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时是否包含公司缴纳的五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九、个人是否可以拒绝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解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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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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