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科技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计算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一、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答疑税务机关针对我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取得发票的一方来说,如果属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所以实务中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以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答疑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烟气炉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非个人销售烟气炉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我公司到境外参加一个展会活动,支付给境外活动举办方展会费,请问支付代扣境外非居民的税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所以不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车辆损坏,到汽修厂维修,保险公司要求发票开给他们,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发生保险责任,应当向客户支付的是赔付保险金,而不是恢复原状,所以维修费发票是开给贵公司的,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除非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恢复原状的合同义务。
答疑公司2016年5月购进货物,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申报抵扣,2017年7月因销售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企业,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我公司进项转出并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如您公司属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情形,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答疑 公司进口设备,取得海关缴款书,但缴款书上填写的名称与税务登记上名称有一个字不相同,请问还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自2017年2月13日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个人转让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也要缴纳消费税吗?
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简并增值税税率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7月份发出的货物,没有收款、也没有开发票,所以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9月份税务局检查,是否要补交增值税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而根据规定,该业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收到款项,即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因而不涉及增值税及滞纳金补交问题。
答疑非税收入收据没有财政监制章,是否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答疑我公司在香港租赁不动产发生的租金支出,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协定规定,不动产所在由不动产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所以您公司在香港租赁资产发生的不动产租金支出,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疑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财税[2015]144号: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企业代员工支付员工在境外发表文章的版面费,如果没有备案和扣缴,要罚企业交滞纳金和罚款吗?
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所以您公司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不适用被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处罚。
答疑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2015年成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哪里交?
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答疑生产企业出口原材料,可以退免税吗?
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所以生产企业外购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免税政策,不可以退税。
答疑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另一家公司使用,该设备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该设备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在向银行办理贷款时,有个客户用自己名下的房子为公司办理了抵押担保,公司支付了一笔担保费,我们公司需要代扣个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因此,公司在支付担保费时需要按其他所得代扣个税。
答疑我公司最近购入一台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额时,可否抵免这笔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总是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将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时,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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