量扩面。推动金融机构增强客户识别、信用评价、贷款定价及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尽职免责标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公共政策制度设计,优化城市管理服务,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利用城市空间有规划、有秩序地从事个体经营,支持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整合资源打造“创响江苏”创新创业大赛品牌,定期举办大学生、青年人才、海外人才、博士后、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业及新就业形态等各类赛事,以人才创新创业带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落实对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纾困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引导动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与行业、企业等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挖掘本地区、本领域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用人需求的精准对接。实施“台湾青年就业计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来苏就业的台湾青年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稳定“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招募规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原则上年内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务工作者。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考研加分等支持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采取扩大有效投资、超前储备人才、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等务实举措,有效挖掘招聘规模空间,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优化校招、社招结构,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2023年支持各高校、省属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1.1万个。对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数的50%。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在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军士、定向培养军士中优先吸纳2023届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新开发10万个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一批见习规模大、留用率高的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实施就业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行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体系、信息网络、扶持政策等全面覆盖乡村。实施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服务范围。每年认定15个省级就业富民助力乡村振兴基地,打造50个省级劳务品牌集聚产业、带动就业。鼓励各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重点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精准认定、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机制,2023-2025年优化提升1000个标准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兜底帮扶不少于10万名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群体就业。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市、县(市、区)各所属事业单位年内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并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鼓励各地制定支持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老年友好型就业服务,维护老年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和渐退缓退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密切关注物价波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供需精准匹配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十五)健全技术技能培训体系。适应数字江苏、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和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围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技能培训。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和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试点建设数字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智改数转”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遴选一批先进制造业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大技工院校投入,促进技工教育跨越式发展,推动技能教育与学历教育衔接贯通,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一批高水平技工院校和品牌特色专业群。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云平台、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提高就业技能培训上岗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稳岗率、创业培训合格率。(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实行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建立培训成本和技能评价成本调查机制,对纳入当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或重点产业培训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上浮补贴标准。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组织登记失业青年参加项目制培训。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就业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健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好用好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一网通办”“政策找企(人)”。加强“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建设,整合发布服务资源,精准匹配服务需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智能化”服务。升级全省就业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系统,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制度改革,强化大数据分析,服务政策落实和科学决策。加大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力度,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购买项目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行动,评选一批促进就业先进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压紧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切实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加大稳岗拓岗力度,形成齐抓共管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格局。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重大政策加快落实。要强化政企沟通,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困难群体就业兜底机制。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九)落实落细政策。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援企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劳动者个人补贴直补快办,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优化支出结构,为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坚实保障。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等专项整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编制办事指南,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加强失业预警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各方预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社会氛围。

  文件中明确的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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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苏政办发[202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

      1.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1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对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和延期,一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是将自主就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三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减免限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2019年以来,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此次对国家授权事项,我们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即: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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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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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扎实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说明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2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说明

  一、关于主要内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山东省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发布后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本版《指导目录》有关事项更新至2023年3月16日。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事项名称原则上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或“款”的规定内容加以确定。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六、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XX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或“XX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具体明晰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四是法定实施主体为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XX部门”的,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明确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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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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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鲁市监发[2023]10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市监发[2023]10号          2023-8-9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重点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聚力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发展的层级式针对性政策供给体系,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努力促进个体工商户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其如实报送年报,提高数据质量。

  (二)建立分类指标体系精准培育。在分型基础上,研究确立“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审核确认、公正公开”的申报遴选和培育机制,推动制定针对不同分类个体工商户的培育政策。

  (三)统筹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打通个体工商户分型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四)加大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按照“名特优新”分类开展精准帮扶和梯度培育的政策意图,积极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商户参与的浓厚氛围,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按照“增总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坚持内生增量和外引新量并举、做大总量和提升质量并重,分类别、分层次、分领域提供精准帮扶措施,营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易进易出的市场化、法治化政务营商环境,合力构建量质齐升的分型精准帮扶新格局。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增总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一是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二是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三是统筹各方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按规定减免税费;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延展平台服务链条。四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五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不罚”清单制度。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三是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四是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科学规范经营,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着重开展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口碑”。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强化综合扶持,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优先提供信用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多措并举促进个体转型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分类重点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给予下列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二是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三是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好品山东”培育工程,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统筹品牌建设相关专项资金,落实支持企业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贷款融资优惠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优培育、优成长、优发展”。四是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申请便利服务;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五是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二是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监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三是在各市区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与媒体深度合作,开展“益企兴商利民”行动,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二是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三是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四是通过开展“益企兴商利民”行动,与驻鲁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举办研修班、培训班,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问题、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二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三是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通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五是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五)其他。对符合入库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信贷、人才、社保、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完善评估机制。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

  (三)加强统计监测。做好工作联系点统计监测工作,在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完善抽样调查样本,加强各类收入群体标准研究,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构建“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

  (四)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法治化、人性化的宽松发展环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净化市场秩序;同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包容审慎,建立公布不罚轻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打造宽严相济的市场发展环境。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舆论引导力,全面调动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3.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存续且正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税费缴纳、雇工人数、贷款余额等数据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根据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诉求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信贷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各市可结合实际,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同时,允许建立二级分型数据库,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的“三型”基础上探索更为细化的分型方法,为本地开展更精准的帮扶提供支撑。各市细化的分型标准和二级数据库建设方案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在营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2.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3.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成长型和发展型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社保的,可作为该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参考条件。

