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在当年度没有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在当年度没有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疑购买某饮料公司的饮料,瓶盖上可以抽取微信红包,对应的红包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饮料公司给购买其饮料的客户提供抽奖机会,对应的红包支出根据其业务实质,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内还是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套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答疑原房屋租赁合同已缴纳印花税。现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租期内的3个月免租金,是否可以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因此,补充协议未使原合同金额增加,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但也不退税。
答疑企业分立符合一般性重组,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五年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亏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符合一般性重组,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能结转到分立企业,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答疑政府收回土地我公司需要搬迁,收到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还有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政府收回土地,公司收到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还有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补偿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疑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指会计口径还是指税法口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十四条、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依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指税法口径,即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答疑企业发行企业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企业债的承销协议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凭证,印花税只对列举内的应税凭证征税,因此,企业债的承销协议不缴纳印花税。
答疑企业今年购买的设备专用于免税项目,发票平台确认后做了进项转出,以后该设备用于应税项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今年购买的设备专用于免税项目,发票平台确认后做了进项转出,以后该设备用于应税项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设备的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上述规定。
答疑企业分期收款方式购入的设备未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购入的设备未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包含分期收款方式购入的设备。
答疑按新租赁准则低价值的转租赁业务可以适用简化会计处理吗?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七、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简化会计处理选择。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则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按新租赁准则低价值的转租赁业不可以适用简化会计处理。
答疑企业只有申请下来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软件产品适用13%的税率)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要满足上述第三条规定,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疑在土地增值税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有什么区别?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答疑2019年新购入的车,当年没有选择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今年可以重新去改正申报吗?
不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答疑员工团建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费用,能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员工团建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境外投资者想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所得税政策”,对于境内分出的现金红利,境外投资者需要先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所以,境外投资者无需设置银行账户,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答疑请其他公司洒水车和人员洒水,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合规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针对问题9“纳税人出租洒水车并配备操作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纳税人出租洒水车配备操作人员,如用于给道路浇水,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承租方企业自用,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不符合规定。
答疑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由于业主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的协议及收款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专用发票丢失需要重新开具,上传红字信息表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其中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你公司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答疑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还没发出就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否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尚未发出即使已开具发票也不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