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包装物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的,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6%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