  (三)分型周期。

  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要与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取消分型。

  三、分型判定

  (一)判定方式。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为依托,完成数据汇总,并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

  (三)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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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9
文号:鲁市监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市监信规字[2023]7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市监信规字[2023]7号             2023-8-14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更大程度释放经营主体活力,更好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信用培育工作

  1.加强守信经营指导。结合经营主体年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通过二维码、政策包等形式,普及信用监管规范要求,对经营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指导和提示,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2.开展失信警示提醒。在经营主体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

  3.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推进重点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信用修复等承诺,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自主公示承诺,对守信经营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亮诺,推动创建活动由线下向线上、由商品向服务、由流通向生产、由城市向农村延伸,不断扩展覆盖面。

  4.推动信用场景创建。探索信用园区试点工作,以信用街区、信用小镇、信用市场、信用商超、信用码头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企业码”集成信用信息,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扫码“先关注信用,再决定消费”,加快信用环境塑造。

  5.提升涉企信用数据质量。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公示系统(山东)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涉企信用信息,增强企业行为透明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提升经营主体年报便捷度

  6.推行年报“多报合一”。积极推进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开展“多报合一”,扩大年报“一次填报,多方共享”范围,减轻经营主体多头年报负担。

  7.推进年报公示智能化。完善年报信息“一键采集”预填报功能,支持经营主体在年报时自动采集往年年报信息,经营主体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无需重复填报,提高年报效率。

  8.便利个体工商户年报。简化个体工商户年报程序,减少个体工商户年报项目,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爱山东”等“掌上”服务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便捷年报服务。

  9.实施年报精细化管理。实施年报分类分时管理,将经营主体分为新设引导类、主动申报类、重点帮扶类、异常清退类,分类施策、动态提醒,推动企业增强年报自主性,提升年报服务满意度。

  三、建立信用监管包容机制

  10.实施差异化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除重点领域监管对象外,原则上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经营主体当年不再组织抽查;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或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实施“触发式”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11.实施信用惩戒缓冲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认定中,对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经营主体,以责令改正方式限期变更登记,在期限内改正的,对其抽查结果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从业人员、出资时间等一般年报检查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经营主体修改,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2.推行“首违不罚”。对首次未年报的经营主体,在法定年报截止日3个月内补报的,不予罚款。对本文件确定的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2种轻微差错行为,经营主体经指导后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

  13.支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修复信用。因经营异常名录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1年的,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其他黑名单,允许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提前撤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公示。

  14.缩短市场监管涉企信息在公示系统(山东)的公示期。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满3个月不再公示;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满3个月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申请信用修复;经经营主体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检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信息等公示期限缩短为3年。

  15.实施全流程网上信用修复。开通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修复网上申请通道,实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全类型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全流程网上运行。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6.推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支持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搭建经营主体与监管部门联系互动的桥梁纽带,为经营主体提供各类信用服务,带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信用氛围,形成共建共享社会共治格局。

  17.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经营主体宣传介绍信息公示、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公示系统(山东)推广力度,提高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参与度。

  本文件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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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4
文号:鲁市监信规字[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23]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23号             2023-9-8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消费,围绕房地产、汽车等重点商品,聚焦文旅、体育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多策并施激发消费活力,多措并举挖掘消费潜力,全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势头,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住房消费,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给予住房消费支持。各地应采取贷款贴息、发放住房消费券以及与住房消费衔接的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家装消费券等举措,促进住房消费。在2023年底前,鼓励市县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贴息额的50%予以分担,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市县对全款购房者给予住房消费券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使用规模的50%给予事后奖补。同时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相衔接,加大人才购房省级支出责任,鼓励市县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和住房消费券补助,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和利率。继续执行“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动态调整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三)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二孩、三孩等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具体额度由各地确定。

  (四)发放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各地应采取发放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省级继续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安排1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工作,降低农民进城购房成本。

  (五)支持住房换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税率。允许二手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实现交易过户(带押过户),同步完成交易、不动产登记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

  (六)推动存量房产消费,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各地可采取购买、货币化安置、发放房票等方式,收购库存商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允许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七)吸引外省居民来吉购房。利用短视频平台、主流媒体等载体,加大吉林绿水青山、林草湿地、宜人气候等生态资源宣传力度,提升“宜居吉林”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力,加大避暑休闲、冰雪等资源宣传推广,吸引外省人员来我省购房、旅游消费。宣讲推介购房政策,举办房交会、购房节、展销会等各类促销活动,正向引导预期,活跃房地产市场。外省人员在我省购房的,与本省人员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二、扩大汽车消费,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购车需求

  (八)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九)便利二手车交易流通。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除国家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外)、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提高车辆过户、退税、通关等服务效率。

  (十)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设置专用服务窗口,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开展农村地区配套电网摸底调研,针对不符合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要求的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

