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支付永续债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一致?

答: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永续债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符合规定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会计上将永续债作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处理,不一定对应适用税务上的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企业采取的会计核算方式与税务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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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3
来源:财政部

答疑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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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3
来源: 深圳税务

答疑非营利民办学校学杂费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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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20年没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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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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