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这些新变化须掌握
发文时间:2021-08-06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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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及之前年度,已经有很多企业或者分公司被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今年上半年依旧有很多分公司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纷纷被通知取消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部分存在上半年核定征收,下半年查账征收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应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核定征收管理趋向严格时,企业本应对此早有准备,却因对核定征收的依赖,导致准备不足措手不及。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分公司理论上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但一部分分公司之前依旧享受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样的情形今年也一并被取消。


  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很多弊端,很多企业通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规避大额股权转让、限售股减持或财产转让、部分高收入人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或者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侵蚀下游公司的税基等,很多核定征收企业没有实质性经营,减少税收的同时未给地方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各地纷纷加强对核定征收的管理,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大势所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及时也很重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原购置的未取得发票资产,在改为查账征收后的处理做了有利于企业的规定。具体可以查看我们的文章《核定征收改查账税务处理,资产范围?以前年度适用?包括自建?计税依据?如何衔接》《企业所得税核定改查账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考虑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衔接时点,企业也需充分考虑核定征收期间尚未确认的收入的及时确认入账问题,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不能在查账征收期间扣除等现实问题。


  个人存在从事货物运输的,需要关注政策的变化。


  一般情况下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会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上备注“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的字样。


  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后,次年1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之间不要忘记办理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个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损失、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办理核定征收,也需要关注。


  请关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包括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未来会上线的“其他个人经营所得申报”功能。


  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有着大幅的下降。


  在国家大力支持住房租赁的大背景下,租客与房东更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房屋租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5%不是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


  举例说明更为清晰,租金10万,应缴的税就是,住房100000元×5%×10%,非住房100000元×5%×20%,简单说住房税率是0.5%,非住房税率是1%,确实是大幅的优惠了。


  2020年底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7号)取消了之前实行的固定的核定征收率的方式,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可参照执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对旧房的认定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印花税的缴纳方面很多纳税人都有着错误的理解。


  很多纳税人自行按核定征收缴纳印花税,没有依规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等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手续。


  按规定: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局查账或者自查时,会要求没有核定征收手续的企业按据实计算方式缴纳印花税。


  另外有些纳税人只缴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没有缴纳其他印花税税目比如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印花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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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有关政策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结论:由此可见,只要超出一定经济规模(销售额500万以上,特定规定除外)的商事主体,不管会计核算水平怎样,都是要求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而核定征收是怎么回事呢?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请继续看政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结论:两者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重点在于增值税税额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而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重点在于收入和成本是否可以准确核算。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实务中,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将趋于规范——兼评《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38条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将税务机关不得随意事先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正式确定下来,这将使得长期以来利用个别地方税收洼地个人所得税核定进行避税的筹划方案将难有用武之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的发展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对某一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的账册建制是否完善和会计核算水平等情况为考量,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公平效率”原则,而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分类管理方式。


  在我国,关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原则性法律规定主要是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早在1992年版《税收征管法》第23条、第25条中就有关于纳税人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的规定,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相应规定则为第35条及第37条。


  其中,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而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等规定,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其中第7条规定了对于个体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条件,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收入、费用核算不清);(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另外,实行核定征收的,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相应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成为部分投资者的避税工具最重要原因当然就是可以获得较低的税负。举例而言,如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本年度取得收入500万元,按照[2000]91号文第9条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假定适用应纳税所得率为10%,则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50万元。然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计算最终的个人所得税额,即500,000×35%-14,750=160,250元,即该企业投资者当年个人所得税税负率为3.2%。如果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的话,则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全年的税负率可控制在7%左右,可以说相对于一般个人或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来讲税负低了不少。


  二、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事先核定,即在企业经营之前就由税务机关确认核定征收的资格,一般是纳税人提供不能正确核算成本的证据,并由税务机关事先确认其核定征收的资格;第二种是事后核定,即企业虽然采取的是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但是由于无法正确核算,而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在本次《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之前,我国并未有禁止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政府文件中明确有允许新办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就规定了:“对于新办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一)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违背了《税收征管法》的精神


  如上所述,《税收征管法》第35条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适用条件,除了第(一)项不设置帐簿的情况以外,其它第(二)至(六)项都是属于已经发生的情况,例如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逾期仍不申报的等等,这些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都是针对企业已经进行经营获取收入后的情况。另外,客观上税务机关无法事前预判,也无法得知企业本年度核定以后纳税人具体的会计核算状况、账簿设置、资料保管及申报情况等。


  因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采取事先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不符合征管法的立法原意。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也规定了:“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相信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看到了事先鉴定存在的问题。


  (二)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沦为了避税工具


  核定征收情形下,无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直接核定应纳税额,都未体现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也就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纳税能力的大小,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受到削弱。投资者在面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时的选择是哪种方式更加划算,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当企业的实际税负及纳税成本高于核定征收的税负和纳税成本时,就会通过刻意不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来主动选择核定征收。这样,盈利水平高的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征收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事实上,今年吵得沸沸扬扬的范冰冰税案中也涉及其在无锡等税收洼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避税的问题,相信也采取了上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所谓的避税。但是,其实质问题是范冰冰工作室在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下,通过隐匿账簿、虚假申报等方式获得事前的核定征收资格,实质上确实一种偷税行为。


  过去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分设的体制下,地税部门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税种。近年来,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会对企业承诺一些税收优惠,以及执行不严的做法,往往集中在这些税种上。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事先核定征收也成为地方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由事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产生的问题


  2018年8月,一篇有关明星税率从7%改为42%的文章曝光于各大媒体。整个影视行业风声鹤唳并不断传来各种消息,大多数都涉及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居多)被税务机关在系统内强制改为查账征收了或者说被税务机关要求主动申请改为查账征收等等。甚至也有传闻说国税总局下文取消影视行业的核定征收,但是该文件却一直未予公布。


  但是由事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如果税务机关事前已经进行了核定征收的决定到年中突然要求改为查账征收,是否涉嫌违反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事实上许多地方,例如《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对原已鉴定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次年可不再重新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事实上,南京、宁波等地也有相应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鉴定程序。


  第二,如果突然改为查账征收,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讲,成本如何核算、发票凭证如何收集,过渡期内企业税务如何又进行合规?


  以上都是由事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而直接产生的问题。


  三、对于《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实施的猜想


  我们认为《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实施必将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带来积极的影响,之前通过事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来的税负不公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相应制度也将日趋完善。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一旦该条规定正式实施,各地必将对与此相违背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


  其次,“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理解问题。《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关于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中的收入标准是什么呢?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标准。


  但从最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也许可以看出些端倪,其中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标准,例如第3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是否会采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00万收入的标准,或者是其它的标准?


  最后,在具体操作上,对于满足年收入标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是否还会允许事先的核定征收确认?如果查过年收入标准的话,改为查账征收的程序如何?从核定改为查账征收企业如何进行过渡,是否有相应制度安排?这些都是值得后续关注的核心问题。


  结语:相信随着《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实施,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将趋于规范。但是随着政策的变动,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正在采取事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而言,更应当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并在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