  (十一)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推动巡游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公交车等重点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丰富文旅消费,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十二)对文娱活动给予资金奖励,推动演出活动进商圈、进景区。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增加电影节、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电音节、演唱会等大型文娱活动供给。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3%奖励。每年引入俄罗斯等国外高质量演出20场以上,对其中采取商业化运营的,按照售票收入的5%奖励。所有演出活动奖励,均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部分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举办“精彩夜吉林”演出活动150场,组织文艺院团进商圈、进景区驻场演出活动400场,拉动消费人气、提升消费体验。

  (十三)发放景区补贴,开展首道门票免费或打折优惠活动。安排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景区门票补贴和景区项目贴息。对A级以上景区在旅游淡季(3至4月份、10至11月份),对全国游客开展免首道门票或打折优惠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十四)对“引客入吉”给予资金奖补。安排专项资金对招徕游客入吉、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的省内外旅行社给予奖补,对组织招徕省外入吉游客6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团,按1名游客300元给予奖补;对通过专列方式,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青少年研学旅行团,每列次奖补6000元;对组织国内客源地至长春、长白山旅游包机,按切位100座以上和40座以上,每个往返分别奖补1万元和5000元;对国际旅游包机,按航程分2001公里以上和2000公里以内两档,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分别最高补助4万元和2万元。奖补资金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十五)对文旅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3月27日以来在吉林省投资的旅游招商项目,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年度连续补贴支持方式(不含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新运营的露营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文旅项目,参照新投资项目政策,给予1年贷款贴息。

  (十六)加大冰雪消费补贴力度,提高冰雪出游交通便利化水平。发放新雪季冰雪消费券3000万元,以雪票、门票、住宿为重点支持方向,通过抖音、快手、OTA等线上平台给予冰雪产品满减补贴。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对实施“职工雪假”企业配发冰雪消费券。将主动降价的冰雪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引进国际、国内品牌活动的省内冰雪企业,按活动规模1万人以上、5000人以上和1000人以上,分别按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额度发放企业消费券。在冰雪消费券中列支500万元,鼓励市(州)1∶2配套,重点支持“青少年上冰雪”活动,着力培育冰雪新人口。锚定北京、上海、广州等20个千万级客源城市,举办10场以上“浪花爱上雪花”等市场推介活动,提升“长白天下雪”市场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冰雪出游交通便利化,长春、吉林、通化、白山、延边等地开通火车站—雪场、机场—雪场公交专线。

  四、拓展体育消费,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十七)开展多样体育活动,支持体育场馆免费开放。组织开展大众篮球、足球、气排球、羽毛球、路跑、马拉松等丰富多彩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社区运动会”。举办全国高山滑雪、单板滑雪挑战赛,在省内分五站办赛,邀请国内外滑雪高手来吉参加。对低收费或免费向群众开放的体育场馆给予补贴,支持引导群众参与体育消费,2023年底前补贴100家体育场馆。

  (十八)积极申办举办国际级、全国性、职业化、特色类体育赛事。申办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等国际赛事,承办全国射箭锦标赛、竞走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办好第十九届省运会,组织短道速滑、乒乓球、羽毛球等省级冠军赛、锦标赛,办好亚泰足球、东北虎篮球、大众女足等项目职业联赛,投入专项经费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村BA”、龙舟赛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县一品”体育赛事。

  (十九)支持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丰富体育消费场景。通过经费投入、引进赛事、技术支持等多种途径,支持建设各类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社会足球场、健身路径。推动消费场景进赛场,在场馆内、赛场周边广泛设置竞技项目群众体验点、体育彩票销售站、餐饮服务和体育用品销售店等消费场景。

  五、加大优惠力度,满足居民多样化消费场景需求

  (二十)持续发放商品消费券。充分利用现有省级消费券资金,2023年内全省再统筹发放不少于1亿元消费券,用于支持汽车(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以及家居领域等升级类消费。

  (二十一)开展发票抽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根据实际按周、月、季分别组织开展发票抽奖活动。

  (二十二)加快发展夜间消费。改造或新建夜间购物、餐饮、旅游、文化、体育等融合消费新载体,培育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经营特色鲜明的夜间消费品牌,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一批夜间消费集聚区(消费新场景),从2024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1亿元,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奖补。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

  (二十三)推动创新消费场景。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引进区域性首店品牌,举办首发首秀主题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对全国首店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以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给予资金奖励。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打造扩大农村消费示范引领县(市),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改造升级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发展便民经济和外摆经济,允许各地因地制宜设置临时性早市、夜市等生活性消费场所,使用具备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空闲地开办临时便民市场。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打造放心消费示范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扩大消费有效供给,促进供需良性循环,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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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吉政办发[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市监规[2023]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3]1号            2023-9-6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规范“个转企”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转企”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个转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登记便利服务。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

  第五条 “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

  第六条 “个转企”登记机关应设立“个转企”登记综合窗口,提供“个转企”登记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推行“个转企”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事项集成化办理。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登记管理服务。

  第七条 “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第八条 “个转企”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

  第十条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办理“个转企”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个转企”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个转企”企业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

