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出台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措施,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就是把缴入中央国库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划入地方国库,留归地方使用。这样做避免了把收入从地方收上来,然后再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拨付给地方,可以有效简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也是多年来的通行做法,由于各地上划的税收、中央对各地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规模不同,中央核定各地的留用比例也不一样,通常中西部地区留用比例更高一些。


  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3月1日到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测算下来,4个月地方将新增留用资金约1100亿元,实际上是增加了地方留用的现金流,有利于地方财政资金周转。


  为抓紧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2020年3月5日,财政部发文通知各地,明确要求地方,在此期间各地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要全部留给县级使用。除了阶段性提高地方留用比例外,财政部还密切关注地方县级库款运行情况,如果有的地方因各种原因存在支付困难,还会及时通过加大资金调度力度,支持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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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统称“三保”),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三保”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何进一步压实各级“三保”责任?

答:“三保”工作关系基层政府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强化“三保”工作责任担当。总体来说,地方“三保”现在由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完成,主要是遵循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中央财政也给予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同时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对县级来说,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县级在安排预算时,必须高度重视这项支出,把它排到最前面。


  对省级来说,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因为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省制定,县级财政状况怎么样,通常跟它的经济发展和所确定的财政体制密切相关,省级应当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均衡的责任,对于财政困难的、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财政相对来说比较困难的地方,要加大倾斜和支持力度。市级政府也要对所辖财力比较困难的区,加大倾斜和支持力度。除了财力支持之外,省、市还要注意了解各个县区的财政状况,摸排它的收入和支出,监控它的库款情况,保证对哪个地方、哪个县有缺口、有困难,做到心中有数,及时采取措施。


  从中央财政来说,主要是给地方积极的支持和激励,一些地方受疫情影响大,单靠自身财力难以维持“三保”,中央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主要是在分配转移支付时,对这些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并要求这些地方向困难县区倾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同样要负起责任,要统筹好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保障本单位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包括疫情防控支出。有一些支出应对的是突发情况,预算里面并不一定安排,该调结构就要果断、及时地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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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为非独生子女有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残疾没有承担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关扣除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纳税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一、2019年该纳税人是非居民个人,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目前符合居民个人的情形,2019年是否可以按照居民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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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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