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收到财政科技重大专项补助,如果采用总额法核算,即,会计账冲减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那么,企业计算收入总额时,包含这项补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则不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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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怎么办!

答:①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③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④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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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备注栏的行业都有哪些?

答: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没有按照规定去填写备注栏信息,也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①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要有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信息等,如果内容较多要另附清单。


②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③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④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⑤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和售卡方纳税人不同,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要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


⑦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要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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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实际交房或合同约定交房前,收到购房款只需按预收款核算并预缴增值税;待交房或合同约定交房时确认、计提增值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从申报的应纳税款中抵减;


没有收款的部分,在交房或按合同约定交房后,待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付款时确认、计提增值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


当然,以上判断的前提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先开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发票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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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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