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除却餐饮发票的备注栏外,财务人还需要知道以下几个备注栏的填写要求:


1.代办退税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2.差额征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物流代开票


根据《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国税机关或试点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免税蔬菜发票按多少税率抵扣?

答: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1... 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