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23
文号:财会[202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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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部门)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会计司。


  附件: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


财政部


2021年12月23日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财政“十四五”规划》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 会计人才发展情况。


  会计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会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实施以来,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完善会计人才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积极营造会计人才发展良好环境,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竞争力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在推动各单位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等。二是会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有序推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能力评价工作,加强会计学历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我国会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增长,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670.20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42.02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0.57万人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近40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3.6万人;在开设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及科研单位中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超过1.3万人。三是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成效显著。实施一系列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对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发挥高端会计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和推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0年底,共有1802人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1071人;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6.7万人次;实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招收90名学员;实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70人入选,39人获得“会计名家”称号;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从最初的24家发展到269家,已累计招生超过12万人,授予学位超过8万人。四是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区域重点会计人才支持政策相继推出,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会计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二) “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会计人才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看,一是我国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促使广大会计人才在挖掘经济增长潜能、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财会监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会计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我国将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将为我国会计人才干事创业营造更加积极的政策环境。


  从挑战看,一是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会计理论、会计职能、会计组织方式、会计工具手段等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需要会计理论工作者加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创新发展;需要会计实务工作者深入应用新技术,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需要会计管理工作者加强会计数据相关标准建设,推动会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我国会计人才队伍区域发展差异较大,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中西部地区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亟需增强,高端会计人才仍然缺乏,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对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的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加大人才发展投入,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优势,推动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发展、数字智能转型,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资源竞争优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党对会计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会计人才,突出会计人才政治能力建设,引导广大会计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


  ——坚持立德树人。将立德树人作为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的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法治教育、诚信自律教育、职业精神培育和专业能力建设,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担当本领,打造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会计人才队伍。


  ——强化顶层设计。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目标,有效整合会计人才政策措施,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构建梯次分明、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发展工作体系。


  ——聚焦高端群体。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重点加强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会计人才的培养,突出点上聚焦、以点带面、高端引领。


  ——注重整体提升。加大基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加强人才梯队建设,构建包括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在内的终身学习培养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类型、差异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加强协同推进。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参与会计人才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活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会计人才发展大格局。


  (三) 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通过深化改革,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人才创新活力充分激发,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计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会计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会计人才分布、层次和类别等结构更趋合理,中西部地区会计人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充实,高端会计人才数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35%,建设一批高水平会计人才高地和高层次会计人才聚集平台,在会计理论前沿领域有一批开拓者,在主要会计国际组织有一批决策参与者和专家团队,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的关键岗位有一批核心骨干力量。


  ——会计教育培养体系不断健全,人才培养效能显著提升。以提升职业素养、创新能力为重点,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注册会计师考试、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优化会计人员教育培养布局结构,基本形成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开放、协同、联动的会计人员终身学习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会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整体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执行财经法规、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作用有效发挥。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在会计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会计人才使用机制不断创新,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升。加强与组织部门、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联动,推动会计人才信息整合、数据共享,积极为会计人才拓展事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和平台,促进会计人才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会计人才在经济业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业务关口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会计行业的最基本要求。要加强会计法治建设,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法律保障。通过修订会计法律制度、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强化会计诚信意识,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提高会计违法成本。要建立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会计诚信体系,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利用,探索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支持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要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和思政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课程思政建设。要加大会计诚信宣传,组织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健全评选表彰机制,宣传先进事迹,鼓励会计人才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二) 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


  会计人才能力框架是从事会计工作或履行会计相关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的组合,包括知识、技能、价值观等。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会计职业特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会计人才分别构建能力框架,强化对会计信息化能力的要求,推动各级各类会计人才适应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构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核心课程体系,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发展要求,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 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会计人才评价是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会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对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加大对高级和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向艰苦边远地区适当放宽评审标准。研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的机制、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衔接的机制,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四) 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差异化、实用性和前瞻性,持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提供标准统一、内容规范、质量优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开展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基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五) 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


  健全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的有关制度安排,重点对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高端财会群体及其后备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完善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为重点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模式,课上讲授与课下研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财政部重点对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开展培训,设置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个类别,短期培训聚焦岗位能力培训,长期培训着重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有关培训资源将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单位重点群体的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的培训。财政部推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纳入国家高端人才培养体系,各地财政部门应推动本地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纳入本级政府高端人才培养体系。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高端会计人才和涉外会计人才。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六) 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


