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署税[1998]7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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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2-23
文号:署税[1998]7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3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5号建议(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陈伟荣等3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不应该出台彩电特别消费税的建议(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家选择11种商品开征了消费税。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选择部分商品开征消费税,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均衡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拟议中的对消费税制度进行调整并将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目前物价平稳、通胀率较低,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1994年税制时,曾提出对包括家电在内的20多种产品征收消费税的设想,但鉴于当时通胀率较高,结果只选择了11种产品征收消费税。近几年来,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宏观调控措施,国民经济顺利实现了软着陆,物价相对平稳,经济增长适度。所以,目前是消费税制度调整措施出台的有利时机,也可以说是19 94年税制改革的延续。

  2、电视机是普通消费品,但大屏幕彩电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拟议中的消费税的调整设想并不是将所有的电视都纳入征税范围,而只是选择性地对大屏幕彩电电视机征收消费税。考虑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大多收入较高,且设计的税率又偏低,因此,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产生“实际是增加农民的负担,故此农民绝不可能接受消费税”的情况。

  3、根据1996年的财税普查资料统计,高档家电电器的销售利润率为1 7%,而增值税负担不高于5.5%。因此,对该类商品征收适当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基本上具备负担能力,不会对整个彩电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彩电行业作为成熟的民族工作,国家在关税政策上不应给予保护。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我国正积极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我国政府曾承诺逐步下调关税总水平,因此,市场经济下利用关税壁垒方式保护成熟民族工业的做法是欠妥的。

  5、此次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的背景、目的与1989年的情况有较大不同。1989年对彩电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是因为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供不应求的矛盾,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限制需求,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企业所产生的调节作用不大。此次选择大屏幕彩色电视拟开征消费税,是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合理引导消费实现对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消费税宏观调控和筹集收入的功能。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彩电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国家是否正式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最终还是要由国务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权衡各种利弊后决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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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1
文号:财税政字[199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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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8]6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96号建议的答复

张宝义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烟草工业企业产品税负结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1994年税制改革前,国家对卷烟征收产品税,法规对甲、乙、丙、丁、戊五级卷烟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甲、乙级为60%,丙级为56%,丁级为5 0%,戊级为32%。1994年国家对卷烟改征消费税时,考虑到:

  1、卷烟为限制性消费品,消费税应体现对所有卷烟产品限制消费的原则;

  2、以价格水平为依据划分税目并法规适用不同的税率,在价格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且经常变化的情况下,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筹集收入的职能;

  3、过细地划分税目并法规差别税率,不仅使税制复杂,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因此,现行消费税条例将卷烟产品只划分为甲、乙两类,并法规分别适用45%、40%的税率(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通过4年多的运行实践表明,尽管现行消费税制度还不尽完善,但基本上适应我国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发挥了消费税调节产业结构、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对于个别中低档卷烟企业如张家口卷烟厂的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据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该类企业应立足于自身,采取加强管理、挖潜改造、减员增效等措施,争取早日摆脱困境。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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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1
文号:财税政字[199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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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8]114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01号建议的答复

刘宝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汽、柴油的消费税应从企业出厂价内改为价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考虑到石油产品的不可再生和替代性,为了调节消费,保护石油资源,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均对成品油征收特定消费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汽油和柴油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从国际上看,各国成品油的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计征方式有从量定额计征和从价定率计征两种,但以从量定额计征为主;二是价格与税收相分离,减少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油品价格随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由于汽、柴油销售网点分散,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而且考虑到我国税制模式的延续性,现行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内税形式。

  但是,由于成品油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税收并不随成品油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不会影响我国成品油与国际油价并轨。

  从长远看,汽、柴油消费税应该采取价外税的形式。但我国消费税实现由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配套改革,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对汽、柴油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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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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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8]61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09号建议的答复

陈智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烟草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建国以来,我国的烟草工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一烟草生产大国。

  庞大的烟草工业以及与其相关的销售、运输和广告等商业活动,为劳动者创造了广泛的就业机会,也为国家提供了丰厚的税利。但由于吸烟对健康危害较大,因此,在加大禁烟宣传的同时,通过增加消费税实现对烟草消费的调节是正确的。

  但考虑到:

