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4]7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5-14
文号:财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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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7号           2024-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渠道,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会计专业学位的衔接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

  申请免试者应在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提交免试申请,填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免试。财政部推动采用信息化方式实现免试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二、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衔接

  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免修《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等专业必修课程。

  学校可以根据本通知及本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修最多不超过2门专业必修课程。

  三、实施保障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密切沟通协作,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具体工作。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做好免试申请者的材料受理、审核工作。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学生免修课程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docx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24年5月14日


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会计司             2024年5月20日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我国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领域的两项重要制度安排,前者侧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后者侧重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推动两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有助于畅通便利会计人才流动,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整合资源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此,《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提出“积极推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衔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也明确“积极完善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及水平认证的有效衔接机制”。印发《通知》是落实上述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是关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会计专业学位的衔接。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通知》还规定了有关申请、审核程序。

  二是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衔接。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免修《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等不超过2门专业必修课程。《通知》还规定了有关申请、审核程序。

  三是实施保障。《通知》对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以及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实施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关于免试政策的对象有哪些考虑?

  答:《通知》规定的免试政策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聚焦专业学位。新修订的学位法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因此,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在能力要求、培养和评价方式等方面更为契合,进行衔接有助于实现学用相长、形成人才培养合力。目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翻译等专业学位类别均与相关职业资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衔接。

  二是限定于境内学位。一方面,《通知》规定双向衔接,境外专业学位培养单位难以给予免修课程的政策。另一方面,目前境外专业学位的取得方式、要求等与境内存在差别,实务操作中也难以准确认定。

  三是加强政策前瞻性。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将会计专业学位类别调整至博士层次。今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新一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将设立若干会计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后续将开展人才培养。为此,《通知》加强政策前瞻性,将获得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也纳入免试范围。

  问:有关人员何时可以开始享受《通知》的政策?

  答:《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衔接,2024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6月12日开始报名,符合条件的新报名人员、已有部分通过科目的考生均可在报名时提交免试申请。

  对于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衔接,将从2024年下半年新学期开始执行。财政部将会同教育部,做好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指导,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学生免修课程等工作。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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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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