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公司的固定资产,年度中间做了折旧年限的变更调整,那么变更之前几个月份的折旧是否需要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年度中间做了折旧年限的变更调整,对于变更之前几个月份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答疑员工结婚,公司给发的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公司支付给员工结婚礼金红包,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其他业务收入与营业外收入如何区别,实务中注意哪些?
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的核算项目强调的是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
答疑职工跟集团母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实际在子公司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取得机票、车票是否可以由我们单位(子公司)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您说的情况,贵公司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疑我们作为总包方,把电梯安装业务分包给一个单位,对方分别把电梯和安装服务给我们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我们适用差额纳税,那么可扣除的分包款是否包括电梯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局对此规定中分包款的解读是: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如果贵公司适用差额纳税,可扣除的分包款包括电梯的价款。
答疑我们销售棉花给客户,对方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我们是否要按贷款服务开6%发票?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货物价款的价外费用,应该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开具发票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参考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3%。
因此,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开具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
答疑企业集团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是否交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之前发生的业务,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则上可以参考,具体需要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专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可以按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的个税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的个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的个税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疑我公司购买日本企业持有的境内某企业的股权,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疑招拍挂土地方式取得的土地,我公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满一年才开始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现在税务机关让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让您公司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是正确的。
答疑我公司开具红字信息表的销售方是填税务机关还是填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依据上述规定,还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填写的是税务机关,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销售方填写税务机关。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如果按3%缴纳增值税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如果按3%缴纳增值税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自开专票)。
答疑外籍人员在境外给我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我公司支付外籍人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人员在境外给我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未来我国境内,依照上述规定,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用于研发活动立项前发生的市场调研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用于研发活动立项前发生的市场调研费用不属于上规定的可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预收房款预缴土增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预缴土增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疑我公司从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您公司从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建议参考如下分录:
某企业需支付境外设计费2000万,则代扣代缴增值税=2,000/1.06×0.06=113.21万元。
企业机构所在地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则应代扣代缴附加税=113.21*12%=13.59万元。
确认境外费用时: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1886.7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13.21万元
贷:应付账款 2000万元
支付境外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 2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113.21万元
-代扣代缴附加税 13.59万元
银行存款 1873.20万元
缴纳代扣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113.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6.80万元
经稽查比对通过,可抵扣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2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13.21万元
答疑企业为高管租的住房,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公司承担员工个人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作为工资发给高管,以工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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