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结转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有变化吗?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答疑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答疑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是否包括购进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答疑无车承运业务能否开运输服务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无车承运业务可以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答疑承租人对于租赁的资产是当月计提折旧还是次月计提折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第七条对于承租人会计处理第(四)项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中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进行了明确,即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的资产应在当月计提折旧。
答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答疑在2021年2月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间申报纳税?
答:在取得的次月,即2021年3月15日之前申报纳税。
答疑空调安装属于建筑服务吗?
答:如果既销售空调又提供空调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提供空调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甲供材简易计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答疑工商年报的时间是什么呢?
答: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答疑次年汇算清缴时可以改变上年度的预缴方式吗?
答: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在填报A200000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预缴税款计算时,仅需填报第10、11、12、13、14、16行。
答疑无偿的资金借贷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 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疑因公司业务发展购买的商务招待用车辆,涉及哪些税种?
答:购买普通车辆应于购买时缴纳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按发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款缴纳10%的车辆购置税。车辆持有期间,按适用税目缴纳车船税。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减免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答疑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编制合并报表的原则是什么?
答:(1)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同一控制合并不确认商誉】;
(2)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原账面价值不变【站在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合并过程,左手倒右手,净资产不增不减】;
(3)取得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4)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
答疑商贸会计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1、负责公司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核算等
2、制定日常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能够进行较全面的财务预算分析和总结
3、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
4、按时完成公司整体相关财务报表,月度纳税申报工作,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5、负责销售账务处理,核对应收往来账项,开具销售发票,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6、配合销售人员和渠道客户的对账,库存商品的盘点等相关工作
7、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8、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销售计划原因,将待售商品房办理在自身名下用于抵押,但不涉及使用,自用,出租等情形,未来仍将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属于正常销售,不属于自持物业,免交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答疑政府拆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予一定赔偿,对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赔偿金是否免征被拆迁人的各项税费?对政府是否征收契税?
答: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答疑代建管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答疑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办公楼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其已实际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扣除?
答: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购入毛坯房时未另外支付地价款,转让时不另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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