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全面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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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黑龙江税务

答疑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何种情形时,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九条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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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大连税务

答疑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如何开具完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五)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十一)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三、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六)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七)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因此,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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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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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溶剂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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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有何优惠?

 答: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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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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