  第十六条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转企”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明确“个转企”登记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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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6
文号:苏市监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市监[2022]23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豫市监[2022]23号                2022-4-1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22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2022〕2号),锚定“两个确保”,服务“十大战略”,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理念,把“万人助万企”活动作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的首要抓手,坚持“躬身服务、应帮尽帮、无事不扰、亲清高效”四项原则,紧紧围绕“党建领企、准入帮企、信用塑企、质量兴企、标准强企、品牌亮企、纽带连企、执法护企”8个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为企业发展壮大蓄力赋能。贯彻落实领导包联制度,深入开展调研服务,切实掌握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动态调整问题台账,坚持“点办理、批处理”,一企一策拿出解决方案,实行对账销号,确保问题解决率和企业满意率实现两个100%。

  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把“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整体提升的牵引抓手和系统集成,作为彰显市场监管职能地位的平台阵地,充分利用好、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深入实施区域和事项“两个全覆盖”,统筹推进改革任务落实,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深入调研掌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展情况,推出更多具有本地特色的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鼓励探索将更多改革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优化审批服务,加快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市场规则。

  三、打造“企业开办+N项服务”升级版

  将更多事项纳入N项服务覆盖范围,在已纳入企业设立登记(合并社保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等事项基础上,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进一步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行集成办理,推动“企业开办+N项服务”升级、提速、扩围。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打通身份验证信息共享通道,只需进行一次身份验证,即可办理各环节事项,实现一次采集、多部门共享共用。创新线下服务举措,大力开展辅导帮办,构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的服务模式,全省企业开办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妥、一日办结”。

  四、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

  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勾选、住所信息自主承诺“三个自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登记事项实行标准化勾选,电子营业执照即时发放,提供便利店式的“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下放省局登记权限,省局仅保留登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其他需要在省局登记的企业。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五、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全地域、全业务、全类型覆盖”和“无纸化、无介质、零收费”优势,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推动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能够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应用,带动高频涉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六、支持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非公经济领域的覆盖面,以党建引领市场主体发展行稳致远。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升市场主体规模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及时上传发布有关扶持政策,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查询平台。深化政银合作,积极探索创新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领域金融信贷产品,进一步拓宽非公经济主体融资渠道。

  七、深化质量技术全要素精准赋能

  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开展区域质量、制造业质量、服务业质量“三提升”行动。推进新兴产业全产业链现代化提升,在相关重点领域推动形成“研发+专利+标准+应用+产业”全链条推进格局。加强民生、环保、医疗领域计量监督检查,打造计量检定校准公共平台,推进国家气体传感、磨料磨具和省级氢能、烟草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行高端品质认证,服务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清单管理,建设检验检测智慧监管“豫检通”平台,加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创建,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做优做强。

  八、加大标准化支持服务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支持我省企业瞄准国际标准和先进的国内标准,按照企业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建立涵盖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在重点领域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支持企业创建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发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大中型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河南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全国性团体标准制修订,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九、加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

  支持优势企业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指导开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打造产业产品金字招牌,叫响河南本土品牌。支持郑州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为各类企业提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品交易及融资服务。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使用指导,支持企业开展商标海外布局,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转化工程。加大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力度,定期选派专家开展巡讲活动,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侵权假冒案件查处力度。

  十、优化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巩固和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共享和运用。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做好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扩大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和领域。优化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完善探索信用修复制度,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助力企业诚信经营、有序发展。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

  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价格、网络平台、广告等领域的监管执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推行柔性执法。统筹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十二、开展市场主体发展分析研究

  聚焦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明晰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目标定位,充分发挥掌握各类市场主体数据的优势,开展全局性、综合性分析,对各地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运行状况、发展特色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度分析和全面剖析,以数据分析研究赋能科学决策。加强同发改、工信、人社、商务、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丰富数据分析维度,提升分析报告的全面性、针对性。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强化同政府智库、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对接和数据共享,提升数据分析的深度,扩大研究成果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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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4-19
文号:豫市监[202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规[2023]2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3]2号            2023-8-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9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目录

  一、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四、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五、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六、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含137部法律法规规章,697项行政处罚事项。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处罚权限等要素组成。

  1、“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中多个条、款、项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

  2、“法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3、“裁量幅度”原则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明确责令改正为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包含的免罚事项的,列为“轻微”,符合适用条件标准的,免于处罚;“较轻”对应《规则》中的“从轻”处罚,“较重”对应《规则》中的“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以罚款的,增加了“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

  4、“适用条件标准”是指具体适用情形,是适用“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不同幅度需要满足的条件,同一幅度中所列适用条件标准是并列关系,当违法行为情形满足所列适用条件标准之一的,即可对照适用,“其他情形”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的对应“从轻”“一般”“从重”幅度的其他情形。

  5、“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

  6、“处罚权限”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具体处罚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执法层级。

  (二)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和《规则》,确定裁量权基准。其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幅度”,明确“较轻”“一般”“较重”三种幅度,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对法律责任条款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较重”或者“严重”项下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对上位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列出;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警告、定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就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而《基准》尚未调整的,按照《规则》的规定予以裁量。

