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应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疑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该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除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外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疑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还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答疑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由企业投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拥有一定期限经营使用权,使用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在该企业拥有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期间,企业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答: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客运企业拥有非独立核算场站和车队,其取得的售票收入是否需要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取得的行包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旅客随票赠送矿泉水是否视同销售?
答:客运企业为加强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将提供客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客票票面收入)和价外费用,在本企业非独立纳税的场站和车队进行虚拟分配,征税时不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全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售车票,从代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企业代售车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为乘客的行李托运打包,不单独收费的(包含在客运票价中),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托运费,按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整理打包费,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向旅客随票赠送的矿泉水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疑房租费用应付款项在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疑现在企业研发立项不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认定,我们自认为是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未必认为是研发活动。等到税务机关请科技局专家鉴定不符合时,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企业可不可以在申报前就要求鉴定?
答: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企业研发立项不再需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时的确难以准确把握。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研发活动有疑议的,我们将请科技局行业专家库的技术专家进行鉴定,每年都有部分企业所谓的研发项目被专家否定。为了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国地税和科技局协商,科技局也受理企业自行提出的研发项目鉴定要求。(TPSZSMART按:对此问题各地的管理方式并不一致,如深圳就特别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急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丼证,由税务部门直接和科技部门进行沟通。麻烦亲们关注各地税务及科技部门的具体做法,如果企业可以自行提出项目鉴定的,建议企业可以提前自行向科技部门提出以规避该类风险。)
答疑你好,我司2016年09月受“莫兰蒂”台风影响,存货损失很多,当时没有报备,报废的存货所得税汇算可以直接列报吗,需要另外提供什么材料吗?我司所得税是到地税申报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台风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存货损失具体报送的证据材料详见公告的第四、五章节。
答疑我公司委托建筑公司建造厂房,已经投入使用,但是工程款项还没有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折旧计提的计税基础能不能先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确认,还是等到取得发票再来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你公司已投入使用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操作。
答疑我公司2016年12月开给对方租金发票,该笔租金是2017年1-3月的租金,请问应该在2016年确认收入?还是2017年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不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租赁期限跨年度,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只有租赁期限跨年度、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金提前支付的,方可适用这项规定。
答疑请问分支机构也需要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因此,跨地区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都在厦门的,目前厦门的执行方式是:统一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需要汇算清缴。
答疑企业亏损需要做税审报告吗?
答: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自己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制作税审报告,通过专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审核,可以帮助纳税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减少税收风险。
答疑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申请退税需要什么资料?
答: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办理材料:(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5份;(2)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多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误收退税的在10个工作日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减免退税和汇算清缴退税在3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答疑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是只能在财税〔2009〕3号文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扣除,还是发生的只要属于福利费性质相关的支出都可以扣除?
答: 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有纳税人提出是否仅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总局答复“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关于筹建期尚没有文件具体界定以什么时间作为结束点,请问是企业自行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把握吗?
答:会计和税法目前对筹建期间没有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中,筹建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答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3)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至少提前一天报送本企业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并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手续。
(4)纳税人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上线前已经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答疑 听说,今年新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是什么新玩意?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
该系统是税务部门创新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的新举措,2017年4月25日起通过我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
答疑2014年,新申报表开始启用。之后每年,国家税务总局都对申报表进行部分修改,今年也不例外吧?
答:今年新增4张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带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