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现在通过网上平台确认每月应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听说确认截至日期是申报期结束前2日,请问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了优化完善,取消了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的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7号)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答疑我们单位去德国参加一个展销会,支付给德国主办方参展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因此,您单位不需要替德国的会展主办方代缴增值税。
答疑我单位银行财务部门对于员工报销费用有规定,员工报销时要附上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如何查询到要报销发票的查验结果?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纳税人强化财务管理,辨别发票真伪,2016年12月,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答疑按规定符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该版本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及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五)填报后,《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还要填报吗?
答:不需要。《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上述情况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这种情况需要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填报。
答疑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9〕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有随意暂估成本的情况,也有预售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答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答疑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当期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售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纳税人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消费)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答疑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具体计算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同时,销售方应开具50元的发票(如果开出了150元的,应注明其中100元不得作为购买方报销凭证)。
答疑企业从国土部门按挂牌价拍得土地并取得相关票据,同时又从当地政府取得土地差价款,该土地差价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该笔土地差价款应计入收入总额,不得冲减土地的计税成本。
答疑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按规定追补确认。
答疑纳税人发生贷款业务,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仅有银行结算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应该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答疑从事水产养殖的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微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的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2行次调整。
答疑某企业研发费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请问该企业这名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后能否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答疑某企业自2015年至今仍处于筹办期内,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利息收入,同时发生相关筹建费用,筹办期内的利息等各类收入是否全额征收所得税,筹建费用是否全额待筹办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办费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答疑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对外分包工程款项。
答疑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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