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11月份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名称是电力工程款),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发票二十多张,能否手工把***项目加上去,再加盖一个发票章,手工加上去的话对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无影响?
不能采取在发票栏手工填写这么做。
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明确规定,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规定如下: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答疑北京国税的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使用时限到什么时候,怎么查询?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六联)、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如下: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式)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八个版面)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八个版面)
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含门票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可继续使用。因此,北京国税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使用,目前没有截止期限。该发票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答疑公司销售车辆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贵公司作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疑近日公司参加了由某协会组织的政策培训会,支付若干培训费,该协会开具的发票类型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公司报销需要增值税专用票,请问该协会开具的发票类型是否合规,可否要求该协会补开增值税专用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建议公司与对方沟通一下,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为公司申请代开专票。
答疑咨询合同交印花税吗?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答疑 我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是否按12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文件第二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税。
答疑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是否可以作为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答疑投资协议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由此可见投资协议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无须缴纳印花税。
答疑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性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转出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
根据[2008]170号规定: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答疑转让旧房时,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不能提供评估报告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怎么扣除?
根据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答疑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怎么确定股权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答疑我公司购进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答疑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属于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清单形式进行申报,如果属于非正常性报废需要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同时企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疑高速公路费、过桥费怎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答疑我公司将资金借给别的单位使用,如何计算应收的利息?
可以参考如下的计算方法: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答疑总局有一些以国税函下发的文件是对个别省局请示的批复,台头对的是某个省局,请问这样的函对其他省是否同样适用?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答疑公司在今年发生的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给公司的业务,会计处理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还是冲减当期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也就是说,除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外,应该在销售退回发生时冲减当年的销售商品收入。
答疑我公司职工出差取得一张酒店住宿专票,税率是3%,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3%住宿费专票,属于正常差旅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以放弃享受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疑 我们公司想申请为国家技术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15%,请问认定条件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总收入是否含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总收入的口径是包含您所说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以上是官方文件规定,具体执行需要看当地科委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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