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出租一个库房,年租金20万,租期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增值税按上述政策在收取时或按合同应收取租金时缴纳。
二、如果上打租以收取租金,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在租赁期内按月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