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进行个税汇缴?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综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需进行经营所得汇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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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来源: 天津税务

答疑关于所得税的特别租赁有哪些规定?

答: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直线法)


即: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如果A公司是一次性收取10年的租金收入,则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租金收入为(120×10)÷(10×12+6)×7=66.67(万元),此时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保持了一致。但本例中,A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免租期企业所得税不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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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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