  (六)对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较重”或者“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的“裁量基准”中予以明确,避免出现对涉嫌犯罪行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关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四类行政行为只有原则性要求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在相关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使层级,细化程序,部分事项细分了子项。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共24项,68个子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清单》为基础,将具体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等内容体现在对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中。包括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二)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共47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突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全覆盖监管。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要素。

  (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共23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要素。

  (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共2项,3个子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确认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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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冀市监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市监注[2023]3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注[2023]3号                 2023-9-4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现将《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浙江省内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具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监管工作,制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范,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系统。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五条 【服务原则】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设立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第七条 【中介机构服务要求】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一)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三)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虚假登记等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服务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一)熟悉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

  (二)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

  (三)如实、全面地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

  (四)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避免提交重复、无关材料;

  (五)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办理进度、转达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

  (六)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

  (七)具备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九条 【禁止行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五)实施或者协助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六)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故意隐瞒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身份,故意拖延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

  (七)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或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

  (八)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业准入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市场。

  第三章 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信息归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归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归集】受托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系统记录、完善机构及人员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归集内容】信息归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内容变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过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系统更改信息。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中介机构未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系统提醒及时提示,并指导其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规范执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免费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三)督促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依法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信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依法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对守信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频次、在中介服务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评优评先评奖中给予倾斜等激励措施。

  对失信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审查办理登记业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中介机构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未履行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获得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并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对从业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动态评价机制,对从业风险较高的人员可通过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及其所属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通知其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免费业务培训和考核。

  被列为虚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行业自律】鼓励中介机构依法自愿建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实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组织相关培训,指导帮助会员规范服务;

  (三)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做好信息采集引导、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照执行】在浙江省内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无偿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构】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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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浙市监注[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市监规[2022]5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2]5号            2022-9-15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经省市场监管局8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的关键瓶颈为重点,对标先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全力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实施方案》,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促进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在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企施策、分类监管。推进监管执法模式创新,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并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划定安全底线,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典型,探索更多有针对性的监管实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营商环境、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设置宽容合理的包容审慎监管期限以及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预防体系等系列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防止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新兴产业发展努力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营商环境

  1.放宽名称行业用语表述。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禁用的以外,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表述,支持新兴产业蓬勃发展。

  2.便利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和内容,支持申请人从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降低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性成本。明确区别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3.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严格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

  4.构建和完善标准体系。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大力营造标准化氛围,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加大标准研制和实施力度,强化市场主体标准化意识。鼓励新兴产业等相关单位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将必要专利融入标准,通过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对条件成熟的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上升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开放“福建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查询阅览服务。启动《市场监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准则》福建省地方标准研制工作,推动行政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填补行政监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空白。

  5.大力培育有竞争力的福建品牌。加大对新兴产业的品牌培育,以品牌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营造有利于品牌培育发展的市场环境,努力形成一批具有福建特色、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产品和服务品牌,推动我省新兴产业有力发展。

  6.鼓励网络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引导、鼓励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红、代购、小额交易自然人网店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网络交易,合法享受政策红利。鼓励各类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利用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云体验等网络新经营模式,拓展网络商品(服务)交易。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7.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立足我省省情和科技、产业基础,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高新产业以及未来产业,选定助力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量身定制监管模式,以不触犯安全底线为原则,积极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方式,逐步实现创新与风险监管适度平衡。通过智慧监管减少对“沙盒”内新兴行业企业的干预,一般不主动发起检查,但一旦发现企业触碰同风险相关的监管底线,立即启动监管执法。对重点新兴产业企业设立挂钩联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主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及时指出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规范指导,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8.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罚款事项取消后,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9.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诚信自律。

  (三)设置宽容合理的包容审慎监管期限

  10.设置“初创包容期”。对一时看不准的新兴产业企业,设置“初创包容期”,加强政务服务、行政指导,积极帮助解决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发展难题,特别是对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引导企业健康规范发展。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增强新兴产业企业发展韧劲。

  11.设置“审慎观察期”。对轻微违法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建档管理,设置“审慎观察期”,给予一定的自我纠错期限,采取预警提醒、行政告诫、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企业自纠自改。建立新兴产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

  (四)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预防体系

  12.加强合规经营指导。及时为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规范运行指导,以跨前服务强化预防式监管。靠前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专业化“体检式”“啄木鸟式”合规性指导和培训服务。

  13.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直接干预,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4.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对新兴产业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对高危企业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15.严守执法监管底线。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等执法监管要求,对新兴产业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控“安全阀”和“红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6.强化信息数据监管。建立“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新兴产业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和评估,从宏观上对市场发展新规律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新兴产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聚焦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联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本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具体措施。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新兴产业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二)强化统筹衔接。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要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等相结合,既要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营造法治公平、透明宽松、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又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紧紧守住监管“红线”。

  (三)注重调查研究。强化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调研,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注重总结提炼,提高对新兴产业企业包容审慎监管能力。

  (四)积极宣传引导。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注重收集包容审慎监管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实践效果,依托各方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经验提炼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得到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

  本指导意见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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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9-15
文号:闽市监规[20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市监规[2023]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3]1号          2023-8-31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1.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将公章刻制、员工参保登记(含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覆盖范围,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全链条提速。

