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为业主所有
发文时间:2021-07-22
来源:税中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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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请问该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答: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A.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B.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C.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


  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5、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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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这个税种有个特点是先预缴后清算。在土地增税清算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而补缴的税金在预缴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未进行扣除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后续收入已经比较少了,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一、相关政策变革


  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而企业为了退税将企业注销后也会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也停止执行,但是退税的相关处理还是延续了29号公告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二)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按规定计算出开发各年度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开发各年度,是指从开始预售之年度开始,一直到清算的年度。


  三、计算方法及退税程序


  1、计算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这里的销售收入应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配比。


  2、计算开发各年度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3、计算开发各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


  (1)a=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b=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a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7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同年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2017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2015年-2017年销售收入情况、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表:

image.png 

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现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15年


  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2000÷30000)=44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240-440=-200


  应退企业所得税=200*25%=50


  实缴企业所得税=45,故实际可退企业所得税=45


  调整后亏损结转=(45-50)÷25%=-20


  2016年


  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300-550-20=-270


  应退企业所得税=270*25%=67.5


  实缴企业所得税=310


  实际可退企业所得税=67.5


  2017年


  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60+500-110=450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450=5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


  累计退税额=45+67.5-1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