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网厅三方协议签订如何办理操作?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状态为正常,已办理存款账户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的企业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企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二)页面初始化时,查询结果区显示当前登录纳税人以前登记过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任意一条信息前面的圆点,可对信息进行查看,如果当前信息的协议状态为验证通过或协议终止,则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如果协议状态为验证失败,可以修改“缴款账号名称”和“缴款账号”,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后,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如果协议状态为未验证,可以直接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


  (三)点击“增加”按钮,可以新增一条三方协议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区相关信息,*为必录项,选择一条银行信息,然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页面弹出提示框,显示三方协议号,点击“确定”按钮。(注:新增三方协议时,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银行登记信息,如纳税人从未办理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办理三方协议的银行账号没有登记过,请先至“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进行报告。)


  (四)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按钮验证CA信息。


  (五)点击左侧“我要查询”中的“事项进度”菜单查看事项办理进度,如果反馈状态为“已办结(同意)”,即可点击该文书号查看三方协议通知书。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三方协议,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三方协议。(建议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协议,协议书可以不采用正反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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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后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纳税人申报适用17%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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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因发票开具有误,该企业5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纳税人申报适用17%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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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还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下期起,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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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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