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进手机是用于促销活动,可以抵扣进项税。
依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公司买手机是936元,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是136元,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促销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贷:银行存款 936
(2)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1170
贷:库存商品-促销品 8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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