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老师,1、哈市注册的房开公司在哈尔滨的项目,住宅商服车库等房屋销售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征率是多少?2、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计算,是否可以用销售价扣除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款后的金额计算?标准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哈尔滨地方税务局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6号,哈尔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4]07号规定,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不低于18%;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不低于15%。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计算增值税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会计处理:
1.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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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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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目前处于运营期,目前征用建设期遗留土地,建设隔离网,土地征用:公司跟村委会签订合同,公司、村委会各村民签订三方合同,村民开具收据,财务以这三项原始单据入账,不开具发票,入账是跟隔离网一起记入固定资产(因征用土地就是用于建设隔离网),咨询各位专家:1、征用土地的方式合适吗?不开具发票可以吗?合并入固资可以吗?最后有说服行的文件告知一下,谢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目前处于运营期,目前征用建设期遗留土地,建设隔离网,土地征用:公司跟村委会签订合同,公司、村委会各村民签订三方合同,村民开具收据,财务以这三项原始单据入账,不开具发票,入账是跟隔离网一起记入固定资产(因征用土地就是用于建设隔离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此,只有国家有权征用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征用,属于承租行为,因此,贵公司征用土地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取得出租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不能将租金计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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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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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的残疾人保证金缴纳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因此,企业的残疾人保证金按上述政策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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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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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请问员工家属的探亲路费火车费,企业可以报销吗。有相关性制度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所以,贵公司员工的探亲路费如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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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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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您好,股份制公司,更换法人了,也就是股份也更换给新法人了,用交个税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贵公司更换给新法人,股权权属发生变更,原个人股东取得所得,转让股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新股东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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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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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们房开公司想买水泥,对方开专票,但是我们是用房子抵工程款,这样专票可以抵税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用房屋抵工程款在增值税上应该视同销售,如果贵公司该房产属于老项目并选择简易计税的话,那么用于该项目的水泥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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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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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运输企业为司机保的人身保险,已开专票,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何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现行税收政策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的有企业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特定工种购买的保险一般包括《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等。
  贵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不属于上述可以扣除范围,会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或营业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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