  1、烟草行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体制不顺、结构分散、管理落后、专卖混乱等突出问题,据财政部1997年的决算资料统计,烟草行业利润90%以上集中在玉溪、上海等少数几户企业,大部分企业仍是微利或亏损。

  2、我国对烟草产品消费税一直体现着“寓禁于征”的原则,由于现行烟草消费税是从价税,烟草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利用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增大抵扣等方式逃避纳税的问题,结果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力度。

  3、烟草是税利大户,如果进一步提高烟草的消费税税率,在现行的分税制财税体制下,势必会重新激发地方政府对烟草行业的“青睐”,这与当前我国烟草行业的改革方向相背离。因此,考虑到增加消费税“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我们认为:在烟划行业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时期,提高烟草消费税税率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应首先通过适当提高卷烟产品计税价格的办法解决烟草企业避税问题,强化税上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

  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政企关系的理顺,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改善以及现行分税制财税体制的规范,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将考虑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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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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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8]5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45号建议的答复

李华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葡萄酒、果酒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考虑到白酒等烈性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白酒的酿造对粮食等资源的大量消耗等因素,我国对白酒等烈性酒在税收一直体现着“寓禁于征”的原则。实践证明,对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长远看,人们对酒的消费趋势应是从高度酒转向低度酒,从白酒逐步转向葡萄酒、果酒。国家也应适应鼓励发展葡萄酒、果酒产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白酒消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以西部为代表的广大干旱、半干旱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由于消费税具有其他税种所无法替代的引导消费、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因此,消费税制度应该在引导果酒消费方面有所体现。但考虑到:

  1、我国现行果酒的消费税税率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如智利为15%,墨西哥为25%,秘鲁为60%,乌拉圭为20%,韩国为50%,而我国仅为10%;

  2、由于消费税不仅适用于国产酒,而且适用于进口酒,在我国现行果酒消费税不仅适用于国产酒,而且适用于进口酒,在我国现行果酒消费税税率比其他国家水平低的前提下,再进一步下调税率,国外果酒在中国市场上将更具价格优势,可能会对国产酒产生更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果酒产业的发展;

  3、考虑到白酒与果酒的具体差异,现行果酒的消费税税率远低于白酒的税率,如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而果酒为10%,这表明国家对果酒生产企业在现行消费税政策上体现了支持发展的精神;

  4、由于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的消费税为从价税,大部分酿酒企业存在利用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增大抵扣等方式避税的问题,使酒类产品消费税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降低了企业的消费税负担;

  5、我国财政状况总体上仍然比较困难,财政的“两个比重”无论与我国改革的实际需要还是与其他国家相比都比较低,如果减免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将会进一步加重中央财政的负担。因此,充分考虑到“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减免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

  但是,消费税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资源供给状况的改善,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居民税收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国家奖限政策的变化以及财政状况的根本性好转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也会适时做相应的调整。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对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政策一并给予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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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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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8]84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95号建议的答复

朱惠云等1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不应该出台彩电特别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家选择11种商品开征了消费税。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选择部分商品开征消费税,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均衡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拟议中的对消费税制度进行调整并将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目的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目前物价平稳、通胀率较低,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提出对包括家电在内的20多种产品征收消费税的设想,但鉴于当时通胀率较高,结果只选择了11种产品征收消费税。近几年来,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宏观调控措施,国民经济顺利实现了软着陆,物价相对平稳,经济增长适度。

  2、电视机是普通消费品,但大屏幕彩电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拟议中的消费税的调整设想并不是将所有的电视都纳入征税范围,而只是选择性地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考虑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大多收入较高,且设计的税率又较低,因此,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产生“实际是增加农民的负担,故此农民绝不可能接受消费税”的情况。

  3、根据1996年财政普查资料统计,高档家用电器的销售利润率为17%,而增值税负担不高于5.5%。因此,对该类商品征收适当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基本上具备负担能力,不会对整个彩电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彩电行业作为成熟的民族工业,国家在关税政策上不宜再给予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正积极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我国政府曾承诺逐步下调关税总水平,因此,市场经济下利用关税壁垒方式保护成熟民族工业的做法,恐不易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接受。

