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需缴纳哪些税费?
发文时间:2021-04-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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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电商法》相关规定电商也需要依法纳税了,首先我们要知道,电商也是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的,也就是说在纳税方面,许多正常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商也是可以同步享受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电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且其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那么该企业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电商主要缴纳的还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3%,一般纳税人为3%~13%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两者皆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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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不同主体享受不同税收优惠

据海关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


  继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次扩围。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涉及范围较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总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根据39号文件规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也就是说,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境外电商企业以1210监管模式进口至上述试点城市(区域)内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均可以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消费者超过单次限值5000元、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26000元,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以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与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不同,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办结一线进境通关手续后,进入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区域(中心)内网购保税商品;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申报清单》;海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审核《申报清单》;《申报清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订单分拣打包,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模式下,发货地点为国内保税关区,物流快,消费者体验好,集采和运输成本低。据悉,近年来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蓬勃发展,业务量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80%以上。


  跨境电商交易主要涉及四类主体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主要涉及四类主体:境外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不同主体,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不涉及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问题。跨境电商企业按“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商品,并以备货模式仓储在扩大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零售。如果进口时已为国内消费者按优惠政策代扣代缴税款后发生退货至国外的,可申请退税;如果还未代扣代缴税款已发生退货至国外的,相应税款不予征税,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同时,为境外电商企业服务的其他国内注册的商业主体,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企业等,在进口方面暂时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按照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如属于小规模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消费者个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的商品,在规定限额内享受零关税优惠,同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按70%计征。


  注意合规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境外电商企业虽然注册在境外,不涉及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情况,但在实际运营中,也需要关注入境商品的范围及申报管理。数量方面,如果跨境保税货物短少违规,且不能说明库存短少理由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范围方面,应严格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执行。


  跨境电商平台则要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消费者纠纷处理和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虚假交易、备案信息缺陷和二次销售等;自觉维护线上经济竞争秩序,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跨境电商平台如违法操作或不当为消费者刷单,将会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服务商则应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保证入境商品的合规性。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十问十答

经济发展新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发展新引擎。为支持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浙江自贸区杭州片区打造全球一流的跨境电商示范中心建设,杭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梳理了《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十问十答》,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指引。为便于纳税人理解,问答中将“出口退(免)税”统一简称为“出口退税”。


  1、问:适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


  答: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2.问: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


  3.问: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gov.cn/,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4.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为例。


  生产企业退税流程: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需要插入税控盘)–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所属期–电子口岸报关数据导入–报关单数据校验确认–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自动生成)–数据校验–申报自检–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退税流程: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需要插入税控盘)–退税申报–所属期–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电子口岸报关数据导入–智能配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自动生成)–汇总申报表–数据校验–申报自检–正式申报。


  5.问:采用清单核放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可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采用清单核放通关模式的,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应先生成汇总报关单,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出口退税。汇总报关单清单明细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对应办理出口退税。


  6.问:办理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单证备案?


  答: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7.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8.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如何办理?


  答:(1)免税资格备案。登录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再进入平台,打开“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无票免税企业备案”,点击[新增]进行免税备案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


  (2)免税数据登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自行登记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进入系统,打开“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免税数据登记”,点击[新增],选择申报所属期和生产销售单位名称,点击[查询],系统会自动显示对应的出口商品数据,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汇总企业对应所属期的出口商品数据,点击【申报】即可。


  (3)免税申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4)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9.问: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10.问:“9710”和“9810”出口是否可以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答:“9710”“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的两种新监管模式,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