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免印花税的借款合同,享受免征印花税是否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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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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