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销售方已经开具销售发票,过段时间购买方退货了,我方没给开具红字发票,直接冲收入和销项税,没有红字发票可以吗?
发文时间:2020-10-02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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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l56)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宇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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