  2.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的,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措施,市场主体(不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住所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3.支持药品企业异地搬迁和升级扩建。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指定专人在项目立项、建设图纸预审、药品上市后变更政策咨询等方面靠前指导和帮促,让企业少走弯路,推动企业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

  4.开展附条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注册申报批准前,向省药监局申请附条件GMP符合性检查,缩短药品上市周期。

  5.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手续。施工单位通过“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拟施工设备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即视作完成告知手续。

  6.推进小微企业认证提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同步推进“小微企业成长计划”,逐步建立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库。充分运用质量认证工具,每年培育一批“规上企业”。

  7.持续开展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公示。组织开展省、市、县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自愿原则,指导民营企业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行为,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机制,构建民营企业履约诚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8.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仅因未按时年报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在补报完年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相关信息至公示系统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注。

  9.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金融机构、公用企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全省交叉检查,推动惠企纾困政策落实落地,着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用能成本,以更大力度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10.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开展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完善适合网络交易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给予企业自我纠错机会,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11.推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民营企业获取和实施优质专利技术,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1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发挥我省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作用,持续提升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水平,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共享与交流。

  本措施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闽市监规〔2019〕1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2〕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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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1
文号:闽市监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市监规[2023]2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3]2号          2023-9-11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我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

  二、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在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可以在其本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省市场监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本应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交由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承担,也可以登记本应当由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承担的部分市场主体。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工作由设区市以上登记机关负责。

  六、各市、县(区)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具体分工由设区市登记机关决定,但设区市登记机关不得将股份有限公司交由其下级登记机关登记。

  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登记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工商局2017年1月3日印发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经批准确需保留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外,原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将分期分批交由其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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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闽市监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市监发[2023]6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市监发[2023]6号           2023-9-19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省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重要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向好,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质量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发展成本

  (一)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延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个体工商户水、气等费用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水、气使用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扶持。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方面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减费让利、灵活缴费等支持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发展要素

  (九)开展网上购物节活动。联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上购物推广活动。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美团、抖音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携程等平台,开展“神券节”、“必吃榜”等专题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在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区,实施“七彩云南、乐购好礼”计划。组织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三品一标、老字号、县域农产品公共品牌、非遗和优质旅游商品等产品入驻“一部手机云品荟”、“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打造特色商圈。鼓励各州、市立足本地旅游、文化、民族、沿边开放等优势,以历史文化、餐饮美食、文化创意、国际购物、旅游休闲等为主题,结合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特色商圈。加快“一部手机逛商圈”在全省推广应用,鼓励对商圈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智慧商圈”。持续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业态丰富、功能完善、智慧便利、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步行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持续加大省级试点示范步行街、智慧试点商圈建设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鼓励各州、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优先配齐居民生活基本保障类业态,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业态、补齐设施短板、创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持续加大国家级、省级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支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夜间经济业态向多元化发展,把培育壮大夜间消费与美丽县城、特色小镇、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城市夜间经济业态,大力发展夜游、夜娱、夜品、夜购等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省中心城市夜间消费占比,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促消费活动品牌。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鼓励各州、市结合民族节庆、突出地方特色,组织开展“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积极整合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资源,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彩云购物节”、“云南名特小吃节”等系列节会活动。对各州、市组织举办的重点促消费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成效,按照既有政策和规定择优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搭建灵活用工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稳岗扩岗类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岗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力创新创业支持。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在开展市容环境治理时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有效实施引导帮扶,加强经营场所供给,避免“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服务、县域商业体系等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全国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共富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降低支付手续费。落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金融服务环境。落实对个体工商户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要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数字化赋能普惠性金融,不断提高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及便利度,助力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持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督促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已延期贷款到期后的接续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贷款户数稳步增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经营主体开发岗位吸纳就业。对吸纳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对激发市场活力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就业创业平台、园区、基地在政策性奖补认定过程中给予一定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四)支持经营者直接变更。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省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便利“个转企”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变更方式登记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保持前后登记档案的延续性。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进一步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同步发放,便利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事。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和开办“掌上一窗通”。推进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试点,优化歇业登记各类事项集成服务。(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省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其在政策制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推进反垄断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消除市场隐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限制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的,不得变相设置条件、增加申请文书及材料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业协会、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违规收费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深化合同行政监管。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推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经营者、消费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经营者规范合同行为,防范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导经营者主动公示合同格式条款,接受社会监督。联合消费者协会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公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同意识。强化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支持线上平台经营。引导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鼓励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大力培育“绿色直播间”,开展网络直播助农共富行动,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支持文化和旅游业主体参加各类宣传推介活动。积极组织和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旅游推介活动,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发展保障

  (三十二)加强“小个专”党建。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在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持续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蓬勃发展。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党建促发展、发展强党建”工作格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完善质量服务。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帮扶,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强化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提高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能力。帮助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标准和计量服务。加大对标准化政策的宣传,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和鼓励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推动服务质量提升。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进一步提升计量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提高知识产权能力。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提供公益性服务。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依托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载体,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提供集成高效服务。依托国家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优化资源,在“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推广使用省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强化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在线智能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个体工商户投诉维权路径,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合理诉求。(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标准,开展分类培育和梯次帮扶。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鼓励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鼓励各地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表彰激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全国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表彰奖励推荐工作,加大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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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9
文号:云市监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支财[2023]891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3年第2批]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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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9
文号:琼财支财[2023]8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规[2023]8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琼财税规[2023]8号           2023-9-18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和《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琼财税〔2022〕193号)同时废止。

