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2019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具体需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局的要求,可以参考一下内蒙古税局的如下答复, 


1.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6.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7.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同时应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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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疫情期间,公司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公司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并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中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疫情期间,公司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公司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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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开发间接费用能否能作为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依据上述政策,开发间接费用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其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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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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