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发生贷款业务,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仅有银行结算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应该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答疑从事水产养殖的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微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的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2行次调整。
答疑某企业研发费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请问该企业这名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后能否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答疑某企业自2015年至今仍处于筹办期内,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利息收入,同时发生相关筹建费用,筹办期内的利息等各类收入是否全额征收所得税,筹建费用是否全额待筹办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办费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答疑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对外分包工程款项。
答疑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答疑某公司2015年1月购入设备一台,价值800万元,因故无法取得发票(12个月后仍无法取得发票),但有相关合同和付款记录,该公司2015年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税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由于该公司2015年1月购入的设备在12个月内无法取得发票,因此,该公司2015年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可在取得发票后追溯到2015年度扣除。
答疑某公司2015年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向银行贷款,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6年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2016年度对于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2015年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税务处理仍以原账面价值3000万元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6年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此时该公司已经改变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将对外投资的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答疑某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一台,价值500万元,因故无法取得发票,2013年至2014年没有计提折旧,2015年该公司取得该固定资产发票,该公司补提的折旧能否在2015年度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部分,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该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时,无法取得发票,2013年至2014年没有计提折旧,2015年该公司取得该设备发票,可追溯到2013年、2014年扣除,不能将补提的折旧在2015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疑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疑给出差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疑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收取的水费可以按照差额并简易征收增值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属于销售自来水行为,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在附表一第12栏填列。
答疑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取得代为支付的货款可向委托方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代理费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转让2016年5月1日前购置的不动产能否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当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答疑哪些情形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答疑2016年5月1日前产生的分期保费,5月1日后收到客户的保费是否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应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收取保险费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工作应当如何把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绿化工程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绿化工程完工后发生植物养护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银行支付凭证可以作为扣除的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的凭证。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所有不含税销售收入11万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8万元,免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月销售额和季度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答疑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不征增值税。企业大部分收入均为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不征税收入,小部分为未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应税收入,同时企业每年需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取得了进项发票,请问,该进项可全额抵扣还是按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抵扣?
答:用于不征税收入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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