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符合哪些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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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享受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具体有哪些?

答:参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5 号)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 5 年每种 1 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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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6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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