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是经营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的,现进来农机设备往外卖是不是超经营范围,如果超范围经营了得怎么办才不超范围经营

首先,工商管理方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次税收方面,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贵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在工商管理方面,如果贵公司该项销售农机业务将来会经常发生,那么应该向工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税收上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即可开具相关项目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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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是否可以这样做,税法有什么 说法?可以视同销售?因为这个不是我方直接付款的,这方面税务有什么 规定?

“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税收上分解为公司销售产品和偿还债务两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首先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税收上无需视同销售;如果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专家建议:如果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前需同税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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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报销的住宿费发票开的是增值税专票,但不符合差旅费报销,我要记账在业务招待费下,此时是按不含税价进业务招待费还是按含税价进业务招待费?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不应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
如果是公司负担外部人员的住宿费,那么应该在业务招待费中进行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业务招待费相关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取得专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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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购买的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我公司的账务怎么处理,产权归谁?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所以贵公司该项资产应该按照按份共有处理,所占份额根据出资比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因此,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购买的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属于共有产权,贵公司按合同协议出资金额确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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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给客户制作新产品,需委外制作一付模具,比如30万一付,客户出15万,我们公司出15万,然后模具我们用, 这种,怎么账务处理好? 模具产权,客户占一半 (相当于就是另一半模具,产权就是客户的,用到报废为止) 模具时间对于账户处理有影响吗?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所以,贵公司该项资产应该按照按份共有处理,所占份额根据出资比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如果贵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了该模具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那么贵公司可以按15万确认固定资产,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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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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