  四、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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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琼财税规[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市监规[2019]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市监规[2019]1号           2019-3-13

  提示——依据闽市监规[2023]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已于2019年3月5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加快推进职能整合、机制重塑、流程再造和力量重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服务效能,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监管效能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大力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一)进一步压缩民营企业开办时间。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行企业名称和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银行开户预约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受理,拓展“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事项。2019年底前,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二)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对106项涉及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降低民营企业获得经营资格的制度性成本,实现“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

  (三)放宽民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推广企业集群注册登记。

  (四)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建立个体工商户“微信申请+自主申报+自动审核+自助打照”登记模式,实现登记申报路径简便化、登记事项标准化、审查核准自动化、身份认证智能化和执照打印自助化。

  (五)畅通民营企业退出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快速退出市场,将试点地区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缩短至20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试行简易注销登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和材料。

  (六)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使用,扩充电子营业执照载体功能;落实“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清单制度;实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预约服务”和“限时办结”;与银行、邮政部门合作推行“一站式”无偿代办登记服务,提供营业执照EMS邮政寄递服务,方便民营企业和群众办事。

  (七)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且涉及多个层级审批权限的,向审批权限最高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由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探索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加工食品试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告知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后实行先发证后核查,推动食品生产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八)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申请人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请变更许可或延续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办证前指导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

  (九)简化药品许可认证检查程序。实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包括主要生产条件、关键生产设备变更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已批准药品再注册品种恢复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合并检查,检查结果共享,检查流程和时限按药品GMP认证执行。

  (十)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手续。施工单位通过“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拟施工设备所在地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即视作完成告知手续,施工单位即可施工。

  二、提升服务效能,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创业,帮促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提升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组织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每年新培训200名民营企业首席质量官;继续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公益培训,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促进质量提升。

  (十二)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协调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压缩专利审批时间,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减免中小微企业为应对国外新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发新产品的委托检测费用。依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设在自贸区内的研发整改共享实验室,免费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制定质量诊断方案。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上浮50%。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金。

  (十四)提升民营企业计量管理服务能力。继续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审批发证,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系统,方便企业实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维护、网上约检。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测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夯实计量基础。

  (十五)实行民营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至2020年,对第一专利人的地址在福建省的有效期6年以上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升级。

  (十六)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知创中国”与“知创福建”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提供支持和资助,面向全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全周期、全链条、全领域服务。推动建立以民营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效运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帮促重点民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全省民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遴选出成长性好、科技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企业一对策、一项目一帮扶”机制,协助加快产品注册检验速度;对符合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快速审批的,列入绿色通道,实施快速审批。

  (十八)鼓励民营药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支持本省民营医药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试验专业服务,拓展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对申报临床试验机构的,提前介入辅导法规政策和技术要求,并协调相关审批手续报送。

  (十九)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信贷模式,积极拓展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平台和相关机制,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三、创新监管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一批我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将与民营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市场、展会及电子商务纳入全省知识产权重点执法领域。运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裁决及司法保护多元化救济渠道有效衔接。构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支撑体系,维护企业涉外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二十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及时清理纠正针对民营企业的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政策措施和做法。

  (二十二)加大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监管力度。开展涉企收费监管,清理整顿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规范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继续巩固历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成果,对企业反映突出的涉企收费问题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原料药、建材、日常消费品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打破行政性垄断,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调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十四)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积极打造“双随机、一公开”升级版,深化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和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监管。

  (二十五)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激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依法实施严管重罚;推进跨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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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3-13
文号:闽市监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琼财税[2022]193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税[2022]193号            2022-4-22

  提示——依据琼财税规[2023]8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多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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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4-22
文号:琼财税[2022]19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3]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2号          2023-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智慧口岸”,加快口岸数字转型

  1.优化完善智慧查验。升级“关港通”智慧查验平台功能,打造“关港双轮驱动”2.0版,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增加“关港通”冷链、危险品、集拼、熏蒸预约等板块,研发“识易通”智能识别等项目,在青岛港运用的基础上,向威海、日照、烟台等港口复制推广,支持潍坊港口岸“智慧口岸”建设,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提升海运口岸查验服务水平,完善查验流程线上办理、智能确认预约顺序、流程动态跟踪、免单申请及电子化提箱、异常状态预警等功能,实现查验流程可追溯、查验环节可跟踪、查验状态可查询,打造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查验品牌。推广入境船舶无接触式卫生检疫模式,探索智慧电讯检疫模式转型升级,建立电讯检疫船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提升数字监管协同能级。联合建设“智能转运监管平台”,创新“山港一港通模式”,利用数字化手段,实现山东港口各港区间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做到海关监管货物和非海关监管货物同步作业,打通周边港口与青岛港的互联互通,盘活港口间运输资源,保障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发展。加快外海船舶动态感知能力建设,强化港口通航服务保障能力。巩固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成效,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研发海港出入境客轮旅客预报预检系统,纳入“单一窗口”服务。推广“E民宝”APP,集成港口通、船讯网等业务平台,融合引航计划、潮汐时刻等实用功能,以科技创新应用提高口岸智能化服务管理质效。拓展无人机表层检疫检查、卸货过程自动化制取样、粮食流向监管系统等智能化应用。深入应用智能鉴重,推进进口棉花智慧监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