  5、此次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的背景、目的与1989年的情况有较大不同。1989年对彩电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是因为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电供不应求的矛盾,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限制需求,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企业所产生的调节作用不大。此次选择大屏幕彩电抉开征消费税,是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合理引导消费,实现对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消费税宏观调控和筹集收入的功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彩电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国家是否正式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最终还是要由国务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权衡各种利弊后决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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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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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1998]3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合召开了1997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并就新版调查软件进行了培训。现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6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

  (一)国有预算内企业:符合调查条件的国有预算内企业户数占当地各类型调查户数总数的比例不足20%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比例大于20%的,视当地经济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样本,其比例不应低于20%;

  (二)部分国有预算外企业;

  (三)部分城镇集体企业;

  (四)部分乡镇集体企业;

  (五)全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部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要求对1996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对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填写,并对1997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的调查企业代码加以修订。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调查户数

  从1997年开始,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数据汇总到相应省地税局后统一上报。今后上述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调查的工作由所在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安排,同时上述8个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户数增加到相应的省地税局。其他地区调查户数维持去年水平。

  三、调查内容

  1997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分户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情况。

  四、调查数据的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和“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参加汇审时一并上报。

  五、各地区应于1998年4月底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8年5月初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运用和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评比,共评出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22个,并在哈尔滨会议上对这22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是:北京、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哈尔滨、沈阳、大连、南京、宁波、武汉、西安。

  七、各地区务必按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好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在1997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在做好数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应主动地结合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适时地开展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发挥调查数据的内在潜力,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政策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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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15
文号:财税字[1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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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1998]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我省保险系统经营人身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名单的请示》(赣地税发[1997]19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保险系统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寿险

  1、家庭生活安定保险

  2、家庭人寿保险

  3、家庭人寿还本保险

  4、优生家庭人寿保险

  5、少儿幸福保险

  6、婚姻纪念保险

  7、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特约条款

  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

  10、一生平安保险

  11、子女教育婚姻备用金保险

  12、团体福利保险

  二、年金保险

  1、养老还本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少年儿童养老保险

  4、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5、养老金还本保险

  三、个人代理营销保险

  1、"88"鸿利终身保险

  2、"99"鸿利终身保险

  3、"66"鸿运保险(A型)

  4、"66"鸿运保险(B型)

  5、鸿寿养老保险

  6、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7、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

  10、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11、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2、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四、健康保险类

  1、女性健康保险

  2、简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条款

  3、团体性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条款

  4、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5、病员医疗平安保险

  6、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7、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学生幼儿团体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母婴安康保险

  11、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

  12、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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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25
文号:财税字[1998]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5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6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赵建贞等32位代表:

  你们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农业银行降低营业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一直很照顾农业信贷方面的困难。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对农业开发银行实行了营业税、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但对商业银行一律照章征税。1997年国家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对农发行的营业税、所得税继续先征后返,另外,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制定了特殊政策,法规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底前减按5%征收;1998年减按6%的税率征收;1999年减按7%的税率征收;2 000年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这些措施缓解了农业信贷经营上的困难,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营业税是一种行为税,企业的经营行为,无论盈亏,都应依法纳税。对经营困难的银行减免税,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从长远角度上讲,也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家商业银行,在税收政策上,应实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同样的政策,不宜采取减免税的办法,也不宜比照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税收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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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199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1998]1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一年期团体人寿保险

  二、团体双全保险

  三、团体定额还本寿险

  四、太平保险卡

  五、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发储金保险、长寿养老保险、长顺安全保险、长乐健康保险

  六、团体定期寿险

  七、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八、百年好合保险(试行)

  九、义务兵养老综合保险

  十、个人养老金保险

  十一、太平养老金保险

  十二、步步高附加增额养老保险(95版、97版)

  十三、步步高增额保险(95版、97版)

  十四、老来福终身寿险(95版、97版、98版)

  十五、“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95版、97版、吨版)

  十六、太平洋终身还本寿险(95版、97版)

  十七、“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95版、97版)

  十八、小福星终身保险(95版、97版、98版)

  十九、老有所养增额养老保险

  二十、幸福人生递增型终身寿险

  二十一、学有所成教育金保险

  二十二、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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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9-01
文号:财税[1998]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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