  会计学科专业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积极推进论证会计学一级学科申报和建设。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适当增加政府会计、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相关课程内容的比重。财政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以战略思维、业财融合、数字智能为导向的教改研究和探索,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增强会计职业教育适应性,进一步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争做国际学术前沿并行者乃至领跑者,开展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建立重点研究基地,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为重大会计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七) 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创新思维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财政部会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人才主管部门,面向会计行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核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教育质量认证等工作;积极推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衔接;积极推进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优化跨院校的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平台,推进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在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各培养单位要加大教学投入,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优秀师资,引入和配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大数据分析等学科背景的会计青年教师;丰富课堂形式,采用案例教学、沙盘模拟、情景模拟、翻转课堂、整合性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规范实习实践基地管理,与实践基地深入合作,开展符合实务导向要求的课外综合素质活动。


  (八) 搭建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搭建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部建设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对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进行采集、管理和维护,建设全国会计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会计人才发展状况。各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本地区会计人员提供特色服务。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利用,推动会计人员信息互联与共享,为会计考试报名、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等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注重保护会计人员信息安全;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平台,吸收优秀人才加入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担任师资、开展课题研究,发挥会计人才专业力量。逐步建立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人才共同参与的会计人才服务体系。


  (九) 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是对会计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服务平台。财政部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坚守高端培训办学使命,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打造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主阵地;坚定特色发展办学方向,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学位教育、智库建设中突出优势领域,形成差异定位协同发展新格局;坚持整合资源办学策略,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和支持作用,加强高质量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共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大平台。鼓励和支持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会计人才高地,在高端会计人才集中的中心城市建设吸引和集聚会计人才的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重点针对地区、行业中急需紧缺的会计人才开展培训,为社会各单位和会计人员提供精细化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才联合培养,注重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支持会计行业组织(团体)搭建会计学术交流、实践交流平台。


  四、重大工程


  为培养各领域的高端会计人才,财政部实施一系列重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一) 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


  通过实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即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全球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能够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思考问题,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出谋划策;能够形成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有效发挥财务工作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出全球性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识别、研判和应对经营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能够引领带动企业会计人才队伍发展。具体培养计划为:对中央企业一二三级企业、省级国有企业一二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开展轮训,提升总会计师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2900人,五年共培训约14500人;选拔一批大中型企业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240人。


  (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


  通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即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加强部门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绩效管理,积极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支持;能够加强单位内控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推动单位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具体培养计划为:对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开展轮训,提升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720人,五年共培训约3600人;选拔一批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


  (三)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


  通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即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能够带头践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市场规则,具有国际视野,既“专”又“博”发挥辐射效应,推动价值提升;能够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优化执业环境,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审计质量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培养计划为: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轮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每年培训约1000人,五年共培训约5000人;选拔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80人。


  (四) 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


  通过实施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应当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科研成果或教学效果突出,能够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融入国际学术前沿,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优秀会计人才,优化会计学科体系,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带头人应当在会计学术领域造诣精深、成就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具体培养计划为:选拔一批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实施会计名家工程,发现、培养、举荐约15名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杰出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


  (五) 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通过实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即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丰富的实务经验、突出的专业能力、娴熟的英语技能,能够运用综合战略思维,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够利用开放的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多双边会计国际场合中踊跃“发声”,积极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制定;能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具体培养计划为:选拔培养约150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通过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和国际交流合作、发表会计专业意见、担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方式,为我国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建言献策,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五、实施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负责本规划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会计人才工作,支持开展会计人才培养,加强政策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或制定支持本地区(部门)会计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用人单位要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本单位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为会计人才成长提供必要的平台和经费支持,切实发挥会计人才作用。


  (二) 加大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大工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会计人才,支持会计人才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会计人才、重视支持会计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 强化管理队伍。


  财政部加强对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培训培养,通过组织承担重点专项任务、重大课题等,提升各级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部门)会计管理、财会监督队伍的建设,更好发挥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在推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财会监督检查、提升会计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会计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四) 做好跟踪反馈。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总结规划实施情况,对于形成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财政部,财政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总结推广。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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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