  3.深化关港数字化协同。推动升级口岸监管作业场所、查验平台、卡口、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设备,推进关港数据共享、智能互联,将海关通关、查验、物流监管无缝嵌入港口生产作业,支持推广抵港自动运抵、远程智能理货、智能无人闸口、舱单电子放行等自动作业模式。(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4.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航空口岸物流作业效率。优化空港海关智慧监管模式,建设智慧数字货站。支持济南航空口岸“智慧口岸”建设。推进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空运试点。(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二、深化作业改革,大力提升通关效率

  5.简化监管检查流程。开展属地查检与其他执法作业的执法联动,基于风险评估,实现联合下厂、结果互信。推行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进出口岸手续“极简办理”、24小时通关手续一次办结、移泊免办手续、加注保税燃油船舶“直办手续、免收单证”等便利政策。(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

  6.强化口岸物流业务创新。联动实施、线性推进“船舶抵港即作业、人员登轮预审批、车辆进出免排队”等措施,尊重企业意愿扩大口岸“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试点范围,探索航空口岸“直装直提”试点,提升口岸集疏运功能。加大内陆港建设力度,扩大“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实施范围,赋予内陆港码头前沿功能,依托“铁海E通”、陆海通多式联运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转关,加大向条件成熟内陆港的复制推广力度,做到水上运输和内陆货物在属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

  7.加快大宗资源类货物口岸验放。深化“先放后检”“即卸即检”等便利措施,推进进口铜精矿“分步检测”等检验监管创新,探索保税进口棉花“集成查验”,实现一次检验、分次出区。对进口铁矿、棉花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按照海关总署部署,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8.助推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畅通鲜活易腐农食产品“绿色通道”。对国内需求较大的进口食品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优先受理、优先出证。推进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初筛鉴定室建设,便利进口优质种质资源通关,提升农产品进口通关效率。推进输韩食品农产品“前置检测、结果互认”模式应用。探索开展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利企便企

  9.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各口岸监管单位和口岸运营主体全面施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24小时预约查验及作业制度,快速回应、协同处置企业通关及作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优质、高效服务,满足企业合理需求,打造“有温度的口岸”。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难题。(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10.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跨境贸易便利化“直通车”服务机制,加强“单一窗口”95198、“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以及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济南海关数据分中心服务热线之间协作协同,“一企一策”及时解决企业通关便利化问题,推动企业问题及时清零。(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省商务厅)

  11.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深化落实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鼓励企业实行单证电子化备案。确保全省出口退税审批平均用时保持在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企业平均3个工作日,对重点企业实行“随报随批、随批随退、即时到账”。落实好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2.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RCEP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升级,开发智慧征管平台实现降税清单比对,精准定位享惠不足企业,应用“鲁贸通”平台指导企业准确选择协定税率。推动进企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常态化,强化政策上门解读、口岸政策贯通解读,提升企业用惠享惠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3.加大对民营企业靶向支持力度。摸清制约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堵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出台与民营企业诉求相匹配的支持措施。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台差异化支持措施,“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服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四、清理规范收费,营造良好口岸秩序

  14.完善口岸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积极引导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强化动态更新,增强口岸收费的透明度、可比性。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实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15.加强口岸收费常态化检查。畅通价格违法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秩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价格自律意识,积极引导降低合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各市政府)

  1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货代、船代、报关、场站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络,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竞争规则、自律公约,及时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的问题,规范口岸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五、加强区域合作,保障通关物流畅通

  17.深化黄河流域通关协同。依托国家黄河流域“11+1”通关协同机制,深化与口岸、商务、港口、铁路等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增强山东港口对内陆省份的辐射能力,打造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通道。(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8.推动“齐鲁号”中欧班列发展。加强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凭祥、磨憨、喀什等过境货物转关节点海关监管合作,支持过境货物多式联运转关运输,提升过境货物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加大铁路快通业务推广力度,培育“中欧班列+”特色班列,推动用好“上合快线”“日韩陆海快线”等特色线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六、强化工作创新,助力产业升级

  19.增强口岸产业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口岸建设进境粮食、原木、肉类、种苗、水果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深化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通关服务机制创新,实行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实验室检测,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精准监管,提升检疫审批效能。(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0.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提升。推进真空包装的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改革。支持开展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试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试点。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以及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1.推进企业集团监管核查模式改革。一体推进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多层次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提升,结合地区产业特色,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稳链增链、提档升级。创新集团化企业核查模式,对同一集团内多个加工厂或种养殖场、加工贸易企业,根据风险水平实施“互联网+核查”、采信第三方报告等核查新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2.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优化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退运税收政策,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争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试点。支持开展“网购保税+线下展示”等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

  省口岸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推动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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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0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保障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62号)相关规定,为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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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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