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商管理方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次税收方面,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贵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在工商管理方面,如果贵公司该项销售农机业务将来会经常发生,那么应该向工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税收上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即可开具相关项目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