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因此,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上述文件应填报国别报告条件的,需要报送《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六张表。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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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因此,广告策划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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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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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软件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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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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