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自产自销的盆景和草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规定:“
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因此,你公司自产自销的盆景和草皮属于初级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疑购进的农作物秸秆生产加工成秸秆压缩制品,可以适用增值税50%的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4.1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生物质压块,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且符合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100%的政策。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因此,将农作物秸秆加工成压缩制品属于生物质压块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疑我公司已经办理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备案,现在是否可以放弃该免税资格?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从事电影发行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的规定:“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从事的电影发行收入如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可以同城通办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因此,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不属于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答疑办理实名登记是否一定要CA证书?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规定:“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
(二)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实名信息采集。对于不具备CA证书或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存量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实名信息采集;临时纳税人应在首次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须实名办税涉税业务时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因此,办理实名登记不一定要CA证书,去主管税务机关现场采集信息也可以。
答疑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所得税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税务机关是否会追究其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所得税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疑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第一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是否可以免予处罚?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13款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发现且在当月改正的,不予处罚。”
因此,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发现逾期申报且在当月已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情形,可免于处罚。
答疑纳税人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有期限?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第三条规定:“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实行按季报送的方式,纳税人需在季度终了后次月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季报。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
因此,纳税人需在季度终了后次月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季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
答疑跨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要独立设置账簿?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设置账簿。
答疑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答疑纳税人2017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答疑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
文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答疑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答疑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控系统汇总的销项税额与申报系统申报的销项税额存在几分钱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系统原因造成误差不影响申报,可以通过修改申报表主表第2列“销项税额”金额消除误差。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因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申报表填写?
答: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答疑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发生销售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答: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答疑纳税人通过微信支付充值电话费,是否由微信支付平台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充值电话费,微信支付平台再将话费转移给电信公司,属于微信支付平台向电信公司提供金融支付服务,电信公司向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应由电信公司向纳税人开具发票。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答疑企业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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